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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如何刑法评价?七类情形的罪名适用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5 分钟前)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卖淫、招嫖信息是卖淫类犯罪的惯用手段。两高法释〔2017〕13号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287条之一)定罪。本文通过七个真实判例,系统梳理网络招嫖行为的罪名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及数罪并罚的边界。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如何刑法评价?七类情形的罪名适用

导语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卖淫信息、招嫖信息是日常生活中卖淫类犯罪的惯用手段,尤其是手机短信,基本沦落为卖淫嫖娼信息及赌博信息等垃圾信息的收件箱。除了手机短信,以微信、QQ等建群的方式、在网站上发布招嫖信息等亦很常见,深恶痛绝的同时,也为发布信息的人担忧,不晓得自己在违法犯罪么?

本文就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行为,系统梳理其刑法评价路径,为律师辩护与公众风险认知提供参考。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及相关规定。

一、司法解释依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介绍卖淫罪的竞合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点解析: 该条确立了网络招嫖信息发布行为的两个层次。其一,单纯发布招嫖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其二,发布招嫖信息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然而,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也是组织卖淫等犯罪的常见手段行为。实务中究竟如何处理?下面通过七个真实判例逐一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七类情形的罪名适用

情形一:设立论坛网站收取广告费牟利,未参与组织卖淫,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案号:(2018)浙0104刑初639号

被告人游某某自2016年开始设立"西湖阁"网站,用于发布招嫖广告,通过收取发布招嫖广告的广告费及论坛会员费等方式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04548.82元。另一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该论坛、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发布招嫖广告,招募卖淫女及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设定项目、价格,接送卖淫女,组织卖淫女等六人进行卖淫活动至少12次。

裁判观点: 王某某组织卖淫女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游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辩护要点:行为人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收取广告费,未实际参与组织卖淫的其他行为、未参与嫖资分配的,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仅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平台运营者与组织者的责任边界,是此类案件定性的关键。

情形二:发布招嫖信息且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抽取提成,定组织卖淫罪

案号:(2017)湘31刑终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机注册微信账号,通过微信聊天平台发布招募小姐的消息,并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男性好友,将网上下载的美女照片发到朋友圈招揽嫖客。王某某要卖淫人员将照片发到其手机上,每天通过微信安排她们到指定的宾馆开房,规定每天12点开工次日凌晨3时左右休息,在开工时间内由王某某通过微信与嫖娼人员联系谈价(发生一次性关系,嫖客付费300元或400元),并将卖淫人员的照片发送给嫖娼人员,待其选好人后,便将卖淫人员所住的宾馆及房间号告诉嫖娼人员。每次性交易完成后,卖淫人员便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款100元至200元不等。

裁判观点: 王某某利用微信平台招募卖淫人员,招揽嫖客,指定卖淫活动处所,指挥、安排、调度卖淫活动,对卖淫价格、卖淫活动时间和态度进行要求,与卖淫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介绍卖淫是为实现组织卖淫所采取的手段,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情形三:为卖淫组织发布信息并收取好处费,未参与管理,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号:(2019)青0104刑初156号

被告人姚某某系"××水疗"的负责人,引进多名卖淫人员,为卖淫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并预订客房供卖淫活动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知"××水疗"存在卖淫活动,为从中获利,长期利用网络平台向欲嫖娼人员发布卖淫女性的信息、服务类型、价格等内容,并与该水疗的接待苏某相互接应,协助嫖娼人员顺利到达嫖娼场所,每介绍成功一名嫖娼人员,从苏某处获得200元好处费。

裁判观点: 李某某知"××水疗"存在卖淫活动,为从中获利,长期利用网络平台为该水疗介绍嫖娼人员多人次,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辩护要点:明知卖淫组织的存在,以发布卖淫信息的方式为卖淫组织提供帮助并获取好处,系介绍行为,但该行为依附于卖淫组织,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而非独立的介绍卖淫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情形四:仅牵线搭桥、未达情节严重,定介绍卖淫罪

案号:(2018)粤0607刑初42号

被告人齐某某伙同王某某、伍某某等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网络招嫖的方式介绍多名卖淫人员在佛山市、深圳市等地进行性交易。齐某某负责纠集及联络卖淫人员,安排性交易酒店等事宜;王某某、伍某某负责利用"天下游"软件虚拟定位,利用"NZT"软件登录多个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让嫖客添加其为微信好友,随后向嫖客发布招嫖信息、商谈嫖资,共同介绍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并谋取非法利益。

