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话答案:不批捕看两件事——有没有逮捕必要、证据够不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第九十五条规定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证据不够的,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呈捕前和呈捕后做的事不一样:呈捕前是把材料送到办案机关桌上,呈捕后是让检察院看到没有羁押必要。
家属最容易犯的错,是把全部希望押在一句话上,即“他没有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不会因为这句话改变判断,它要看的是材料。
呈捕前:把三件事做完
呈捕之前,案件还在侦查机关手里。这段时间最值钱的是时间,用来把“事实”变成“材料”。
对账。 把每笔借款拆开:金额、时间、利息、用途、已还部分,逐笔对上凭证。金额说不清,后面所有意见都站不住。
把“不是骗”的材料找出来。 对方知情、自愿、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记录,钱按用途使用的凭证,一直在还的流水。
把“没有必要羁押”的材料找出来。 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庭情况、身体状况,以及愿意配合、随传随到的安排。第六十七条列的那几种情形,都要用材料对应上,而不是靠保证。
这时候律师能做的,是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把上面这些内容整理成一份看得进去的东西。意见不是求情信,是摆事实、摆证据、摆法律。
呈捕后:检察院看的是两张表
案件报请批准逮捕之后,判断的主体变成检察院。它看两件事:
一、有没有逮捕必要。 第六十七条把取保候审的情形写得很具体,核心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要回答的是:会不会跑、会不会串供、会不会再犯、会不会妨碍诉讼。
二、证据够不够。 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落点在“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和“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这不只是一条审查起诉的规则,它也提示了方向: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该用羁押来顶着。
家属在这个阶段能配合的,是把材料备齐、把人找齐:愿意作保的人、能说明住所和工作的证明、需要治疗的要提供病历。我们在广州办理这类案件时,家属最容易忽略的正是这些“看起来很琐碎”的证明。不要做的则是四处打听、托人递话,那会让“没有社会危险性”这句话变得不可信。
一个常见误区:以为“不批捕=没事”
不批捕只是不批准逮捕,不等于案件结束。后续仍可能继续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到了审查起诉,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不起诉的条件才真正开始起作用。所以不批捕之后该做的事,是把这段时间的证据继续补强,而不是松口气。
本所案例:把意见送到该送的地方,而且要送两轮
唐某某长期从事建筑材料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自 2010 年起,陆续有亲戚朋友向他借款周转,也有货款、房款转成的欠款,以及向生意搭档、熟人的短期资金拆借(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公安机关认为这些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承办律师彭歆。
辩护人从五点切入:
把三类借贷拆开、逐笔对账。 亲友借款、货款房款转欠款、短期拆借分开算,不让总额把性质模糊掉。
逐项拆“套路贷”的四个特征。 无虚增、无虚假给付、无制造违约、无欺骗。
划清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 有主营公司和实际业务,不是职业放贷人。
切割公司责任。 未参与持股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黄金救援期连续输出意见。 呈捕当日提交第一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两日后补充第二轮。
结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后续撤案。
这个案子值得记住的是最后一点:意见不是交一次就完。 第一轮把框架搭起来,第二轮补上新找到的材料,检察院看到的是一份越来越厚的依据,而不是一封越来越长的求情信。
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不同,结果不能简单类推。
案例详情:民间借贷被控「套路贷」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不予批准逮捕后撤案
家属现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一、先把借贷账目做成清单。 谁、多少、什么时候、什么用途、还了多少、凭证在哪,一页纸能看清。这是所有意见的地基。
二、把“人不会跑”的材料备齐。 户口、房产或租赁合同、工作证明、社保记录、家庭成员情况,需要治疗的同时准备病历。
三、把愿意作保的人找好。 提前沟通、说明责任,别等到需要时临时找人。
四、不要做这几件事:不要托人“打招呼”,不要找被害人施压换取谅解,不要伪造病历或收入证明,也不要让同案人之间对说法。 这几件事一旦被查实,会直接推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全部论证。
常见问题
不批捕的可能性,主要看什么?
看有没有羁押必要、证据够不够。前者看会不会跑、会不会串供、会不会再犯;后者看现有证据能不能撑住指控。两边都要有材料支撑。
退赔了是不是就容易不批捕?
退赔能说明态度、减少损失,是有利情节,但不是决定因素。是否羁押还要看社会危险性和证据情况。
家属写的保证书有用吗?
有用,但只是辅助。真正起作用的是能证明“有固定住处、有稳定生活、不会跑”的材料,以及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安排。
已经批捕了,还能争取吗?
能。第九十五条规定,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路径还在,只是要提交新的理由和材料。
不批捕之后,案子就结束了吗?
不一定。案件可能继续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这段时间该做的是继续补证据,而不是停下来等消息。
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文仅就一般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作说明,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定性判断。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金额认定、角色地位和办案机关的具体判断,请以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2001 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