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将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从赌博罪中拆分出来,单独设立开设赌场罪,并新增"情节严重"一档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六)》之所以对赌博罪作此拆分并新增一档法定刑,主要考虑的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临时纠集人员聚众赌博的组织者。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赌博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相比,开设赌场罪明显加重,因此准确界定"开设赌场"的行为边界,直接关系当事人的罪与非罪与量刑轻重。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出现在赌场中的人员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实行犯。通过对开设赌场罪无罪案例的检索,案由为开设赌场罪但最终判决无罪的案例中,以下6类情形具有典型性:仅负责赌场打杂、临时起意坐庄、中途顶替门头、仅提供场地、仅出租厂房、被他人冒用身份租赁场地。本文逐一解析上述裁判要旨,并总结无罪辩护要点,供涉案当事人、家属及辩护律师参考。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九条,以及6份开设赌场罪无罪判决书。
一、开设赌场罪的构成与"组织者"定位
开设赌场罪惩治的核心,是对赌场的开设起到切实主导作用或帮助作用的人员。这里的"开设",应当理解为对赌场的设立、组织、运营、管理具有实际支配力的行为,包括出资设场、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赌局、雇佣人员、参与利益分配等。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能仅看其是否出现在赌场中,而应审查其是否具备开设赌场的故意与实际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仅参与赌博、仅提供临时帮助、临时起意坐庄等行为,与"开设赌场"的组织支配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辩护律师审查此类案件时,应重点查明行为人在赌场中的具体角色、参与时间、是否参与经营决策、是否参与利益分配、是否具有营利目的,这些事实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二、6类无罪裁判要旨详解
(一)仅负责赌场打杂,作用轻微,未参与利益分配
案号:(2015)长刑初字第15号——于某被控开设赌场罪案
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相关法院审结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至10月,张某、李某出资在石家庄市某商务楼内开设赌博场所,设置百家乐电脑服务器、捕鱼机、电脑显示器等电子赌博机设备供他人赌博。柳某作为场地经理负责服务员管理及协调工作,冯某负责财务管理,于某仅为赌场买菜、帮助做饭。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于某辩称其在赌场工作仅二十天有余,平时帮忙做饭,工资尚未发放;同案犯张某、柳某、冯某均当庭供述于某只在赌场工作了二十天左右,只是帮忙做饭、赌场关门后看屋子,五名被告人对于某在赌场内的工作供述基本一致。于某仅负责赌场打杂,作用轻微,不参与股东会议,没有参与实际利益分配,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决无罪。
要点解析:赌场中的"边缘人员"——如仅从事做饭、打扫、看屋等辅助性事务,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参与利益分配的人员,因缺乏开设赌场的故意与实际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此类人员即使明知赌场存在,其行为的帮助属性也极为轻微,达不到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处罚必要。
(二)坐庄系临时起意,各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开设赌场共谋
案号:(2017)琼0108刑初367号——杨某、何某被控开设赌场罪案
来源:海南省海口市相关法院审结
基本案情:杨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一楼租给他人经营夜宵,白天处于空闲开放状态,房内放置一张麻将桌,附近居民时常在此打麻将、玩牌九,时有小额赌博。2016年8月16日,杨某外出,何某见有人想玩牌九但无人当庄,便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并规定下注限额,后被抓赌民警当场查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杨某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不直接管理该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赌具即牌九系杨某提供;关于营利,仅有证人证言称庄家会放50元场地费在桌上给房主,缺少直接证据,杨某亦始终否认收取过场地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何某系见有人欲玩牌九时临时起意自行当庄参与赌博,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必备要件,且无证据证明二人存在共同开设赌场的共谋。二人均判决无罪。
要点解析:本案集中体现了开设赌场罪与普通赌博、娱乐活动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与"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是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要素,仅有场地而无营利证据、临时起意当庄参与赌博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棋牌室等场所收取正常服务费用的,司法解释明确不以赌博论处。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涉赌案件中的"场地提供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关键在于是否从中渔利。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场地是否实际由行为人控制管理、赌具是否由行为人提供、行为人是否收取场地费或抽头、参赌规模是否超出娱乐范畴。上述任一环节证据不足,都可能成为无罪辩护的突破口。
(三)与其他股东未共谋,仅中途顶替他人坐门头
案号:(2018)粤1971刑初1125号——曾某被控开设赌场罪案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相关法院审结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南某、谢某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碣镇某铺位内利用"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以数人作为赌场"门头",再由参赌人员在门头后面以"钓鱼"方式参与赌博,由荷手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曾某系第一次到现场,原在"小川"门头上参赌,当"小川"离开后,其坐在"小川"门头位置帮忙翻牌赌博。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南某、谢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指控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曾某是赌场股东,赌场股东均不认识曾某,系第一次见曾某;无证据证明曾某与"小川"合股,其只是参与赌博并临时帮忙翻牌,不能证实其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曾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决无罪。
要点解析: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并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第一次到现场、临时顶替他人位置、无证据证明其入股经营的参赌人员,即便客观上坐在"门头"位置,因其缺乏开设赌场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本案对广东地区赌场类案件辩护具有参考价值。
(四)仅提供场地并参与赌博,无开设赌场故意
案号:(2014)辽中刑初字第417号——花某被控开设赌场罪案
来源:辽宁省辽中县(现沈阳市辽中区)相关法院审结
基本案情:2012年,身份未查实的"小强"经介绍与沈阳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及其妻子花某认识,后将百家乐赌具运送至该公司后院仓库内。同年7月30日、8月1日,该仓库内发生两次百家乐赌博,罗某、左某等人在赌场负责兑换筹码、管理账目、担任荷官,组织多人赌博。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花某明知他人在其公司开设赌场,亦无证据证明其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且关键人物"小强"未到案。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花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要点解析:"明知"与"营利"是认定仅提供场地者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前提。行为人不知情、无收取费用或抽头行为、未招揽参赌人员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关键同案人未到案导致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五)仅出租厂房,未参与开设赌场
