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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上(抗)诉案件的常见问题梳理:上诉事由、抗诉情形与二审裁判规则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大约 1 小时前)

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量刑建议采信率有所下降,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或法院不采信量刑建议引发的上(抗)诉案件增多。本文系统梳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司法现状、一审法院的采信情况、被告人上诉的六类事由、检察院抗诉的四类情形及二审法院的六种裁判规则,并分析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完善方向。

认罪认罚后上(抗)诉案件的常见问题梳理:上诉事由、抗诉情形与二审裁判规则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导语

认罪认罚制度初衷之一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制度自实施以来大幅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因前期过于追求效率,认罪认罚的质量难以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或法院不采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提起上诉或公诉机关提起抗诉。

与前几年相比,近两年来量刑建议的采信率有所下降,引发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认罪认罚的警惕,担心"认了白认"。为避免遇到此类尴尬,辩护人必须充分认识认罪认罚案件的复杂性。本文结合执业经验及相关公开裁判文书,对认罪认罚后又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梳理。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司法现状

(一)法律依据

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规定。

几部法律法规对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要求主要如下:

1. 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

2. 精准量刑建议为原则、幅度量刑建议为例外:一般案件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3. 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意见;

4. 严格限制幅度量刑建议的幅度: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5. 积极行使量刑监督:对于未告知调整量刑建议而直接判决时、法院采信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仅以刑期过重而提起上诉、法院不采信量刑建议且检察院认为不当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6.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对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的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司法现状

虽说法律已进行详细规定,但各地检察院的做法并不相同:

1、量刑建议的方式主要有三类:(1)针对主刑、附加刑及是否适用缓刑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2)针对主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不对附加刑提出建议;(3)针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但对是否适用缓刑不提出建议。

2、说明量刑建议理由和依据的方式主要有四类:(1)具结书只载明基本犯罪事实和刑期建议,不载明量刑情节;(2)具结书概括列明主要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3)具结书详细列明犯罪事实及量刑依据,包括量刑情节、从宽幅度以及具体的量刑计算方式;(4)虽不在具结书上载明具体量刑依据和细节,但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开示证据,并告知相关量刑情节。

二、一审法院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采信情况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73.5%,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整体来说,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但自2022年以来,法院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越来越慎重,实际采信率可能有所下降。

法院不采信量刑建议的情形主要如下:

1. 改变案件定性,不采信量刑建议,直接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变更罪名判决,也不采信量刑建议。以(2020)苏06刑终333号为例,控辩双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经营罪,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90-1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 改变案件定性,但采信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认定事实准确,但定性错误,量刑建议适当,变更罪名判决,采信量刑建议。以(2021)鲁1302刑初533号为例,公诉机关建议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法院认为定性不当、应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量刑建议适当,采信量刑建议。

3. 量刑建议畸轻或畸重,法院通知检察院调整,检察院不同意调整,法院自行判决

4. 量刑建议畸轻或畸重,法院通知检察院调整,检察院重新提交量刑建议,法院按照新的量刑建议判决

5. 量刑建议畸轻或畸重,法院不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径行判决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事由梳理

结合执业经验并进行大数据检索,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提起上诉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 一审法院采信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12号为例;

2. 一审法院未采信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加重判处,被告人以未采信量刑建议和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以(2020)鄂02刑终170号、(2020)陕03刑终104号为例;

3. 一审法院采信主刑量刑建议,被告人以附加刑过重提起上诉——以(2020)粤01刑终195号、(2019)粤01刑终1186号等为例,被告人以罚金过重提起上诉;

4. 一审法院采信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以赃款赃物、涉案财物等处置不当提起上诉——以(2020)粤03刑终2069号、(2021)桂09刑终463号等为例;

5. 一审法院采信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但被告人以案件定性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以(2017)粤01刑终1427号为例,被告人以应定聚众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为由上诉;

6. 一审法院采信量刑建议但未适用缓刑,被告人以刑罚执行方式不当提起上诉——以(2019)苏12刑终219号、(2020)桂11刑终147号等为例。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抗诉情形梳理

检察院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抗诉的情形主要有四类:

1. 一审法院采信量刑建议判处,但被告人以定罪量刑不当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因被告人反悔而提出抗诉

2. 因法院不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直接径行判决提起抗诉

3. 因法院改变定性而提出抗诉

4. 因法院调整量刑建议而提出抗诉

五、二审法院对上(抗)诉的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规则梳理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仍享有上诉权,二审法院应履行全面审查义务。但在实务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主要裁判规则如下:

(一)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仅以刑期过重提起上诉,且检察院提出抗诉时,部分法院认定被告人存在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可能撤销认罪认罚情节、加重判处。 以(2021)鲁09刑终39号为例,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法院采信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行为视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定,采信抗诉意见,酌情从重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仅以刑期过重提起上诉,但检察院未提起抗诉时,二审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判。 以(2020)粤12刑终104号为例,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既已"认罪认罚"后又无理滥诉,足以反映其并未认罪悔罪,原判对其量刑并非过重而属偏轻,但鉴于上诉不加刑,二审不改变原判刑罚。

