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话答案:先抓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因为签字、账户权限、对外身份都指向他,这是办案机关在信息最少的阶段“先找看得见的人”的路径,不是责任结论。合同诈骗按单位犯罪处理时,罚的是单位,追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代可能是前者,也可能只是挂名。其他人会不会被追,看有没有共同故意和实际参与。
家属的感受往往相反:觉得“只抓了一个人,说明案子就是他的”。但在这个阶段,被带走的人是谁,更多取决于谁的名字出现在纸上,而不是谁的责任最大。
为什么通常先找法定代表人
合同上有他的签字。 对外签的合同、担保、承诺函,需要有人落名,登记信息指向的就是法代。
账户权限指向他。 公司账户的开立、网银U盾、审批流程,通常挂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名下。
对外谈判的身份是他。 客户、供应商、投资人记住的多是“老板”,笔录里出现的也是这个名字。
工商登记是公开信息。 查一个人最快的方式,就是查登记信息。
这四条加在一起,决定的是“先找谁问话”,不是“最后由谁承担”。
先被抓,不等于责任最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条覆盖的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在里面;普通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不在里面。同样是“公司出面借钱”,以合同形式拿钱的,可能走单位犯罪;口头借贷、以个人名义借的,仍可能按自然人诈骗处理。
它写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签字的人”。 谁决策、谁批准、谁分配资金,才是标准;签字只是外观。
单位罚金与个人处罚是并列的。 不是二选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放在最前面,五种情形也都围绕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也就是说,真正被追问的是拿钱的时候是怎么想的、钱拿到之后做了什么,而不是谁在登记信息上排第一。
其他人被追的门槛:共同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 只按指令记账、转账、跑手续,不知道整体情况的,与“一起商量怎么拿钱”不是一回事。
知道一部分,也只对那一部分负责。 参与的是哪一段、知情到什么程度,决定责任范围。
即便构成共同犯罪,还有从犯的空间。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股东、高管、员工怎么自证
决策链上的位置。 谁提议、谁批准、谁签字、谁执行、谁记账。审批单、会议记录、往来邮件,比名片上的职务管用。
知情的时间点。 什么时候进入这个项目,关键决定在之前还是之后作出。
有没有获利。 拿的是工资,还是分了超出工资的好处;这笔钱里有没有一分落到自己身上。
有没有参与虚假环节。 假担保、假合同、假账,参与过哪一环,就要单独说清哪一环。
本所案例:助理被控合同诈骗,靠作用地位切出来
黄某某是某上市集团董事长的私人助理,被指控参与前期融资会议、接待资金方追债、洽谈融资费用、跟踪资金方贷款落实,个人被指控应对 2016 年 5 月底之后的 8 笔融资(约 19 亿元)负责。承办律师潘美玉。辩护人构建六个维度,其中核心是知情时间点与作用地位的切割:
加入晚于关键融资决策。 他到岗时,主要安排已经作出。
没有决策权。 做的是传达、接待、跟进一类事务性工作,没有拍板权。
没有获利。 未从这些融资中取得好处,不支持共同故意的认定。
结果:获最轻量刑判决。
这个案子说明的是:在单位类案件里,工作内容看起来差不多,法律位置可以完全不同。决定责任大小的不是“在不在现场”,而是知情时间、决策权和有没有获利。
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不同,结果不能简单类推。
企业或家属现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把决策链画成一条线。 谁提议、谁批准、谁签字、谁执行、谁记账。这条线决定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把每个人的时间线单独理一份。 入职时间、参与项目的时间、岗位职责、工资与分红。这是“知情时间点”抗辩的地基。
把公司账和股东、家人的账分开。 混着用,等于自己把单位犯罪这层挡板拆掉。
不要让员工“统一口径”,不要补做或销毁会议记录、账册,不要把公司资产转到亲属名下。 前两件会被读成串供、伪造证据,第三件会被读成转移财产,比原本的指控更能决定结果。
常见问题
只抓了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案子就到他为止?
不一定。被带走的人取决于现阶段掌握的线索;随着证据展开,其他责任人员仍可能被追究。反过来,也不意味着法代一定承担全部责任。
我是股东但没参与经营,会被追吗?
看有没有共同故意和实际参与。只出资、不参与决策和执行,通常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距离;但如果参与了决策、抽走了资金、分得了好处,性质就不一样。
挂名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挂名不是免责,但也不是没有辩点。要证明自己没有决策权、没有参与经营、没有获利,并把登记、签字、授权的过程说清楚;具体认定仍要看在案证据。
公司其他人现在要不要主动去说明?
不要一窝蜂去。先由律师判断谁需要说明、说明什么范围,避免在信息不全时作出的表述被固定成不利事实。
财务被叫去问话,要准备什么?
准备自己经手的部分:审批单、转账指令的来源、记账依据。只说“我按领导要求做的”不够,要能拿出具体的单据和时间。
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文仅就一般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作说明,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定性判断。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金额认定、角色地位和办案机关的具体判断,请以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2001 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