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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怎么定?12类罪名认定规则与量刑起点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9 天前)

证券期货犯罪涉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12类罪名,立案追诉标准如何把握?本文整理12类证券期货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起点,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幕交易解释》等规定,为广州、广东地区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提供参考。

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怎么定?12类罪名认定规则与量刑起点

证券期货类犯罪因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专业性强,一直是金融犯罪中的高发领域。从"窃听风云"中虚构的内幕交易案,到现实中非法集资、操纵市场等案件,司法机关对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严格的量化规定。无论是执法办案、辩护代理,还是涉案企业防控风险,均需掌握这些核心标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对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全面修改,且2026年7月24日两高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解释》进行了修正(法释〔2026〕13号),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大幅提高。本文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基础,系统整理12类常见证券期货类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起点,为广州、广东地区办案人员及涉案当事人提供参考。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3号,2026年7月24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等现行有效规定。

一、12类证券期货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19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起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0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起点:依照《刑法》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7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起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8条)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起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29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5号)第十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量刑起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0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具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曾受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亦应予立案追诉。)

"情节严重"认定(法释〔2026〕13号第4条):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二年内三次以上,或者明示、暗示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法释〔2026〕13号第5条):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1条)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 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2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的;

  • 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起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3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的;

  • 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起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4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连续买卖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与他人串通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决策并获利,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生成或披露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并获利,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操纵期货市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期货占用保证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实施操纵行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严重"认定(法释〔2019〕9号):具备上述追诉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5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量刑起点: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二)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6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量刑起点: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备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均仅单位可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追诉标准已于2022年修订时全面更新(持股比例由30%调整为10%、交易日由20日调整为10日、增加"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100万元"等情形)。

二、立案追诉标准溯源与法律修订

上述12类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证券期货相关罪名的法定刑近年有所调整,提高了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罪的刑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增加"幌骗"型操纵等情形。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 :2022年5月15日施行,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78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全面修改,增加了虚增利润、虚减负债等规定,操纵市场等罪名追诉标准大幅调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修正,法释〔2026〕13号):2026年7月24日修正施行,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大幅提高(成交额200万、保证金100万、获利50万),并新增"二年内三次以上""明示暗示三人以上"等情形。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2019年发布,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各项认定标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5号):明确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累计超过200人)。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4〕105号): 2024年印发,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工作。

三、广东辖区证券期货犯罪辩护实务要点

广东是全国金融业最发达的省份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监管下的证券期货案件多发,辩护工作有以下要点:

一、严格审查"数额"认定的客观证据。证券期货犯罪多以"成交额""占用保证金""获利或避免损失"等数额为立案标准。辩护律师应核查交易系统数据、银行流水、税务申报等关键证据,核减涉案数额,尤其在2026年《内幕交易解释》修正后,内幕交易"情节严重"门槛提高至成交额200万元,数额核减对定罪量刑影响更加显著。

二、关注"信息"性质与"知悉"时间的认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核心是"信息"和"知悉"。需审查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行为人是否属于"知情人员""非法获取人员""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信息是否已公开(公开以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为准)。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影响力"审查。操纵行为是否实际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需要跨学科专业分析与司法鉴定支撑。2022年修订后的追诉标准增加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造成投资者损失"等情形,辩护律师应对照具体情形逐一审查证据。

四、关注是否为单位犯罪及其责任人员界定。擅自出具相关行为的辩护空间之一是"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界定,需结合职务、岗位职责、行为参与程度综合判断。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证券期货犯罪涉及金额巨大、专业性强、影响面广,且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近年多次修订(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全面更新、2026年内幕交易解释修正)。涉案人员建议尽快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从证据链、行为定性、金额认定等维度全面审查案件,尤其注意案件适用的追诉标准版本。

证券期货犯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证券期货犯罪一定会被判实刑吗?

不一定。证券期货犯罪的刑罚取决于具体罪名、涉案金额、行为后果、悔罪表现等。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的,有可能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但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提高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罪的刑罚上限,处罚力度较过去显著加大。

Q2:内幕交易"获利或避免损失50万元"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根据《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解释》(法释〔2026〕13号修正),"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获收益或所避免的损失累计计算。多次交易的,数额累计计算。注意:2026年修正后,"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已从获利15万元大幅提高至50万元(成交额由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Q3:单位实施证券期货犯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并非所有涉案员工都构成犯罪。

Q4: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犯罪地"通常包括交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涉及多家证券公司的案件,可能涉及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管辖地。

Q5:在广州或深圳遇到证券期货犯罪指控,应如何选择律师?

建议选择具有金融犯罪、证券类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团队。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交易系统、监管规定、跨学科知识,专业律师能够更精准地识别控方证据链漏洞、把握数额核算细节(尤其是新旧追诉标准衔接)、提出有效辩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