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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什么证据?质证路径与辩护要点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3 天前)

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补正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底属于证人证言还是书证?本文结合广东、江苏两省司法文件与真实判例,解析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争议与四大类质证路径,供刑辩律师参考。

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什么证据?质证路径与辩护要点

刑事案件卷宗中,几乎每一起案件都能看到"情况说明"的身影:《抓获经过》《到(归)案经过》《关于XXX自首(立功)材料的情况说明》、针对取证程序瑕疵的《补正说明》……这类由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形式上五花八门,内容详略不一,却往往在案件定性、量刑情节认定中扮演关键角色。

一个让辩护律师头疼的问题由此产生:这类材料到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是证人证言、书证,还是根本不应作为证据?证据属性不同,质证规则、证明标准、乃至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截然不同。本文结合司法文件、真实判例与实务经验,系统梳理这一证据审查难题。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零一条及广东、江苏两省刑事证据相关指导意见。

一、司法文件的立场:倾向按"证人证言"审查

先看两份地方司法文件的表述(注:江苏2008年文件此后已废止,作为历史文件参考;广东2010年文件现行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3月31日实施,该文件此后已废止,其历史规定仍具参考价值)曾规定:"证人应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侦查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有关发破案经过、检举揭发查证情况等说明材料,应由经办人员确认无误后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控辩双方对该说明材料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出具该说明材料的知情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询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19日实施)在审查证人证言时要求:"证言应为自然人所提供。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过程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必须有参与破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才能采信。"

要点解析: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诸如"抓获经过""归(到)案经过""关于XXX自首(立功)材料的情况说明"等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按证人证言进行审查。这意味着辩护律师质证时,可以将上述材料作为证人证言考察"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二、司法实践的真相:各地做法并不统一

那么,是否意味着"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真的属于证人证言?检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广东、江苏两地法院在判决书中罗列证据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 列为书证。深圳市法院的惯常做法是将该类材料列为"书证"(参见(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989号案例);

2. 不予区分证据种类,按自然顺序罗列。广州市大部分法院采取第二种方式;

3. 结合证人证言一起罗列。个别案例如此处理(参见(2016)苏0116刑初54号案例)。

辩护解析:由此可见,法院并未将上述司法文件作为确认此类材料证据属性的依据,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列明的法定证据种类加以区分,不能区分的则模糊处理。这种"实践与文件不一致"的状态,恰恰是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的空间。

三、学理争议:绝对否定、绝对肯定与相对肯定

事实上,学者们对此类材料的证据属性争议颇多、态度不一,甚至对这类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持怀疑态度。主要分为三派:

  • 绝对否定派:认为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不具备证据资格;

  • 绝对肯定派:认为情况说明可以独立作为证据使用;

  • 相对肯定派(主流):认为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须与对应的法定证据种类关联综合认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证据种类属性。

法律规范层面持部分肯定的态度,依据是刑诉法解释和两个证据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将"情况说明等材料"归入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但规定了证据有瑕疵时可以进行补正,实践中便出现了以"情况说明"形式进行补正的做法,而刑诉法解释和各类规定都赋予了这种形式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立法的态度是"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内容与其他法定证据的关联性进行综合认定,其立足点在于有对应的法定证据种类,而不具有单独的法定证据种类属性。这一结论是辩护人开展质证工作的逻辑起点。

四、辩护困境:形式要求低,质证难度大

作为辩护人,最头疼的就是难以对这类材料进行有效质证:

形式上,这类材料的要求非常简单。有些只需要侦查机关加盖公章,好一点的需侦查人员签名,或两名侦查人员各签一份相同内容的;

内容上,相当于侦查人员的自书材料,没有固定行文,没有规范表达,内容多寡自行决定,作用可左可右。

正是这种"形式门槛低、内容弹性大"的特征,使得情况说明成为侦查机关补强证据、甚至掩盖程序瑕疵的常用工具。

五、质证路径:按内容分类,结合法定证据综合质证

鉴于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根据内容可区分为几大类,辩护人在质证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质证,而非孤立审查:

(一)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材料:结合讯问视频、入所体检表等

在李某某运输毒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39号)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上述证据材料数量虽多,但本质上都是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说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类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对于能够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关键证据,如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出入派出所的监控视频等,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对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形,对李某某的供述,依法应当排除。"

要点解析:这是辩护人最有力的武器,"情况说明"不能单独证明取证合法性。若控方仅以一份"情况说明"回应排非申请,而无同步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辩护人应当坚决主张排除相关供述。

(二)证明归案过程的材料:结合报案材料、立案材料、首次询问笔录等

我所律师办理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可以明显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结合报警材料及起诉意见书,可以证明被告人检举揭发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了涉嫌犯罪的其他人员,属于立功。而认定自首情节,则主要结合了接警经过及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辩护解析:对于自首、立功、坦白此类从轻量刑情节,如果仅依据某一份《抓获经过》或者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则无法全面认定相关事实和情节,不符合证据要求。辩护人应当主动收集、比对报警记录、首次供述等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量刑情节认定。

(三)证明收集证据过程有瑕疵的材料:结合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笔录等

针对取证程序瑕疵的补正说明,应当与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笔录等原始证据结合审查。若补正说明与原始笔录存在矛盾,或补正内容超出合理范围,应质疑其真实性。

(四)证明无法查证的情况的材料:结合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对于"无法查证"类说明,更应审慎对待。此类材料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认定,辩护人应要求控方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书证予以印证,不能以一份说明代替证据。

六、核心结论与辩护策略

综上所述,对于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不需要单独作为某一证据种类加以区分,而应根据内容的不同,与相关的法定证据种类并列,一起综合质证

进一步而言,如果按照广东、江苏两省司法文件的立场(广东现行有效、江苏已废止但历史规定具有参考意义),将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视为证人证言,那么在形式上,侦查机关需要将这种单方面的"自书材料"转化为符合证人证言形式的"询问笔录",才能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使用。否则,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对此类证据适用言词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质证情况说明类材料,建议遵循"三步法":第一步,判断其内容属于哪一类(取证合法性/归案过程/程序瑕疵/无法查证);第二步,找出与之对应的法定证据种类,要求提供原始证据印证;第三步,针对取证合法性问题,援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主张说明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取证合法性,进而申请排除相关供述。

侦查机关情况说明、证据质证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什么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中并没有"情况说明"这一类别。实践中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列为书证,有的按自然顺序罗列不作区分,个别案例与证人证言并列。通说认为,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须与其内容对应的法定证据种类关联综合认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证据种类属性。

Q2:只有一份《抓获经过》,能证明自首或立功吗?

不能仅凭单一材料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需要结合报警记录、立案材料、首次询问笔录、检举揭发线索等多份证据综合认定。如果侦查机关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辩护人应当要求补充并提供反证。

Q3:公安机关用一份说明回应"刑讯逼供"的排非申请,有效吗?

无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控方需要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记录、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等客观证据。如果仅有说明而无客观证据,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相关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Q4:发现情况说明与案卷其他证据矛盾,怎么处理?

应当庭提出质证意见,要求控方说明矛盾原因,并申请通知出具说明的经办人员出庭接受询问。若说明内容与在案客观证据严重冲突、无法合理解释的,可以主张该说明不具有真实性,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Q5:广州地区法院对情况说明的审查有什么特点?

广东法院总体上对情况说明持谨慎态度,多数法院按自然顺序罗列、不作单独归类,深圳法院则惯常列为书证。实践中,广州地区法院对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需要较完整的证据链支撑。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在案件早期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及时开展证据审查与质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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