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孕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从宽情形之一,但并非自动取保,需经办案机关审查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审查时,会看是否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同时考虑案件性质、情节。家属应尽快提供怀孕或哺乳的医学证明,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符合条件的,办案机关一般会同意。
若办案机关未主动提出,家属也可书面申请取保并说明孕妇情况,把医院的孕检、产检记录作为附件一并提交,便于办案机关审查。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需遵守规定:随传随到、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干扰证人作证等,违反规定可能被取消取保。
广州及广东地区办案机关对孕妇取保普遍按规范办理,家属提交申请时附上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有助于加快审查。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孕妇取保重在"及时+证据",建议家属尽早提交医学证明,必要时由律师协助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跟进审查进度。
温馨提示:本文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