
朋友圈卖"强效瘦身"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被抓后涉嫌的往往是"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是"卖假药"——这不是搞错了:多数减肥产品按食品、保健食品管理,检出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键在西布曲明的定性。它原用于减肥药,因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2010年起被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按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四条,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没有金额门槛;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已专门发布认定意见与检验方法(市监稽发〔2025〕91号)。
三个实务要点:
不看赚了多少:检出禁用成分即可能入罪,卖得少也一样;金额主要影响量刑。
代理发货也担责:明知仍帮忙接单、收款、发货的,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销售环节。
上下游差别大:生产掺入与末端零售量刑差异明显,是否"明知"与链条地位是辩护重点。
与假药罪的分界:减肥类保健食品添加禁用药物,按本罪处理;产品冒充药品的才另涉生产、销售假药罪,竞合时从一重处。
广州及广东地区实务注意:广东电商、直播带货活跃,减肥类食品是执法重点。涉案后立即停售下架,保留进货凭证,不要删数据、串供。
律师建议:争议集中在"是否明知""属于食品还是药品""链条地位"三处。尽早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固定进货来源与主观认知证据,争取取保、从犯认定与从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