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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校舍有危险却不报告,出了事故校长要坐牢吗?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6 天前)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也不及时报告,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校舍有危险却不报告,出了事故校长要坐牢吗?

结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也不及时报告,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是入罪的门槛。本罪要求行为人已经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比如墙体开裂、屋架变形、消防通道堵塞,却既不维修加固,也不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本罪。

什么程度算重大伤亡事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行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学校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后勤人员和具体负责校舍维护的人员,以及明知有危险却不报告的上级主管人员。普通老师不知情、不负责校舍安全的,一般不在追究范围内。

常见追问

问:校长不知道校舍有危险,构成这个罪吗?答:不构成。本罪以明知为前提,但负责人接到隐患报告后置之不理的,会被认定为明知。

问:危墙没及时修,砸伤学生算吗?答:算。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达到重大伤亡事故标准,可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它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什么区别?答:本罪针对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追究的是明知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报告的学校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针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事故。

律师建议:此类案件要重点核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以及隐患上报、维修审批的书面记录。已上报、已申请维修经费却被搁置的,可作有利情节争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