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利益输送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高可判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他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提供资金、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质是零对价或者不对价的输送,不需要自己拿钱。把公司资金无偿借给关联方、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为还不上钱的公司担保、无正当理由免除债务,都会落入本条。这与职务侵占罪不同,本罪不要求本人取得财物,只要因其操纵行为使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即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样入罪。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监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前款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线在行为方式。第一百六十五条打击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本罪打击无偿或者不对价的资产、资金输送。
常见追问
问: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还会构成犯罪吗?答:程序合规不当然免责。决议本身是在操纵下作出的、交易对价明显不公平的,仍可能被追责。
问:损失还没有最终确认,会被立案吗?答:会。损失数额可依据担保代偿、资产评估、账务处理等证据认定,不要求已经全部实现。
律师建议:辩护重点在忠实义务违反、决策程序与损失数额。应调取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定价依据、评估报告,逐笔核对损失计算方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