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咨询热线:020-83550387节假日应急联系:18011709716/13580551009
实务文章

涉黑案件中的「软暴力」如何审查?三大要点与6个案例深度解析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0 天前)

「软暴力」是涉黑案件行为特征认定的核心概念,也是辩护律师的重要突破口。本文梳理软暴力的概念演进与规范依据(2018指导意见、2019软暴力意见),围绕「以暴力威胁为后盾、达到相当强制程度、整体评价」三大审查要点,结合6个典型案例(含广州、深圳案例)解析裁判逻辑与辩护空间。

涉黑案件中的「软暴力」如何审查?三大要点与6个案例深度解析

在任何一个社会或行业,最直接的血腥暴力是树立压制性控制权最简单、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比较严重的暴力事件一般发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初或存续前期。但随着涉黑组织不断发育,组织实施硬暴力的成本不断上升,同时由于非法权威的不断累积,组织不必再使用硬暴力就能获得同样效果,成员只需表明身份、打着组织名义,就能顺利获取各种非法利益。

于是,软暴力行为方式逐步显现,黑社会性质组织也进入高阶发展阶段。所谓"高级黑",就高级在"软"字上。从规范文件看,"软暴力"一词2018年才正式出现,但司法实践中软暴力由来已久,在涉黑案件中早已存在并大量运用。对辩护律师而言,软暴力的认定标准恰恰是涉黑案件行为特征审查中极具辩护空间的环节。

本文系统梳理软暴力的概念演进与规范依据,围绕三大审查要点,结合6个典型案例(含广州、深圳两个广东案例),解析软暴力认定的裁判逻辑,为涉黑案件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实务参考。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以及(2018)吉0204刑初字534号、(2019)浙0102刑初119号、(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508号、(2018)苏0581刑初1121号、(2016)粤03刑终1724号、(2015)商刑终字第69号等裁判文书。

一、软暴力的概念演进与规范依据

司法实践先行。 早在2015年,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审理的"麦合木提·艾合麦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被告人利用少数民族身份,在违章占道摆摊经营被城管部门收缴、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人员聚集在城管部门办公场所哄闹、围堵、对峙,迫使城管部门退还扣押物品,严重干扰城管部门正常活动。法院最终认定该妨害公务罪中被告人采取的就是"软暴力"方式,且认定该方式属于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之一。

2018年指导意见首次规范。 2018年,两高两部颁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其中第9点规定: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涉黑组织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该指导意见虽未直接使用"软暴力"一词,但已通过具体规定对其表现形式作出描述,并明确了软暴力与暴力、威胁手段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

2019年软暴力意见正式确立。 2019年4月9日,《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开篇即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至此,"软暴力"正式成为拥有独立刑法意义的概念。

要点解析: 软暴力虽然称为"软",但其本质仍是追求强力压制的结果,"形式上的软,后果上的硬"。相对于一般暴力行为,软暴力不直接针对生命健康或财物安全,不以直接伤害或破坏为手段,而是用滋扰、纠缠、哄闹等严重扰乱安宁的方式,使对象产生心理畏惧和恐惧,达到压制与威慑的强制结果。常见的软暴力行为包括:(1)滋扰生活安宁手段,如大喇叭喊骂、电话骚扰、喷漆、拉横幅、堵锁眼、播放哀乐、赖在他人住宅等;(2)恫吓恐吓安全手段,如跟踪紧逼、发送殴打他人视频、以加害相通告等;(3)妨碍正常经营手段,如聚众堵门堵路、锁车锁门、强行闯入经营场地、驱赶消费者或客户等。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软暴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涉黑组织"行为特征"能否成立。辩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准确把握软暴力的构成要件:一是以组织势力为依托;二是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三是足以产生心理强制或实质影响。三者缺一不可,任何一环缺乏证据支撑,行为特征即存在辩护空间。

二、审查要点一:软暴力必须以暴力威胁为前提或后盾

涉黑组织要实施软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目的,一定会以有形的强制行为作保障,或通过前期积累的恶名作为后盾。这是审查软暴力的首要标准。

