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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型骗贷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3 天前)

银企借贷中借新还旧行为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借新还旧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所反映的主观意图。本文结合7个真实案例,系统解析构成合同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模式,厘清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为骗贷类案件辩护提供参考。

"借新还旧"型骗贷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

导语:借新还旧,银企借贷中的风险暗流

在银企借贷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周转方式,其形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同银行续贷。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直接在该银行取得新贷款归还其所欠旧贷。

第二种,跨行转贷。 借款人在甲银行贷款到期后,从乙银行取得新贷款用于归还所欠甲银行的旧贷。

第三种,企业间过桥。 企业取得贷款后并非自行使用,而是转给其他企业用于归还其他企业旧贷,其他企业归还旧贷后借出新贷,再转回该企业。

第四种,非银机构拆借。 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企业等非银行机构高息拆借资金提前几日归还贷款,再用银行新的贷款归还拆借资金。

在企业资金尚能正常运转时,借新还旧并不涉及刑事案件风险;一旦借贷金额过大,企业资金链断裂,便会引发连锁反应,除了负债风险、破产风险以外,甚至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风险。具体而言,借贷过程的违规甚至不法操作,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三个非常类似的罪名。

本文结合7个真实案例,系统解析借新还旧型骗贷的罪名区分逻辑,供涉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参考。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模式

在借新还旧型骗贷中,以下五种模式通常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模式一:虚构合同、保函、公章等资料

案号:(2017)辽0203刑初164号

基本案情: A公司委托B公司(担保公司)做担保,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后A公司又伪造虚假房产证为B公司提供反担保,向同一家银行C银行申请贷款,利用相同的方式共贷款3次。被害单位为B公司,诈骗金额为270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要点解析: 伪造合同、保函、公章、房产证等资料,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典型手段。行为人以虚假担保骗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进而骗取银行放贷的,被害单位是担保公司,罪名是合同诈骗罪。

模式二:冒用他人名义,以无权私自处分的产权作担保

案号:(2014)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5号

基本案情: A伪造了B公司的公章,以B公司的名义向C借款,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债。到期无法偿还后,A继续以B公司的名义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等,与C签订了借款协议,延长借款期限。诈骗金额为9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要点解析: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以无权处分的产权作担保,属于第(二)项情形。行为人无实际处分权却冒用公司名义、以他人财产作担保骗取借款,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款项用于偿还赌债等非法用途,进一步印证其不具有归还意愿。

模式三:保理业务融资

案号:(2013)通刑二初字第0191号

基本案情: A公司无法承兑在B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又欲继续使用B银行的授信额度,遂请C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为A公司向B银行申请"保理"业务融资。被害单位为C公司,诈骗金额为20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要点解析: 本案中,行为人虚构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骗取对方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质押融资,法院最终将检察机关指控的骗取票据承兑罪纠正为合同诈骗罪。保理业务的本质是应收账款转让融资,虚构应收账款或骗取他方票据质押的,指向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模式四:以先履行少部分借款诱骗对方签订继续履行合同

案号:(2014)梁刑初字第138号

基本案情: A与B签订了买卖合同,A联系B供货,并承诺在第二次供货时结清货款,但实际未结清。A继续编造理由让B供货,均未结清货款,在B的催促下,A仅支付了少部分货款,并向B出具了欠条,剩余658800元货款未结清,后A不再与B见面。诈骗金额为658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因本案已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故认定的诈骗数额按照民事诉讼判决的部分相应扣除。

要点解析: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典型情形。收货后失联、不再见面,表明行为人自始无履行诚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本案提示,已经民事诉讼追偿的部分,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相应扣除,避免重复评价。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骗贷类案件数额计算中的重复评价问题,是辩护中不可忽视的切入点。

