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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故意伤害案件物证被排除的九大裁判要旨:从关联性到合法性的质证路径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1 天前)

故意伤害案件中,物证直接关系到伤害事实、伤情鉴定等核心事实的认定。本文通过九个真实判例,系统梳理故意伤害案件物证被法院排除的九种情形——缺乏关联性、来源不明、无法举证质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未提取到DNA、与事实无关联、与保全清单不一致、提取时间过久、提取程序违法,并归纳四个核心辩点与相关法律依据。

故意伤害案件物证被排除的九大裁判要旨:从关联性到合法性的质证路径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导语

故意伤害案件中,物证直接关系到伤害事实、伤情鉴定等核心事实的认定,故物证的审查至关重要。通过检索Alpha等数据库,选取部分因控方提供物证被法院排除从而使得被告人被判无罪或罪轻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例进行研究,现将部分物证没有被采纳的裁判要旨归纳如下。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规定。

一、物证没有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缺乏关联性被排除

案号:(2014)巨刑初字第16号——2010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的家人与李某甲的家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杨某甲持铁锹将李某甲打伤。经司法鉴定,李某甲的伤情属轻伤。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所举物证铁锹照片,由于铁锹头已生锈,经观察及检验未发现人血,并不能证实铁锹上是否有血迹,也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因此,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存在瑕疵,仅以物证铁锹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实施了伤害被害人李某甲的行为。

二、只有扣押物品清单,未制作提取笔录,物证来源不明,因缺乏合法性被排除

案号:(2013)泸泸刑初字第152号——2012年11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正在万某某家的房顶上施工,被告人先某某因与李某某发生口角,为达泄愤的目的,用一根长约3、4米的竹竿刺中李某某左眼部并刺入颅腔内,致李某某医治无效死亡。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举出的物证(两节竹竿和黄、白塑料袋各一个),其来源仅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无现场提取照片固定,未制作提取笔录对提取时间、地点和提取物的详细特征进行描述,系证据来源不明。虽经侦查人员补充流转说明,但难以排除物证传递过程中出现影响其真实性的可能,且物证收集不完整,部分证人对该物证的指认缺乏客观依据。因无法判定该物证的客观真实性,法院对该物证不予采信。

三、关键物证无法收集到原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导致被排除

案号:(2017)甘0104刑初449号——2005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险些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引起不满,即返回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寻找撞他的摩托车司机,期间误认为周某某就是撞他的人,张某某持水果刀捅刺周某某并持刀追赶,后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构成重伤。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无法提交关键物证——水果刀、被害人血衣原物,导致血衣上刀口位置、破损程度等事实与被告人供述以及被害人的伤口位置、伤害结果等重要事实无法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法对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无法证明被告人利用提取到的作案凶器实施犯罪,且无其他合法证据相佐证,导致物证被排除

案号:(2018)湘1126刑初612号——2018年2月7日,被告人蒋某甲的母亲酒后与被害人蒋某乙及其妻子蒋某丙因口角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蒋某甲与蒋某乙、蒋某丙发生扭打。扭打中,蒋某甲用砖头砸击蒋某乙头部,又用起子将蒋某乙的头部扎伤,随后又用砖头殴打蒋某丙。经鉴定,蒋某乙属轻伤一级,蒋合志为轻微伤。

裁判要旨: 1、被告人蒋某甲供述其未持凶器殴打过蒋某乙,唯一的目击证人没有看见被告人持凶器殴打被害人,公安机关事后也未找到打伤被害人的钝器,案发现场的"起子"也无法查实是谁带来的、谁使用过。2、能证实蒋某甲持红砖和起子将蒋某乙打伤的只有被害人蒋某乙、蒋某丙的陈述,且法院对该被害人陈述不予采信,也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确定是谁将蒋某乙打成轻伤。因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起子"法院不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蒋某乙所受的轻伤系被告人蒋某甲殴打行为所致。

五、关键证据没有提取到被告人指纹,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导致物证被排除

案号:(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沈某忠均系某鞋厂保安员。2013年8月19日,林某因与沈某忠发生口角,遂拿起一把消防扳手连续击打沈某忠的头部,致其死亡。

裁判要旨: 1、公诉机关根据林某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所做的部分有罪供述提取到关键物证消防扳手,但上述有罪供述不仅与林某归案后的无罪供述相互矛盾,而且这些有罪供述之间也相互矛盾,且林某在归案当天及当庭均作无罪辩解,其无罪辩解中所述情形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予排除。2、持消防扳手打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监控录像在细节上存在矛盾。3、消防扳手上并没有提取到林某或沈某忠的指纹、血迹、斑迹或任何可检测出DNA的痕迹,该消防扳手是否为林某使用过存疑,是否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作案工具也同样存疑。

六、物证照片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导致该物证被予以排除

案号:(2014)宣区刑初字第83号——被告人冀某某因故对王某某心怀不满,遂找到被告人杨某某预谋殴打王某某。2013年6月25日杨某某与向某持刀砍伤王某某,后二人逃离现场。事后,冀某某与冯某某给杨某某和向某共计3000元好处。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伤情构成重伤。

裁判要旨: 对公诉机关所举的冯某某伤情照片,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具备关联性,因此不予认定。

