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刑法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1条。
成立紧急避险需同时满足: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紧迫危险;危险正在发生;出于不得已(别无他法);所损害的利益明显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对本人危险通常不适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者的免责规定。例如为躲避失控车辆撞入他人院落致损,若所避危险远大于所损利益,可成立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属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它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涉避险过当案件,辩护重点应放在证明行为的必要性与利益权衡的合理性上,必要时由专业律师协助厘清边界。
温馨提示:本文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