(三)被告人以附加刑、扣押财物、退赔责任判决不当等非主刑以外的事由提起上诉时,二审全面审查后依情况处理,判决得当则维持原判,判决不当则直接改判。 以(2020)粤03刑终2069号为例,被告人以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没收不当为由上诉,二审改判;以(2019)粤01刑终1186号为例,被告人以罚金刑过高上诉,二审认为罚金明显不当、与主刑严重失衡,改判罚金由5万元降至3000元。

(四)检察院以未通知调整量刑建议径行判决提出抗诉,二审经审理后如刑期适当,不会因为程序瑕疵改判,多维持原判;如刑期确实不当,则依法改判。 以(2020)冀10刑终104号为例,检察院以违反法定程序、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经审理认为虽认罪认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五)检察院以调整量刑不当提出上诉的,视具体案件而定。

(六)被告人以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确实存在错误,直接改判。 以(2019)甘03刑终95号为例,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定性不当、量刑过重,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六、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一些思考

认罪认罚后上(抗)诉的案件虽然占比不高,但对个案的当事人来说影响重大,也不利于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积极作用。自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因过于追求司法效率、难以兼顾公平目标,制度实施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法院量刑权与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权的冲突。 刑诉法第201条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但检察院原则上应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精准量刑建议提出后,法院只有完全采信或不采信两个选择,实际上变相限制了法院的量刑权,容易引发法院以量刑建议不当自行裁判。两院冲突时,被告人受到影响最大。建议量刑建议以幅度刑为原则,并严格限制幅度,既保障被告人权益,也尊重法院量刑裁量权。

(二)检察院量刑建议能力不足。 量刑是门复杂的学问,检察官大多未经过专业的量刑技能培训。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检察院目前只能做到就主刑提出量刑建议,对于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取决于当地检察院的习惯做法,导致部分案件因不服附加刑而提起上诉。提高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能力,是提高认罪认罚制度效率的必要前提。

(三)认罪认罚刑期磋商程序的粗放。 很多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案件,根本原因在于刑期磋商被架空。在审查起诉阶段,暂时没有有效的程序保障控辩(被)双方就事实进行充分的实质辩论,值班律师流水作业无法提供实质法律帮助,很多量刑建议多为检察院的单方意见。有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置类似法院阶段"庭审"的程序来保障控辩双方讨论尚存争议的事实,并强制规定在具结书上载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及全部的量刑情节及量刑计算方式,尤其是注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四)犯罪嫌疑人担心不认罪认罚可能被加重处罚而违心认罪认罚。 为推行认罪认罚制度,检察院内部设立了考核机制,检察官为提高认罪认罚率可能用刑期进行诱惑,明确告知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的刑期差异,两种刑期常常相差很大。但事实上,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不高于30%。对此,可以通过明确认罪认罚的从轻幅度来限制检察官变相施压或诱惑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人,应当把握三个层面:一是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参与刑期磋商,审查具结书是否载明主要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从宽幅度,重视证据开示,防止认罪认罚沦为检察院的单方意见;二是一审阶段——关注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信情况,若法院改变定性或调整量刑,依法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三是二审阶段——若被告人确需上诉,应区分上诉事由:仅以量刑过重上诉且检察院抗诉的,存在被认定"否定认罪认罚"而加重判处的风险(参照鲁09刑终39号案);以附加刑、财物处置不当上诉的,二审改判空间相对较大(参照粤03刑终2069号、粤01刑终1186号案)。上诉决策必须结合抗诉风险审慎评估。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与抗诉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刑期走向。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量刑建议磋商""法院采信审查""上诉风险评估"三个环节展开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上(抗)诉常见问题解答(FAQ)

Q1: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能上诉吗?

能。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仍享有上诉权,二审法院应履行全面审查义务。但需要注意:若仅以量刑过重上诉且检察院提起抗诉,部分法院会认定上诉行为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定,可能撤销认罪认罚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参照(2021)鲁09刑终39号案)。上诉决策须审慎评估抗诉风险。

Q2:法院不采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怎么办?

根据刑诉法第201条,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调整;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辩护人可以关注法院是否履行了通知调整程序,并针对法院径行改判提出异议。

Q3:以罚金过重、财物处置不当为由上诉,能改判吗?

改判空间相对较大。以(2019)粤01刑终1186号为例,二审认为罚金明显不当、与主刑严重失衡,将罚金由5万元改判为3000元;以(2020)粤03刑终2069号为例,二审对财物处置不当直接改判。此类上诉不涉及否定认罪认罚,抗诉风险较低。

Q4:认罪认罚后反悔有什么风险?

若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仅以刑期过重上诉,可能被视为"无理滥诉"、反映其未认罪悔罪;若检察院同时抗诉,法院可能撤销认罪认罚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反之,检察院未抗诉的,二审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判。

Q5:广东地区认罪认罚上(抗)诉案件有什么特点?

广东认罪认罚适用率高、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大,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日趋慎重。以附加刑、财物处置不当为由的上诉改判案例较多。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上诉事由与抗诉风险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