七、提取的物证与证据保全清单载明不一致,导致物证缺乏合法性被排除

案号:(2016)吉0282刑初290号——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夹杖子挂铁丝网与邻居陈某某发生争执后撕扯,后张某某用木棒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左尺骨中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木方子,与证据保全清单载明的物品特征不一致,且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庭审中明确表示公诉机关提供的木方子不是打仗时张某某使用的木方子,因此对该物证不予采信。

八、物证提取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过久,导致物证缺乏合法性被排除

案号:(2018)鄂1083刑初247号——2018年2月4日,刘某丙与王某因退股付款的事情没谈妥,便要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将王某"搞走"。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强行将王某拉上一辆小轿车,将王某的头部罩着带至宿舍内,逼迫王某筹钱付款,期间多次殴打、虐待王某,直至当日23时许得知王某报警后才将王某送回。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裁判要旨: 1、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皮带,被告人刘某甲辩称该皮带是自己的,而不是被害人王某的。2、本案的犯罪事实发生于2018年2月4日,而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物证的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时间间隔四月有余,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对该物证不予采信。

九、关键证据的提取没有制作提取笔录,物证提取程序违法,导致物证缺乏合法性被排除

案号:(2018)鲁1328刑初264号——2018年3月15日12时许,麻某某邀请路过的巩某到其家中看羊,随后二人一同饮酒。当日17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酒后因故在其家屋后持梧桐木棍、石头殴打巩某1致其受伤。经鉴定,巩某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虽然提交了物证——石头一块、木棍一根,但该物证木棍及石头无提取笔录,无辨认笔录,无鉴定意见,因此法院对该物证不予采信。

十、综合辩点:四个寻找无罪或罪轻的方向

综合上述无罪或罪轻案例,在此类案件中,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寻找无罪或罪轻的辩点:

辩点一:物证是否能够提取到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DNA或者其他痕迹,是否能够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物证大多为作案工具或者是行为人作案时穿戴的衣物或被害人的衣物等。作案工具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如果作案工具没有提取到行为人或被害人的DNA或者其他生物痕迹,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则不能证明该工具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在(2014)巨刑初字第16号案中,物证铁锹没有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无法证明被害人是因为该铁锹受伤,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未采纳该物证。

辩点二:关键物证能否在庭审中举证质证。 任何证据只有在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关键物证不能提取、无法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则该证据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在(2017)甘0104刑初449号案中,由于被害人拒绝提供血衣,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取到关键物证水果刀,无法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法证明被害人的伤口位置、伤害结果等,也无法对有罪供述加以印证,关键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关键证据被排除,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锁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点三:物证来源是否合法清楚。 物证依据被害人陈述或者被告人供述提取,但是被害人陈述被法院排除,或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则公诉机关依靠言词证据收集到的物证因为来源存疑也往往会被法院排除。在(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案中,关键物证消防扳手是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取得,但后续审讯与庭审中被告人均作无罪供述,且消防扳手与监控视频等相互矛盾,公安机关也不能进行补证,后消防扳手被法院排除;在(2018)湘1126刑初612号案中,关键物证红砖没有提取到,而起子是根据被害人陈述提取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被法院不予认可,最终该物证被法院排除。

辩点四:物证的提取、扣押是否合法,相关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物证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应制作相应的文书。如物证提取、扣押违法,或者提取、扣押的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则该物证作为非法证据,因不具有合法性被法院排除。在(2018)鲁1328刑初264号案中,关键物证木棍及石头没有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法院对该物证不予采信;在(2018)鄂1083刑初247号案中,物证皮带时隔案发四个月后公安机关才提取,违反法律规定,该物证被排除。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故意伤害案件的物证质证,应当围绕"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性展开:关联性层面,审查作案工具是否提取到行为人/被害人DNA或其他生物痕迹,无法证明关联性的应排除;合法性层面,审查物证有无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提取时间是否及时,物证特征与保全清单是否一致,程序违法且不能补正的应排除;真实性层面,审查关键物证能否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法提交原物的,其证明力大打折扣。物证一旦被排除,指控的伤害事实即可能失去客观证据支撑,为无罪或罪轻辩护创造空间。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故意伤害案件的物证审查是辩护的核心战场之一。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物证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维度展开系统质证,重点审查作案工具的DNA提取、提取笔录与扣押清单的规范性、关键物证能否当庭质证。

故意伤害、物证排除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故意伤害案件的物证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作案工具(铁锹、竹竿、水果刀、砖头、起子、木棒等)、被告人或被害人穿戴的衣物、现场遗留的血迹等生物样本。物证直接关系到伤害事实、伤情鉴定等核心事实的认定。

Q2:作案工具上没有提取到DNA,还能定案吗?

难度增大。若作案工具没有提取到行为人或被害人的DNA或其他生物痕迹,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不能证明该工具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法院可能排除该物证。参考(2014)巨刑初字第16号案(铁锹无血迹被排除)、(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案(消防扳手无指纹血迹被排除)。

Q3:什么情况下物证会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主要包括:未制作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来源不明)、物证特征与保全清单不一致、提取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过久、无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收集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应当排除。

Q4:关键物证无法在庭审中出示,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键物证无法提交原物、无法当庭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2017)甘0104刑初449号案中,因水果刀、血衣原物无法提交,法院排除了关键物证,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

Q5:广东地区故意伤害物证质证有什么特点?

广东法院对物证审查日趋严格,强调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明和提取程序的规范性。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物证三性开展系统质证,重点把握作案工具的DNA提取与提取程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