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出在硬件和条件上。本罪针对的是安全生产设施、条件本身不达标,比如机器没有防护装置、车间没有通风除尘设备,而不是工人违规操作。事故因工人违规操作引起的,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必须出了事故才构成。本罪是结果犯,设施不达标但没有发生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和危险作业罪不是一回事。危险作业罪只要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就入罪,最高判一年;本罪必须实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最高判七年,门槛完全不同。
常见追问
问:安全设施不达标但没出事,会被判刑吗?答:不会。本罪要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没出事故的按行政处罚处理。
问:出事的是分包工头,老板要担责吗?答:要看老板是否属于对安全生产设施负责的主管人员。发包方明知设施不达标仍组织生产的,同样可能被追究。
问:它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什么区别?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起事故;本罪是安全设施或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一个看行为,一个看条件。
律师建议:此类案件应重点核查事故原因认定和当事人的职责范围。要分清事故是设施缺陷还是违规操作导致,并核实当事人对安全投入有无决定权,这直接影响罪名和量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