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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引诱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吗?「隔空猥亵」认定与案例解析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1 天前)

没有肢体接触的网络裸聊、诱骗儿童拍裸照视频,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文结合刑法第237条(2023修正)、两高法释〔2023〕3号司法解释、最高检检例第200号及真实案例,解析「隔空猥亵」的定罪标准与辩护要点,并提示广东地区司法实践。

网络裸聊引诱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吗?「隔空猥亵」认定与案例解析

2017年,一款面向6至14岁女童的儿童社交网游被曝出"怪蜀黍"出没:有人用游戏充值点券作诱饵,在留言板公然打出"十分钟一卡,二十分钟二卡"的广告,引诱女童加QQ裸聊、发裸照。事件发酵后,游戏公司紧急关闭了社交板块,舆论却在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没有肢体接触的网络裸聊,法律到底管不管?

这一争议的答案,在当年并不明朗。传统观念中,猥亵儿童罪通常与"抠摸、搂抱"等身体接触联系在一起,隔着一块屏幕的裸聊似乎够不上犯罪的边。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从未把猥亵限定于肢体接触,随着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猥亵儿童罪单独成款、2023年两高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隔空猥亵"入罪的立场已经彻底明确。

本文梳理"隔空猥亵"从个案争议到规则确立的完整脉络,解析构成要件的认定要点,并结合广东地区真实案例,为涉案当事人、家属及办案人员提供参考。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0号)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2022)粤0115刑初602号。

一、"金鱼佬"的网络版:儿童网游里的新型猎手

"金鱼佬"一词源于1960年代香港的一起恶性案件。深水埗一名29岁的塑料厂工人在天台养金鱼,以"叔叔带你去睇金鱼"为由诱骗女童至无人处猥亵、强奸,被捕后承认18宗罪行,被判处终身监禁。自此,"金鱼佬"成为专诱拐幼童实施性侵害者的代名词。

半个世纪过去,"金鱼佬"并未消失,只是换了猎场。2017年5月,微博博主爆料,一款主打"为6到14岁女孩量身打造仙女世界"的儿童虚拟社区游戏中,从2012年起就有人用游戏充值点券引诱幼女发裸照、裸体视频。玩家口中的"怪蜀黍"利用留言板块招揽"业务",明码标价"十分钟一卡,二十分钟二卡",一卡折合人民币10元,甚至有人把"交易成功"的记录晒在空间里。

🔍 案例启示:这个事件暴露的不只是个案犯罪,更是平台生态的失守。面向低龄儿童的网络产品,却缺乏有效的身份核验和内容审查,让猎手得以长期潜伏在孩子的"社交圈"里。此类案件中,如何固定电子数据、查清被害儿童年龄、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都是辩护与控诉双方较量的焦点。

二、没有肢体接触,还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吗?从法益保护谈起

当时一种流行的看法是:利用游戏币引诱未成年裸聊虽不道德,但至多属于治安处罚范畴,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猥亵行为通常伴随身体接触,网络裸聊"没有接触",似乎够不上猥亵儿童罪的门槛。

辩护解析:这一观点混淆了"行为方式"与"犯罪本质"。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而非"身体是否被触碰"。判断是否构成猥亵,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实施了侵害儿童性羞耻心、人格尊严的行为。网络裸聊恰恰具备这一本质特征:行为人主观上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无法理性判断的弱点,以金钱、游戏币、冒充身份等手段诱骗其脱衣、裸露身体,对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造成了现实侵害。

这一立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一再确认。早在2014年,江苏兴化便出现了全国最早一批网络裸聊判例:

案号:(2015)泰兴刑初字第182号乔某猥亵儿童案

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12日审结

基本案情:被告人乔某为满足不良心理需要,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住房电脑上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好友,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16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争议焦点:辩护人提出,猥亵儿童的手段一般指"抠摸、舌舔、亲吻、搂抱"等与儿童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无接触的淫秽行为法律无规定也无指导案例可循,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侵犯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人格权。乔某虽与被害人无肢体接触,但其主观上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冒充生理老师造成心理强制,诱骗被害人在网络视频内脱光衣服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侵犯了儿童人格权和隐私权,对身心健康造成实际侵害后果,符合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裁判结果: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要点解析:该案确立的"网络裸聊可构成猥亵儿童罪"规则,比2018年最高检指导案例早了近四年,堪称"隔空猥亵"入罪的早期范本。法院的说理路径“主观性刺激目的+客观诱骗致裸+法益实际侵害”后来被各级法院反复沿用。

三、规则确立: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如何"落槌"

如果说乔某案是基层法院的先行探索,那么近几年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则完成了规则的全面固化: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2023修正):猥亵儿童罪单独成款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猥亵儿童罪从强制猥亵罪中独立出来,2023年修正延续了这一结构。现行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相比2015年修正案(九)时代"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简单规定,现行条文为网络猥亵的量刑提供了更精细的标尺: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即可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动辄诱骗十几名儿童的网络裸聊型犯罪,"多人多次"的加重情节几乎必然触发。

(二)法释〔2023〕3号:网络方式明确入罪

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虽未单独列举"网络裸聊",但对"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的认定作出了细化规定,与刑法条文共同构成网络猥亵案件的裁判依据。

(三)检例第200号:最高检"隔空猥亵"入罪定调

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其中检例第200号"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首次以指导性案例形式明确: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指导性案例不仅确认了"隔空猥亵"入罪,还划出了一条重要界限,线上猥亵与线下强奸在时空上相对独立、分别造成不同性质伤害的,是两个独立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而非被强奸罪吸收。这提醒辩护人:审查此类案件,务必厘清行为人线上、线下行为的边界,逐段分析行为性质,避免"一刀切"地接受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

四、量刑标尺:从"三年起步"到"十年上限"的现实坐标

明确了入罪之后,量刑是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问题。综合近年裁判数据,网络裸聊型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呈现出明显的"层级化"特征:

量刑参考速览:

  • 诱骗1名幼女裸聊,有自首、认罪认罚 → 有期徒刑9个月(案号:(2019)苏0106刑初150号)

  • 引诱多名幼女,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1年6个月(案号:(2018)苏0591刑初424号)

  • 隔空猥亵2名幼女,多次索要裸照视频 → 有期徒刑4年6个月(案号:(2022)粤0115刑初602号)

  • 诱骗16名幼女裸聊,冒充身份、认罪 → 有期徒刑4年(案号:(2015)泰兴刑初字第182号)

  • 网络猥亵多名儿童,再审从宽调整 → 有期徒刑3年(案号:(2020)湘04刑再12号)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案例库检索结果整理

辩护解析:从表中可以读出两条规律。其一,人数与次数是量刑的硬杠杆。一旦触及"多人多次",刑期便从三年以下区间跃升至四年以上乃至五年以上,这是法释〔2023〕3号施行后必须优先审查的情节;其二,认罪认罚、自首、如实供述是从宽的核心筹码,多个案例均在基准刑上因认罪态度获得了实质性下调。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网络猥亵虽非接触性犯罪,但被害人裸照、视频一旦在网络流传,危害后果会持续扩大,法院普遍认为其"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接触型猥亵。辩护人应当围绕"是否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是否实际实施及次数""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要件精准发力。

五、广东地区实务观察:隔空猥亵的裁判特点

广东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司法实践的前沿地区,本地法院对"隔空猥亵"类案件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

案号:(2022)粤0115刑初602号柴某殿猥亵儿童案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审结(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柴某殿为满足性刺激,2021年8月添加两名11岁、12岁女童QQ,伪装成未成年男性与被害人建立网络恋爱关系,要求对方发送裸露照片、视频,遭拒后以曝光照片、告知家长、实施强奸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继续发送。两名被害人共计发送裸照或淫秽视频10次。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通过网络引诱、威胁儿童发送裸照、淫秽视频供观看,属于"隔空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强调:"隔空猥亵"具有非接触性,危害性与接触性猥亵有所区别,认定"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时,不能机械地以发送照片次数超过3次即认定多次,而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危害后果综合评判,避免罪责刑不相适应。

