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经济犯罪之一。由于本罪打击面较宽,一旦被以该罪名追究,往往面临较大的辩护压力,但通过梳理既有的无罪裁判,可以清晰看到本罪构成要件的边界,为辩护律师提供可复用的路径。
本罪在层级上要求发展层级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且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本文以3份改判无罪的生效判决为样本,从层级人数、主体身份、证据审查三个维度,系统梳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三大无罪辩护要点,并结合广东地区办案实务给出建议,为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参考。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以下简称《传销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第七十条。
一、无罪要点一:层级和人数尚未同时达到构罪标准
根据《传销意见》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第七十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核心数量标准是: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该标准是"且"的关系,即层级和人数必须同时达到。
不构罪有两层意思:第一,发展的下线层级达到三级,但人数不足三十人;第二,发展的人数达到三十人,但层级不足三级。
举两个简单的例子: A作为总经理,发展了3个级别的人员,分别有总经理1人、经理2人、一般成员10人,此时A不构成犯罪——因为层级虽达三级,但人数未达三十人。再如,A作为总经理,只发展了一般成员30人,此时A亦不构成犯罪——因为人数虽达三十人,但层级未达三级。
案例1:(2013)长刑再初字第4号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07年,河北某集团采用省、市、县、区域四级代理销售模式,在河北、北京等地招募传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被发展人需向公司认购10000元商品方可成为代理商;代理商可发展自己的下线代理商,并分别按3%、2%、1%从其发展的下线、下下线、再下线的收入中提成。2007年6月,王银荣经人介绍,购买1万元的保健品成为某公司的代理商,列入他人下线,后发展2名代理商、4名业务员。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银荣在传销活动中属于第五层级,其发展两名下线代理商,两名下线代理商又分别发展一个和五个层级,共计二十余名代理商、数名业务员,王银荣提成收入131440元。一审认定王银荣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裁判观点:二审经查明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王银荣并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改判无罪。
要点解析:本案揭示的无罪逻辑有两条:一是数量标准:层级虽达要求,但下线人数未达30人,不满足构罪条件;二是主体标准:即使参与传销,若非组织者、领导者,亦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当精确计算当事人发展下线的层级与人数,审查是否同时满足"三级以上"与"30人以上"两个条件,并审查当事人在传销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层级与人数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的门槛。辩护律师应当通过组织体系图、上下线关系表等工具,精确核对当事人在传销网络中的位置,计算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与层级。只要两项标准之一未达标,即不具备构罪的数量基础。同时注意,"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认定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仅凭概括性指控。
二、无罪要点二:仅在传销组织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构成本罪
本罪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根据《传销意见》第二条,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同时明确: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除层级人数未达要求的人员以外,在传销组织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缺乏组织领导作用和主观明知的人员,亦不构成本罪。
案例2:(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85号
基本案情:2009年,被告人钟某在"广亚"传销组织中当会员时,学会了该组织"以销售网络电话卡发展下线"的传销模式,并通过软件开发平台进行销售,成立了瑞华公司。瑞华公司实行"会员"制与"推荐"制。其中,被告人梁某于2012年4月受钟某雇请,主要为其从事房屋租赁,偶尔帮助钟某进行网络管理、下载并上传网络电话卡号、密码。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观点:二审经查明认为,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足以证实梁某对钟某实施传销活动是明知的,梁某仅在钟某的指令下从事了传销环节中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主观上没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故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要点解析:本案确立的规则是:受雇从事简单劳务(如房屋租赁、网络管理、上传下载资料等)的人员,既缺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观行为,又缺乏主观明知,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环节;当事人对传销模式的明知程度;当事人的工作与传销层级、计酬之间有无直接关联。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传销组织往往规模庞大、分工复杂,财务、行政、后勤、技术人员大量存在。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区分"组织、领导行为"与"劳务性、事务性工作":前者属于本罪规制范围,后者不构成本罪。实务中,普通业务员、后勤人员、技术维护人员、受雇从事杂务的人员,都存在无罪辩护空间。
三、无罪要点三: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在办理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时,公安机关有时为了追求效率,对部分证据制作成统一格式,让涉案人员签认。如果是定罪的关键证据,则须仔细审查此类签认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证据问题往往成为传销案件无罪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案例3:(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
基本案情: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绵阳市加入以"互动式民间金融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所谓"五级三阶"制、"民间资本运作倍增"模式开展非法活动,加入人员需交纳33500元入股钱,并通过发展下线(包括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和按照自己与下线交纳入股份钱的多少分别晋级和获取非法利润。截止案发时,贾某某的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贾某某按照该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对其下线进行协调、管理。一审判决有罪。
裁判观点:二审改判无罪。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但在认定被告人的层级和下线人数时,关键证据为举报材料中的"人员网络结构图"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经二审法院查明,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甚至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此外,本案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证明贾某某"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这一事实的证据锁链。