(一)以有形强制行为为保障

有形强制行为主要指通过聚众、持械、裸露纹身、通告刑满释放人员身份等方式,在纠纷冲突现场向对方施加有形的压制。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有形强制行为并非滋扰、哄闹、纠缠等软暴力行为本身,而是保障软暴力实施的支撑行为。

案例1:孙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18)吉0204刑初字534号)

基本案情:孙某某等人为控制吉林当地豆制品生产销售市场,常年通过"谈判""摆场"等方式要求其他豆制品加工企业和个人与其开办企业合作。谈判时纠集一批满身纹身的人到场,到场的部分人会自报名号、明示违法犯罪经历、显露纹身,实施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以威慑对方;若遭拒绝,则通过多次电话恐吓滋扰、恶意举报等方式扰乱竞争者正常经营,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纹身、有过劣迹与前科并非"恶人"与"作恶"的标签,司法上更不允许据此非难嫌疑人。但客观上人民群众会将此类人标签化,认为这类人是"混社会的""不好惹",这是事实。孙绍亢一伙利用群众的标签化认识,在交易或事项中纠集此类人到场,自报名号、明示违法犯罪经历、显露纹身,实施滋扰、纠缠、聚众造势以威慑对方,系以暴力为潜在支撑与后盾,构成威胁使用暴力。

要点解析:有形强制行为的存在,是软暴力成立的关键前提。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现场是否确有聚众、持械、显露纹身等有形压制行为;该行为与软暴力行为之间有无关联;所谓的"谈判""摆场"是否达到以暴力为后盾的程度。若缺乏有形强制行为或关联性证据,软暴力认定即存在疑问。

(二)以前期积累的恶名为后盾

此类案件中,涉黑组织大多呈现清晰的发展轨迹:组织成立之初通过暴力行为逐步积累非法权威,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有效控制,以至于组织成员向被害人提出非法要求时,被害人仅凭对该组织的恐惧就屈服。

案例2:何某某、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19)浙0102刑初11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对当地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市场实施非法控制。组织发展初期,被告人组织巡逻队员上路或在小区门口拦车检查,以逼停、持棍殴打、砸车、言语威胁等暴力行为达到非法控制目的;发展后期,对建筑工地垃圾清运车辆的控制暴力特征已不明显,大部分司机或物业接受其垄断并收费、自觉缴费。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后期清运司机或物业公司接受该组织的垄断收费,更多是因为认为该组织有城管为后盾,可随意拦车检查并处罚。该组织通过前期暴力拦截车辆接受检查造势,后期再以公司影响力、政府公权力为依托进行威胁,从大量被害人及物业陈述的主观感受来看,足以造成司机、物业人员产生恐慌,达到心理强制程度。

要点解析:恶名后盾型软暴力的成立,需要证明"前期暴力积累→非法权威形成→被害人基于恐惧屈服"的完整链条。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组织前期是否确有足以形成非法权威的暴力行为;被害人屈服是否确实源于对该组织的恐惧,还是基于正常商业判断或其他原因;"恶名"与"屈服"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三)以特殊身份地位为依托

实践中还存在少量案件,涉案组织在某一领域并未实施明显暴力活动,但依靠组织领导者的特殊身份,以及在当地或行业内所处的地位和位置,就足以迫使外来竞争者产生压制性强制力。

案例3:李某某、邹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508号)

基本案情:该涉黑组织涉嫌控制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凤凰城房地产项目中的建筑材料供应。被告人在控制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供应、排挤其他供应商、逼迫建筑工地承建商接受高于市场价的原材料及承揽土石方项目过程中,主要手段是聚集上百人围堵施工现场、禁止其他材料供应商出入,以聚集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为要挟,与施工单位和其他供应商"谈判"等。

裁判观点:根据案件证据显示,外来施工单位、其他竞争者"屈服"的主要原因是听说李某某兄弟多人在当地很有势力,其兄弟中有人担任当地村书记,不同意他们定的建材价格施工就无法顺利进行。李某某等人依靠该组织在当地的特殊地位实施软暴力行为,在当地建材供应市场形成了"要想进入建材行业必须经过该组织同意"的地下规则。