模式五:隐瞒真实的经营状况、负债情况,虚构经济实力

案号:(2016)赣刑终155号

基本案情: A公司隐瞒公司大面积亏损的真相,对外宣称公司生产经营突飞猛进,骗取B等人为其贷款和开具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通过伪造财务账目以应付贷方审查,向B银行申请贷款3次。A公司贷款后未将贷款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过桥"的借款等。诈骗金额1955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要点解析: 在明知公司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公司经营正常、实力雄厚的虚假情况,虚构购销合同事实,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骗取银行贷款,这是典型的隐瞒经营状况骗取担保型合同诈骗担保人因被欺骗而承担担保责任、被迫代为偿债的,被害人是担保人,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未用于约定用途、用于"过桥"和偿还高息,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客观印证。

二、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骗取模式

与合同诈骗罪不同,骗取贷款罪的本质是手段欺骗而无占有目的:行为人只是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预先获取贷款,主观上仍期望通过经营扭亏为盈、归还贷款。

模式一: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贷款资料

案号:(2017)赣0103刑初384号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以B公司的名义向C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D(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C银行将贷款发放至B公司后,B公司将该笔贷款转至A公司。后D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期限届满后无力偿还。C银行为该笔贷款续贷一年,并继续向B公司发放贷款。一年后,D仍然无力偿还。骗取贷款金额为3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要点解析: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虚假购销合同取得贷款,但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行为人未实施转移财产等处分行为,主观上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以骗取贷款罪论处。需要提示的是,骗取贷款罪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本案银行续贷后损失持续扩大,最终认定构成犯罪。

模式二:冒用他人名义或身份申请贷款

案号:(2015)集刑初字第4号

基本案情: A为取得农村信用社贷款,假借18人的名义,虚构发展人参等贷款用途,先后在不同的信用社申请保证、信用贷款共18笔,用于经营养牛场和购买营运客车。贷款期限届满后仅归还少部分贷款,后又以上述18人的名义办理转贷手续,案发前仍未归还。共骗取贷款1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要点解析: 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诈骗,在法律评价上存在差异。本案中贷款用于真实经营(养牛场、客车),行为人未将款项据为己有或挥霍,虽然手段欺骗、最终无力偿还,但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以骗取贷款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转贷"借新还旧"的行为使犯罪处于持续状态,同时印证贷款风险持续存在。

三、核心区分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提炼出借新还旧型骗贷的罪名区分逻辑:"借新还旧"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被认定为犯罪,而是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通过不同的客观行为所表现的主观意图来判断。 在考虑单位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反之,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具体而言,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围绕"一开始是否具有归还意图"展开:

一开始就不具有归还意图的表现

1. 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行为;

2. 虚构合同,但无真实的货物交易;

3. 将借款挪作他用,非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履行合同。

例如,在(2013)一中刑初字第2597号案例中,行为人通过其控股的公司或者地下钱庄,将大量贷款用于投资矿产、购置房产、公司经营等。"借新行为"是指A公司从B公司处借钱,但由于贷款期限较短、无法按时偿还,便找来C公司签订合同(无真实交易),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还旧行为"是指在C公司支付货款后,A公司先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再继续借款,用于偿还C公司先前支付的货款,不断以同样方式借款。法院最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一开始具有归还意图,但由于经营状况恶化而无法偿还的表现

1. 隐瞒债务情况;

2. 虚构事实或者使用假证件;

3. 以贷还贷,填补窟窿。

例如,在(2015)翼刑初字第35号案例中,行为人明知其经营的面粉厂资金链断裂,仍隐瞒其巨额债务及亏损的事实,以随时履行储粮、取粮和折算现金为承诺,同附近村民签订储粮本,并将收储的小麦作为流动资金经营。虽兑付了部分储粮,但大部分均未能兑付。法院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骗取多人的储粮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两罪的细微差别与司法认定规律

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仅具有手段上的欺骗,而无主观上占有贷款的目的,其只是为了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预先获取贷款,后通过扭亏为盈,仍然具有偿还的意思。只是多数情况下,都在公司还未扭亏为盈时便案发。

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不仅具有手段上的欺骗行为,主观上还具有有预谋的、长时间的筹划,欲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他人的贷款。

那么在借新还旧型贷款中,何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呢?通过统计,得出的规律是:行为人仅是使用"以贷借贷",期望能通过新贷款填补旧贷款的窟窿,但由于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盈利,且新贷款与旧贷款之间的时间无法衔接得当,旧贷款只能填补一段时间,待"贷款雪球"越滚越大时,便难以维持。此时,历时之久、数额之大,很容易被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认定合同诈骗罪。