裁判观点: 齐某某并未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控制等行为,卖淫人员对于是否卖淫、何时卖淫均有自主决定权,齐某某等九被告人仅与卖淫人员参与嫖资的分成或收取提成,组织性并不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起牵线搭桥的作用,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退一步讲,即使达到情节严重,亦应择一重罪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情形五:容留卖淫并自行搭建网站发布招嫖信息,数罪并罚

案号:(2019)皖0104刑初189号

被告人陶某宽、陶某英共同租用公寓楼开设家庭spa会所,先后招揽失足妇女在其租用的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陶某宽负责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揽、介绍人员到上述地点嫖娼;陶某英负责在卖淫地点对接嫖客并给卖淫女派单,二人每次从卖淫妇女处收取200元嫖资分成。2018年6月,陶某宽出资聘请王某搭建网站用于发布招嫖违法信息,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该网站内有大量招嫖广告,共计11个招嫖信息(含自己会所的1条及合肥地区其他家庭spa会所的10条)。

裁判观点: 陶某宽、陶某英、陶某珍为非法牟利,容留3名妇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招揽、介绍嫖娼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陶某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不仅利用互联网为自己与陶某英容留卖淫联系嫖客,还发布其余招嫖违法信息10条,情节严重,该部分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数罪并罚。

情形六:组织卖淫团伙成员以网络招嫖为手段并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数罪并罚

案号:(2018)鲁0102刑初411号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付某某共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二人从内蒙古纠集赵某某等卖淫人员,在济南市安排住处进行管理,并通过位于四川德阳的李某甲、吉某、李某乙等人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吸引嫖娼人员联络,确定嫖娼的时间、地点、价格等信息。李某某、付某某按上述信息,安排卖淫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卖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安排王某某、曹某通过电话以曝光隐私、实施暴力、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形式敲诈嫖娼人员。获利由所有参与人员分赃。

裁判观点: 李某某伙同付某某,组织多人多次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成员较为固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李某甲、吉某、李某乙为李某某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积极提供帮助,发布招嫖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李某某安排代聊人员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并转发给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上门实施卖淫,符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指使安排同案人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应数罪并罚。

情形七:以招嫖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后实施其他犯罪,手段行为不单独评价

案号:(2019)渝0107刑初860号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先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被害人进行联系后,肖某某再带领一名女子到达被害人所住酒店房间,通过语言威胁等方式以出台费、车费、保证金的名义敲诈被害人钱财。

裁判观点: 肖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发布招嫖信息作为手段行为,不单独进行评价。

三、罪名适用逻辑总结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的刑法评价,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与卖淫活动的关系深度

一是是否具有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行为。若有,则发布招嫖信息只是组织卖淫的手段,定组织卖淫罪;

二是是否依附于卖淫组织提供帮助。若明知卖淫组织存在、仅为组织发布信息并从中获利,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三是是否仅起牵线搭桥作用。若仅介绍卖淫人员与嫖客交易、无管理控制,定介绍卖淫罪;

四是是否单纯发布招嫖信息牟利。若仅为信息发布平台、收取广告费,且情节严重,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介绍卖淫罪竞合时择一重罪);

五是是否以招嫖为诱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若发布招嫖信息只是手段,则按实际实施的重罪定罪,手段行为不单独评价。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网络招嫖类案件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多发,罪名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在实务中争议较大。若您或您的亲友因涉嫌相关犯罪被调查,建议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与卖淫活动的关系深度""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否择一重罪"三个维度展开定性辩护。

网络招嫖、卖淫犯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构成犯罪吗?

可能构成。根据法释〔2017〕13号,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否"情节严重"是入罪关键。

Q2:帮卖淫组织在网上发广告、拉客人,定什么罪?

明知卖淫组织存在,为从中获利,长期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卖淫信息、介绍嫖娼人员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附于卖淫组织的介绍行为);若行为人对卖淫人员具有管理、控制权并抽取提成,则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差异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Q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什么关系?

二者存在竞合。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若行为人仅牵线搭桥、组织性不强,且无法证实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一般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Q4:以招嫖为诱饵骗人钱财,定什么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招嫖为诱饵骗取、敲诈被害人钱财的,按实际实施的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发布招嫖信息仅作为手段行为,不单独评价。参考(2019)渝0107刑初860号案,以出台费、车费、保证金名义敲诈,定敲诈勒索罪。

Q5:广东地区网络招嫖案件有什么审理特点?

广东网络经济发达、卖淫类案件多发,法院对"管理控制关系""情节严重标准""竞合择一重"的审查较为精细。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定性维度与情节认定开展针对性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