要点解析:特殊身份型软暴力的认定,关键在于"身份地位→压制性强制力"的因果关系。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组织者的特殊身份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足以形成压制;竞争者的屈服是源于强制力还是正常市场考量;"地下规则"的形成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以暴力威胁为前提或后盾,是软暴力区别于一般滋扰行为的本质特征。广州、深圳等地涉黑案件中,行业控制型软暴力(如建材供应、垃圾清运、客运线路)较为常见。辩护律师应当从"组织势力是否真实存在""被害人的恐惧是否源于该势力""屈服与强制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三个层面展开审查。

三、审查要点二:软暴力需达到与暴力威胁相同或类似的强制程度

"软暴力"犯罪通常不是实施一次就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其单个行为通常因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后果不严重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不能认定为犯罪,甚至有些软暴力披着合法行为的外衣。因此,软暴力形成强制支配力,需要达到与暴力和威胁相同或类似的程度,不能仅为零星、偶发行为。

案例4:龚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18)苏0581刑初112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龚某某等人聚集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软暴力行为主要集中在高利贷催债过程中。为逼迫被害人还钱,龚某某等人采取随意闯入他人住宅、车堵大门、锁车锁门、言语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共实施寻衅滋事行为56单、非法拘禁行为10单。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催债过程中各被告人未采取明显暴力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暴力、威胁的行为特征。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评价软暴力的"重大影响"需要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要符合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是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社会轰动效应。本案中从非法放贷"软暴力"讨债造成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单位所受的具体影响和周边群众的切身感受来看,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要点解析:软暴力认定坚持"整体评价"与"程度相当"双重标准。辩护律师应当注意:一是单个软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独立评价,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认定;二是软暴力行为的整体评价,应当综合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社会影响等要素,若控方仅罗列少量偶发行为、缺乏深度与广度论证,辩护律师应当指出证据缺口;三是"披着合法行为外衣"的软暴力(如正常谈判、协商)与犯罪手段的界限,需要结合组织背景与行为目的审查。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零星、偶发的软暴力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为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必须综合多次行为及行为的最终目的综合判断。这一标准既是认定规则,也是重要的辩护切入点。辩护律师应当对每一笔软暴力指控逐一审查其严重程度,并对全案软暴力行为的"深度与广度"提出整体性质疑。

四、审查要点三:软暴力的商品化趋势与专业化催债

暴力的商品化并不鲜见。一些涉黑组织前期依靠严重暴力事件积累名气后,逐步开始插手民间纠纷解决,依靠自身暴力特点为他人"解决麻烦",甚至逐步成为涉黑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随着暴力商品化发展,单纯的硬暴力会带来较多善后事务风险和成本(如成员医疗费、司法追诉风险等),软暴力作为暴力输出的主力军地位越来越凸显。

案例5:陈某某、曾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16)粤03刑终1724号)

基本案情:由于陈某某通过暴力收债、挡债效率快,深圳市观澜当地工厂老板遇到债务问题均想到找"四川帮"的"虎哥"带人去解决;观澜一带的四川人如遇民间纠纷或受到非法侵害,也向"虎哥"求助。陈某某等人已形成对外进行暴力输出的非法影响力,涉黑组织基本走上暴力商品化的发展阶段。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该组织通过暴力收债、挡债形成非法影响力,在民间纠纷解决领域输出暴力,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要点解析:暴力商品化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参与的"解决纠纷"活动与组织犯罪之间有无关联;是组织行为还是个人受雇行为;是否参与组织利益分配。特别要注意区分"受雇讨债的个人行为"与"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组织行为"。

案例6:许某某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15)商刑终字第69号)

基本案情:许某某等人成立残疾人协会,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专职讨债、调解纠纷。平时所有成员都可以"拉活",受雇他人追讨债务、解决纠纷,甚至对抗政府部门执法。该组织常用的纠纷处理方式为纠集多人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辱骂、随地乱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威胁受害人拿钱解决问题。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该案涉黑行为特征是软暴力行为,该组织通过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个控制一方、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要点解析:利用特殊群体身份(如残疾人、特殊疾病患者)实施软暴力,是近年来涉黑案件中的新形态。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组织成立目的究竟是维权还是牟利;"以弱示强"行为与暴力威胁后盾的关系;组织成员的参与程度与主观明知。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深圳观澜"虎哥"案((2016)粤03刑终1724号)反映了广东地区暴力商品化型涉黑组织的典型样态。专业软暴力催债团伙呈现公司化、组织性、流程化特点,内部形成整套催债方案,手段按滋扰破坏程度高低不断升级,一旦软暴力无法达成目的即转为硬暴力。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组织成员的个人参与程度、是否明知组织性质、参与行为的性质与次数。