裁判结果:柴某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要点解析:这是广东法院对"隔空猥亵"量刑边界的一次重要表态,既要从严惩处,又反对机械套用加重情节。公诉机关曾建议判处七年六个月,法院最终在五年以下量刑,理由正是"隔空猥亵"非接触性特点下的罪责刑相适应考量。这一裁判要旨对全省同类案件的辩护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广东地区办理网络猥亵儿童案件,辩护人可重点关注三个方向:一是核实"多次猥亵"的认定是否建立在确实充分的电子数据基础之上,警惕以被害人次数的简单累加代替综合评判(柴某殿案的裁判要旨即为此提供了依据);二是审查公诉机关对加重情节的适用是否与量刑建议相称;三是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量刑协商空间。若当事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第一时间开展电子数据固定与证据审查。

六、网络游戏平台的责任边界:从"管不了"到"必须管"

"小花仙"事件暴露的另一个问题是平台责任。2010年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保存注册信息,但该规章已随机构改革废止。现行有效的规则体系明显更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改)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66号,2024年1月1日施行)将网络保护细化为可操作义务;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14号)要求所有网络游戏接入国家统一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未成年人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游玩1小时。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对于游戏平台而言,若明知用户利用其产品实施猥亵儿童等犯罪仍不采取阻断措施的,可能面临行政责任乃至刑事风险(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对于被害儿童家长而言,发现孩子遭遇"隔空猥亵",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游戏账号信息等电子证据并报警,这些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往往决定案件能否顺利立案追诉。

网络裸聊、隔空猥亵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没有身体接触的网络裸聊,真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吗?

构成。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诱骗、胁迫儿童拍摄裸露身体照片、视频或进行视频裸聊供其观看的,属于"隔空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这一立场已由最高检检例第200号指导性案例明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法释〔2023〕3号司法解释共同提供了裁判依据。

Q2:引诱未成年人裸聊,一般能判多少年?

基础刑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造成儿童伤害等严重后果、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广东地区裁判实践看,单次诱骗裸聊一般在三年以下区间量刑,涉及多名被害人的通常在四年以上,认罪认罚、自首、退赔等情节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Q3:孩子被"隔空猥亵"了,家长应该怎么办?

立即保存全部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裸照视频、转账记录、对方账号信息等,不要删除任何内容;第一时间陪同孩子报警;必要时同步联系网络平台要求删除、屏蔽涉事内容防止传播。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影响立案追诉的成败,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证据固定。

Q4:网络游戏中"隔空猥亵"和线下猥亵,法律处罚一样吗?

定罪上相同,均构成猥亵儿童罪;量刑上,"隔空猥亵"因非接触性特点,法院在认定"多次"等加重情节时会更加审慎,避免机械累加次数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广东省广州市柴某殿案的裁判要旨即持这一立场。但若行为人以裸照、视频相要挟进一步实施线下性侵,则可能构成强奸罪等更重罪名,数罪并罚。

Q5:被指控"隔空猥亵"儿童,有哪些辩护要点?

重点审查四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年龄认知);二是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删改(证据合法性);三是"多次猥亵"的认定是否机械(情节评价);四是是否具备认罪认罚、自首、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此类案件证据高度依赖电子数据,其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往往是辩护突破口。

Q6:广州地区办理这类案件有什么特点?

广东法院对网络猥亵儿童案件总体持从严立场,但已形成"非接触性猥亵量刑应审慎"的裁判共识(参考(2022)粤0115刑初602号裁判要旨)。无论是被害方维权还是被追诉方辩护,都建议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结合个案证据制定针对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