🧠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 办理借新还旧型骗贷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论证行为人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如贷款是否用于真实经营、有无持续偿还本息记录、有无转移财产或挥霍行为、借新还旧是否系企业自救而非逃债手段。任一关键事实存在证据缺口,都可能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而影响罪名的选择。

五、综合辩护要点

其一,先审查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唯一关键。存在真实经营、持续还款、贷款用于企业周转的,应争取骗取贷款罪(法定刑显著更低)而非合同诈骗罪。

其二,再审查资金流向。 贷款是否用于约定用途?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挥霍、用于赌债等非法用途?资金流向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核心。

其三,审查"借新还旧"的性质。 以贷还贷、借新还旧本身不等于逃债,若系企业资金链紧张时的正常续贷操作,且有真实经营支撑,不应径行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其四,善用单位犯罪与从犯认定。 单位实施骗贷行为的,应准确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指派参与具体操作的员工,应争取从犯地位。

其五,重视数额认定。 已经民事诉讼追偿、已归还本息的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避免重复评价。

🔍 案例启示:借新还旧型骗贷案件的辩护,本质是一场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较量,还款意愿、资金流向、经营实况构成三重防线,任何一环的证据缺口都可能改写罪名与刑期。

六、广州及广东地区实务注意

广东作为民营经济活跃、民间融资需求旺盛的地区,骗贷类案件多发,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重视"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 广东地区法院在审理骗贷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贷款资金流向、还款记录、企业经营状况等客观证据,对用于真实经营、持续付息的案件,倾向以骗取贷款罪而非合同诈骗罪论处。

其二,关注担保型骗贷的定性。 以欺骗手段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进而获取银行贷款的,广东实务普遍认定被害人为担保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担保人追偿与刑事追缴的衔接,是此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点。

其三,善用罪轻辩护路径。 行为人被以合同诈骗罪追诉时,应尽早评估改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两罪法定刑差异显著(合同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高七年),罪名之辩往往直接改变量刑结果。

其四,关注银行续贷与借新还旧的证据。 银行明知风险仍续贷、行为人持续还款后再断供的,往往指向无非法占有目的;此类证据应重点固定。

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尽早咨询专注刑事辩护的广东本地专业律师,以便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获得针对性的骗贷类案件辩护策略指导。

借新还旧型骗贷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借新还旧行为本身构成犯罪吗?

不必然。借新还旧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被认定为犯罪,关键在于借新还旧过程中通过不同的客观行为所表现的主观意图。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仅具有手段上的欺骗而无占有目的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Q2:合同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区别是什么?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仅具有手段上的欺骗,无主观上占有贷款的目的,只是为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预先获取贷款,仍具有偿还的意思;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不仅具有手段上的欺骗行为,主观上还具有有预谋的、长时间的筹划,欲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贷款。

Q3:哪些情形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明显转移财产行为、虚构合同但无真实货物交易、将借款挪作他用而非用于公司经营或履行合同等情形,容易被认定为一开始就不具有归还意图;隐瞒债务情况、虚构事实或使用假证件、以贷还贷填补窟窿等,也常被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佐证。

Q4:贷款用于真实经营但最终无力偿还,构成什么罪?

若贷款确用于真实经营(如养牛场、客车运营等),行为人未将款项据为己有或挥霍,虽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一般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倾向于以骗取贷款罪论处,而非合同诈骗罪。

Q5:冒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有何区别?

冒用他人名义申请银行贷款、贷款用于真实经营的,通常认定骗取贷款罪;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担保或借款、款项用于还债或挥霍的,通常认定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资金用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Q6:广东地区借新还旧型骗贷案件如何争取轻判?

建议尽早咨询广东本地专业刑辩律师。实务中应从贷款资金流向、还款记录、企业经营状况等客观证据切入,论证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争取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同时审查犯罪数额(扣除已归还及民事追偿部分)、单位犯罪与从犯情节,全面争取量刑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