五、广州及广东地区涉黑案件软暴力审查实务注意

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经济活跃、行业多样,涉黑案件中软暴力的认定呈现鲜明的地域特点,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行业控制型软暴力多发。 广东涉黑案件中的软暴力多集中于建材供应、垃圾清运、客运线路、农贸市场、建筑工程等行业控制场景。此类案件的核心是审查"行业控制"是否真实形成,被害人屈服是源于组织强制力还是正常市场竞争,辩护律师应当逐一质证。

二是软暴力与合法经营的界限。 广东民营经济发达,部分涉黑组织以公司、企业形式存在,其"谈判""协商""调解"行为与正常商业活动界限模糊。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仅有商业施压而无暴力威胁后盾的,不构成软暴力;正常商务谈判、合同磋商不得被评价为犯罪手段。

三是心理强制的证明标准。 软暴力的成立以"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为要件。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被害人的恐惧陈述是否客观、有无夸大,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心理强制的判断是否有充分的主观证据支撑。

四是涉港澳及跨境因素。 广东毗邻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部分案件涉及跨境软暴力行为。辩护律师应当关注跨境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管辖问题,以及境外软暴力行为与境内组织活动的关联性证明。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软暴力审查是涉黑案件行为特征辩护的"必争之地"。建议辩护律师从"组织依托—暴力后盾—强制程度—整体评价"四个维度逐案审查,对每一笔软暴力指控制作对照表,找出证据薄弱环节集中突破。软暴力行为特征一旦不能成立,涉黑罪名即可能整体瓦解。

六、涉黑案件软暴力审查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什么是软暴力?与一般滋扰行为有什么区别?

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与一般滋扰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软暴力必须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达到与暴力、威胁相当的心理强制程度。

Q2:软暴力能作为涉黑案件定罪的依据吗?

能。根据法发〔2018〕1号指导意见,软暴力属于涉黑组织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其危害程度应当与暴力、威胁手段一致或相当。司法实践中,法院已通过多起案例确认软暴力可以构成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如广州海珠(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508号案、深圳(2016)粤03刑终1724号案等。

Q3:零星、偶发的软暴力行为会被认定构成涉黑吗?

一般不会。软暴力形成强制支配力需要达到与暴力和威胁相同或类似的程度,不能仅为零星、偶发行为。法院在评价软暴力的"重大影响"时,需要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符合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等综合判断。零星、偶发行为不足以认定涉黑组织行为特征。

Q4:家人被指控实施软暴力,应该如何应对?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重点审查三个方面:一是该行为是否以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是否有聚众、持械、显露纹身等有形强制行为或恶名积累的事实;二是该行为是否达到心理强制的程度,被害人的恐惧陈述是否客观;三是该行为在全部指控中的性质是组织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零星偶发还是具有深度广度的系列行为。

Q5:广东地区软暴力案件有什么特点?

广东涉黑案件软暴力多集中于建材供应、垃圾清运、客运线路、农贸市场、建筑工程等行业控制场景,"公司化"伪装和"以商养黑"特征明显,部分案件还涉及暴力商品化(如深圳观澜"虎哥"案)和跨境因素。辩护律师应当结合行业特点,重点审查行业控制是否真实形成、软暴力与合法经营的界限、心理强制的证明标准等问题。

Q6:软暴力行为特征被攻破,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涉黑罪名要求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个特征,任何一个特征不能成立,涉黑罪名即不成立。软暴力审查对应的是"行为特征",若辩护律师能够证明指控的软暴力行为不成立或不构成组织行为特征,当事人就不构成涉黑罪名,而仅对其个人参与的具体犯罪行为负责,量刑结果往往发生根本改变。

本文由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撰写。如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涉黑案件,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审慎的态度为您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姓名已作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