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案件的讯问,法律规定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他案件可以录。这个规定的核心,是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口供自愿,也是律师核查讯问过程的利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一、必须录的情形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办案机关判断)。
二、可以录的情形
其他一般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作为办案资料留存;并非强制要求,但实践中很多所都已配备。
三、家属关心的两点
录音录像内容能否调取: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依法申请查阅,作为辩护证据使用。
口供与录像矛盾怎么办:如当事人反映被逼供,律师可申请调取录像核查,与笔录比对。
四、常见追问
问:不是重大案件就没录像吗?
答:法律是「可以」而非「必须」,但实践中不少侦查机关已配备全程录音录像。
问:家属能直接看录像吗?
答:一般不能;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依法申请查阅,作为辩护材料使用。
问:口供前后矛盾能翻供吗?
答:可以。律师可结合录像、会见情况、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五、律师建议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当事人被讯问后,如对笔录内容有异议,应第一时间告知律师;律师可依法申请查阅录音录像,作为辩护的关键证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