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句话答案:关键不在于律师所在的城市,而在于三件事,会见能不能及时安排、谁主办、家属和律师之间的信息怎么走。异地案件确实多出两笔成本:差旅和排期;但这不等于“必须在当地请”。常见做法有两种:直接委托能保证到场的律师,或者本地律师主办、当地律师协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也就是说,人被抓在外地,家属在老家也能签委托,不用等本人点头。
什么时候该请律师,是另外一篇的事。这一篇只回答“在哪请、怎么分工”。
一、异地案件多出来的两笔成本
差旅与时间。 一次会见的往返、和办案机关的沟通,都按天算,不是按小时算。
排期与信息差。 看守所会见要预约,材料递交有节奏,异地跑一趟常常只能办成一件事。
家属到场的成本。 签字、交材料、开庭旁听,哪些必须亲自去,要提前问清楚。
这两笔成本真正影响的是“能不能赶上节点”,而不是“贵不贵”。呈捕前那一小段窗口,路程最吃时间。
二、判断要不要在当地请,看三条
会见能不能及时安排。 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会见不被监听。异地还要加上路程,所以别问“能不能会见到”,直接问“最快哪天能见到”。
谁主办、谁出庭。 主办律师是否亲自会见、亲自开庭,决定这个案子是不是一个人在想。
信息怎么回传。 会见之后多久给家属反馈、通过什么方式反馈,事先约定清楚。
三条都满足,在当地请没有任何问题;满足不了,再考虑“本地主办加当地协作”。选的不是地域标签,是能不能到场、是不是只做刑事案件。
三、本地主办、当地协作:分工怎么分才不乱
主办律师负责策略与文书。 不予批准逮捕意见、质证意见、辩护词,由一个人统一口径。
协作律师负责当地动作。 会见、递交、查档、开庭配合,把路程成本压到最低。
家属只对一个窗口。 两个团队各说一套,最伤案子;家里只留一个联系人,信息才不会串。
委托手续里要写清谁是主办、各自负责什么;费用怎么构成,也应当书面确认,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本所案例:关键动作赶在呈捕前那两天
唐某某长期从事建筑材料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自 2010 年起,陆续有亲戚朋友向他借款周转,也有货款、房款转成的欠款,以及向生意搭档、熟人的短期资金拆借,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公安机关认为这些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套路贷”,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承办律师彭歆。
这个案子不是异地案件,但它的关键动作全压在呈捕前的窗口里:呈捕当日提交第一轮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两日后补充第二轮。异地案件最怕的,正是这个窗口被路程吃掉。辩护人从五点切入:
三类借贷拆开逐笔对账。 亲友借款、货款房款转欠款、计息拆借,各算各的。
逐项拆“套路贷”的四个特征。 无虚增、无虚假给付、无制造违约、无欺骗。
划清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 有主营公司与业务,不是职业放贷人。
切割公司责任。 未参与持股公司的经营管理。
在黄金救援期连续输出意见。 呈捕当日第一轮,两日后第二轮。
结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后续撤案。
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不同,结果不能简单类推。
案例详情:民间借贷被控「套路贷」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不予批准逮捕后撤案
家属现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先把四件事问清楚。 人在哪个城市、关在哪个看守所、办案单位是谁、哪天被带走的。拘留通知书上写着,找不到就打办案单位问。
今天就把委托手续备好。 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关系的材料;手续齐了,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
谈的时候问三个问题。 最快哪天能会见、谁主办、异地怎么分工。三个问题问完,多数家属自己就能判断。
不要做的事:不要为了“离得近”就找不做刑事案件的人,不要同时委托两拨人各干一套,也不要在电话里跟“能办事的人”讲案情。 前两件会让案子没有统一口径,第三件本身就是风险。
常见问题
人在外地,我们在广州签委托有用吗?
有用。第三十四条写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签完委托,律师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要求会见。
一定要请当地的律师吗?
不一定。判断标准是三条:会见能不能及时安排、主办律师是否亲自办、信息怎么回传。当地律师在路程上有优势,但案件策略、文书、庭审是另一回事,两件事要分开看。
多久能见到人?
手续齐全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异地还要加上预约和路程,所以问的时候直接问“最快哪天能见到”,比问“能不能见到”有用。
请两个律师是不是更稳?
分工写清楚就稳,两套口径就不稳。实务中“主办加协作”是常见安排:一个定策略、出文书、上庭,一个负责当地会见与递交。最怕的是两边都在给家属出主意,方向却不一样。
家属要不要亲自去外地?
看是不是必须本人签字、交材料。律师能代办的部分不必亲自跑;开庭旁听按法院安排。把精力放在材料上,比反复跑路更有用。
本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本文仅就一般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作说明,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作定性判断。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金额认定、角色地位和办案机关的具体判断,请以办案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广州首家只做刑事诉讼的律所,2001 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