案号:(2014)肃刑初字第216号——李某被控开设赌场罪案
来源:河北省肃宁县相关法院审结
基本案情:2013年3月,郑某与肃宁县某纱厂经理李某签订租赁纱厂库房的协议,之后郑某在该库房开设赌场,并将赌场转移至河堤上,安排张丙辉、李国强等人提供帮助。李某乙、刘某等六人在河堤赌局赌博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局牌九一副、赌资51500元。同案犯曾供述赌场系李某开设,后改称李某系纱厂老板,误以为赌场是其所开。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多人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崔某、闫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场所、放哨、指挥参赌车辆出入等直接帮助,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但李某仅是将厂房租赁给郑某,主观上不具有开设赌场故意,其本人仅是参与赌博,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同案犯前后供述不一致,且郑某供述赌场系其自己开设、与李某无关,指控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判决无罪。
要点解析:正常出租房屋、厂房的行为,只要出租人不知晓承租人用于开设赌场,或者未参与赌场经营,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案犯供述前后反复、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六)被他人冒用身份证租赁赌博场地
案号:(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16号——刘某被控开设赌场罪案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
基本案情: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黄某、张某等人受雇佣在赌场工作,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认定刘某租赁房屋作为赌博场所、提供赌具、雇佣其他被告人作为工作人员并获得非法所得,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黄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但原审认定上诉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刘某无罪。
要点解析:本案的核心辩点在于身份冒用——行为人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件租赁场地,或虽以本人名义承租但实际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的,因缺乏开设赌场的故意与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二审改判无罪体现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上述6类无罪情形,虽具体案情各异,但共同指向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审查:是否有开设赌场的故意、是否有组织支配赌场的实际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参与利益分配。辩护律师应围绕这四个维度逐项审查证据,寻找无罪辩点。
三、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要点总结
综合上述6类无罪裁判要旨,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可归纳为以下要点:
(一)审查行为人在赌场中的具体角色:区分组织者、经营管理者与边缘辅助人员、普通参赌人员。仅从事做饭、打扫、看屋等打杂事务,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利益分配的,不构成犯罪。
(二)审查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与渔利行为:是否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参与利润分成,是区分开设赌场与娱乐活动的关键。仅提供场地、收取正常服务费用的,依司法解释不以赌博论处。
(三)审查是否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不知情、被冒用身份、临时起意坐庄、临时顶替他人位置等情形,因缺乏开设赌场的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四)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关键同案人未到案、同案犯供述前后矛盾、缺乏营利证据等,均可能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无罪处理。
(五)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要求对赌场具有组织支配行为,而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重在"纠集人员赌博"。对于组织程度较低、场所不固定、临时性的赌博活动,应准确适用罪名。
广州及广东地区实务注意
广东省经济活跃、流动人口多,赌博类案件多发,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法院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呈现以下特点:
"门头"类案件多发:东莞等地"斗牛""门头+钓鱼"式赌场案件常见,法院对"门头"人员的认定严格区分股东、雇佣人员与临时参赌人员,(2018)粤1971刑初1125号案即东莞法院对临时顶替门头者判决无罪的典型案例;
电子赌博机认定规范:广东法院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查赌博机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要素;
二审纠错较为活跃:广东法院在二审中对开设赌场罪案件审查较为细致,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改判无罪,如(2013)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16号案。
鉴于上述特点,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尽早咨询专注刑事辩护的广东本地专业律师,以便在侦查阶段即获得针对性的开设赌场罪辩护策略指导,及时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开设赌场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在赌场里帮忙做饭、看门,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吗?
一般不会。根据司法实践,仅负责赌场打杂、做饭、看门等辅助性事务,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参与利益分配的人员,因缺乏开设赌场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相关无罪案例已有先例。
Q2:把房子租给别人开赌场,房主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房主明知他人租用房屋开设赌场并从中收取高额场地费、参与抽头渔利,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如果房主只是正常出租房屋,收取正常租金,没有参与赌场经营,或者根本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Q3: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方式:赌博罪(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重在纠集人员赌博,最高刑三年;开设赌场罪要求对赌场具有组织、支配、管理行为,最高刑十年。组织程度较低、场所不固定、临时性的赌博活动可能只构成赌博罪。
Q4:在赌场里临时当庄参与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不构成。临时起意坐庄、与赌场经营者没有共谋的,只是参与赌博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长期、固定地在赌场坐庄并参与利益分配,则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Q5:被冒用身份证租赁赌场场地,如何辩护?
重点证明两点:一是行为人未实际参与赌场经营,对赌场开设不知情或未参与;二是场地租赁手续系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若能证明行为人缺乏开设赌场的故意与行为,可以争取无罪判决,司法实践中已有改判无罪先例。
Q6:广州地区开设赌场罪案件辩护空间大吗?
广州及广东地区法院对开设赌场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认定,对"门头"人员、场地提供者等边缘角色审查较为细致,二审纠错亦较活跃。辩护空间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在赌场中的角色证据是否扎实。建议尽早咨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或广东本地专业刑辩团队,在侦查阶段即固定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