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话答案:用途只说事实,不说推测。钱实际去了哪里、能对上哪张凭证,就说到哪一步;对不上的、记不清的,直接说不清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意味着你说的每句话都要能被材料接住,说得圆满,不如说得准确。
借款型案件里,用途几乎是必问的问题,问法通常是“这笔钱你拿去干什么了”。很多人下意识想把话说圆,结果越说越远。下面把回答的结构拆开讲。
三个层次:事实、推测、评价,只讲第一层
事实层: “这笔钱到账第三天转给了某某公司,付的是货款”“取了现金给工人发工资”。有凭证、有时间、有对象,这就是事实。
推测层: “应该是用在生意上了”“估计是拿去周转了”。这类话在笔录里会变成模糊供述,既帮不了你,也可能被拿去拼别的结论。
评价层: “我没想骗他”“我是打算还的”。这不是用途,这是对意图的评价,法庭不会因为你说了这句话就认定你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要靠前面那些材料。
我们在广州办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家人最容易在“推测层”上出事:本来只是记不清,为了显得配合,随口补了一句“大概是用在项目上”,结果和流水对不上,反而被追问是不是在掩饰。
记不清的事,怎么答才不吃亏
“记不清了”是合法回答。 但要补一句能验证的方向:钱从哪个账户出、大概什么时间、凭证可能在谁手里。
不要编数字。 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利息,说一个自己都不确定的数字,后面要用十份材料去补。
用途被改变过,就如实说改变的时间点和金额。 借来说进货,后来拿去还了旧债,这件事本身不等于诈骗;隐瞒它、编一个假的用途,才会变成问题。
确实说不清的部分,写明说不清。 说不清是事实状态,不是态度问题。
笔录核对的四个动作
逐页看完再签。 不要只看最后一页,也不要在空白页上签字。
和你的说法不一致的,当场提出。 要求修改;改不了,就在笔录上写明“我说的不是这个意思”,并写清你的原话。
确认页数、时间、地点、在场人。 这些细节以后可能被用来核对程序。
可以要求自行书写。 有些事口头说不清,写下来反而准确,尤其是资金往来的时间线。
口供的边界:为什么“说得准”比“说得好”重要
第五十条把口供列为证据之一,但要求查证属实;第五十五条划得更清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反过来,没有口供但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认定有罪。
这两条的现实含义是:口供不是用来感动人的,是用来和材料对账的。 你说“钱投进项目了”,就要能指出投的是哪个项目、哪笔支出;你说“一直在还”,就要能指出还了哪几笔。对不上的部分,说清楚为什么对不上,比硬凑强。
本所案例:把三类借贷拆开,用途才说得清
唐某某长期从事建筑材料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自 2010 年起,陆续有亲戚朋友向他借款周转,也有货款、房款转成的欠款,以及向生意搭档、熟人的短期资金拆借(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公安机关认为这些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承办律师彭歆。
辩护人从五点切入:
把三类借贷拆开、逐笔对账。 亲友借款、货款房款转欠款、短期拆借分开算,不让总额把性质模糊掉。
逐项拆“套路贷”的四个特征。 无虚增、无虚假给付、无制造违约、无欺骗。
划清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 有主营公司和实际业务,不是职业放贷人。
切割公司责任。 未参与持股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黄金救援期连续输出意见。 呈捕当日提交第一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两日后补充第二轮。
结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后续撤案。
这个案子最能说明“用途”该怎么讲:先把借贷的性质分类,再谈每一笔去了哪里。 三类混在一起时,任何一句“用在生意上”都会显得空洞;拆开之后,每一笔都能指到具体的人、具体的凭证。
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不同,结果不能简单类推。
案例详情:民间借贷被控「套路贷」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不予批准逮捕后撤案
家属现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一、做一张用途对照清单。 每笔借款对应一笔或几笔支出,写清时间、金额、收款方、凭证在哪;对不上的单独列一栏,写“待核”。
二、把凭证按清单顺序编号。 流水、合同、收据、发票按清单排好,去的时候按顺序能翻到,比翻手机快得多。
三、去之前和律师过一遍可能被问的问题。 尤其是“为什么改用途”“为什么取现”“为什么转给亲属”这三类,提前想清楚怎么如实回答。
四、不要做这几件事:不要背自己不确定的数字,不要迎合问话去猜,不要替别人回答,也不要在不同场合改口。 说法前后不一致,是最容易被反复追问的地方。
常见问题
我说“钱用在生意上了”,但拿不出凭证,会怎样?
会被要求补充说明,也可能被认定为去向不明。补救的办法是找间接材料:进货单、工人工资、场地租金、同期经营流水。实在没有,就说明为什么没有。
我确实记不清某笔钱去哪了,可以直接说不知道吗?
可以,而且比编一个说法安全。但要说清你能确认的部分:从哪个账户出、大致时间、可能和哪笔业务有关,剩下的交给材料。
借钱时说的用途和后来实际用途不一样,要不要主动说?
要说,而且要说清改变的时间、金额和原因。用途改变本身不等于诈骗,隐瞒才可能被理解为虚构。具体怎么表述,建议先和律师对一遍。
办案人员让我按他说的复述一遍,可以吗?
可以复述你自己说过的事实,但不要顺着别人的措辞承认你没做过的事。记不清就说记不清,不一致就当场提出修改。
笔录签完字还能改吗?
签字前可以核对、要求补充或改正,这是最稳的时候。签字之后如果发现有出入,可以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原因,但不要私下改动已经提交的材料。
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文仅就一般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作说明,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定性判断。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金额认定、角色地位和办案机关的具体判断,请以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2001 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