要点解析:本案揭示的证据审查要点:一是格式化证据的审查——多人举报材料文本格式、内容高度雷同,且非举报人自书的,不能排除侦查机关统一制作的可能;二是孤证不能定案——认定层级与人数这一关键事实,仅有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三是关键事实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构罪数量要件是传销案件的核心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传销案件普遍存在"证据工厂"现象——大量格式化笔录、雷同举报材料、统一制作的人员网络图。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举报材料、人员网络图是否为举报人自书;多份材料之间的雷同程度是否异常;证人证言之间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关键事实(层级、人数、计酬)的证明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证据锁链一旦断裂,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认定构罪。
四、无罪辩护要点总结与实务建议
总体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要点主要有三:一是层级;二是下线人数;三是非组织者、领导者。此外,根据《传销意见》第五条,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该无罪点辩护成功率极低,辩护律师仍应重点围绕前述三要点展开精细化辩护。
实务建议一:精确计算数量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门槛是"层级三级以上"与"人数三十人以上"同时具备。辩护律师应当制作详细的上下线关系表,精确计算当事人发展下线的层级与人数,对达不到标准的坚决提出不构罪意见。
实务建议二:严格审查主体身份。 本罪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在传销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是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还是承担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抑或仅在组织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对后者应当坚决主张不构成犯罪。
实务建议三:重点突破证据链。 传销案件的关键事实(层级、人数、计酬依据)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格式化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证人证言的印证情况,以及关键事实的证明标准,发现证据锁链断裂即提出存疑意见。
实务建议四:区分罪名边界。 传销活动可能同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等罪名。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具体经营模式,审查罪名认定是否正确——例如"团队计酬"式传销与"人头计酬"式传销的区分、骗取财物要件的认定、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等。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无罪案例稀少,但辩护空间客观存在。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着手核实下线层级与人数、当事人地位作用等关键事实,为后续无罪或轻罪辩护奠定基础。
五、广州及广东地区传销案件实务注意
广东经济发达、人口流动大,传销案件多发于投资理财、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新型传销模式认定。 广东地区传销案件常与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型业态交织。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传销——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是否设置层级门槛,避免将合法经营模式(如正常会员制、分销模式)错误认定为传销。
二是骗取财物要件的审查。 本罪的构成要求"骗取财物"。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参加者是否实际获得对价,以此论证"骗取财物"要件不成立。
三是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传销行为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或建议行政处罚处理。
四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传销组织往往人数众多、层级复杂。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争取从犯、胁从犯认定或减轻处罚。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广东法院对传销犯罪的审理较为规范,对层级人数认定、组织者领导者身份审查相对严格。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裁判环境,从数量标准、主体身份、证据链三个维度展开精细化辩护。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罪辩护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传销犯罪达到什么标准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传销意见》第一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是:发展下线人员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且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层级达三级但人数不足三十人,或人数达三十人但层级不足三级的,均不构成本罪。
Q2:在传销组织中上班、做后勤,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一般不构成犯罪。本罪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对于明知是传销组织而提供帮助的人属于参与人员,不构成本罪;在传销组织中从事简单劳务性工作(如房屋租赁、网络管理、资料上传等)且缺乏组织、领导故意的人员,亦不构成本罪(参见(2013)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85号案)。
Q3:"团队计酬"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单纯的"团队计酬"行为(如某些多层直销企业)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传销意见》第五条,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应通过行政监管手段处理。但实务中该辩护点的成功率极低——司法机关通常认为,即使形式上存在商品销售,若实质上仍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且存在骗取财物行为,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具体经营模式论证是否属于真正的团队计酬。
Q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如何认定?
根据《传销意见》第二条,"组织者、领导者"包括:(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Q5:传销和正常的分销、直销有什么区别?
核心区别在于计酬依据:传销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正常的直销、分销以销售商品的实际业绩为依据。此外,本罪还要求"骗取财物",若经营活动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参加者获得实际对价,则"骗取财物"要件存在辩护空间。
Q6:家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家属现在应该做什么?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传销案件事实复杂、人数众多,律师尽早介入可以在侦查阶段核实当事人发展下线的层级人数、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关键事实,固定有利证据,为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构罪、改变定性或从轻处理的意见奠定基础。
本文由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撰写。如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传销犯罪案件,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审慎的态度为您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