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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辨认笔录的4大常见瑕疵:眼见未必为实,如何质证推翻?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0 天前)

辨认笔录是刑事案件常见证据,但程序瑕疵多发。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析辨认笔录的4大常见瑕疵:过程与签认不一致、照片与样貌差距大、无见证人在场、侦查人员明示暗示,并给出质证要点,为广州、广东地区辩护律师及当事人提供参考。

辨认笔录的4大常见瑕疵:眼见未必为实,如何质证推翻?

英剧《皇家律师》第一集讲述了这样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闯入一位85岁老人家中盗窃,被老人发现后,殴打老人并拿走财产。后经老人指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一名男子。看似板上钉钉的案件,辩护律师玛莎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关键证据的问题——被害人在辨认时依靠独特的数数方式,通过自己辨认、请无关第三人辨认以及被害人当庭辨认三种方式,成功质疑了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录像(本案唯一的定案证据)。最终因侦查机关的暗示和诱导导致错误辨认,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深刻揭示了辨认证据的双面性:眼见未必为实。在我国,辨认笔录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实践中其取证过程要求不一、瑕疵多发,法官采信标准也相对宽松,导致辨认笔录往往沦为"补强证据"。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系统梳理辨认笔录的审查要点与4大常见瑕疵,供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参考。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

一、什么是辨认?辨认笔录的法定审查要求

辨认分为对人的辨认对物的辨认。对人的辨认,是为了确定被抓获的人是否作案人;对物的辨认,是为了确定作案工具、赃物等与案件有关的物。在我国,对人的辨认通常以制作辨认笔录为固定形式。

根据相关规定,对辨认笔录应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制作主体——须由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检察院、海关、国安、监察委等具有侦查权、调查权的主体)主持,形式要件为2人以上签名;

辨认对象——原则为同类(类似特征)混杂,数量上辨认嫌疑人不少于7人,辨认照片不少于10张;

辨认过程——不能明示或暗示;同一辨认对象须由辨认人个别(单独)进行;辨认前不能见到辨认对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辨认笔录,应当直接不予采信,不能作补正解释。

二、辨认笔录的4大常见瑕疵

然而,现实中的辨认笔录仍存在诸多瑕疵问题,仅仅符合上述形式条件,并不能使一份辨认笔录具有可信度。主要有以下4大问题:

瑕疵一:辨认过程与辨认人签认的内容不一致

辨认笔录常常需要载明辨认的过程和结果,该部分内容由公安机关书写形成。但有些公安机关在书写时,是基于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理解或引导记载,而辨认人实际在辨认时只能确定自己是否认识被辨认人,签认的内容与公安机关记载的内容并不一致。

🔍 案例启示:在一个涉黑案件中,公安机关制作辨认笔录时记载的辨认过程是"辨认人辨认出涉黑组织成员是林某某",但辨认人在自行签认时,仅辨认了某号照片是林某某;庭审时,辨认人更是否认自己详细阅读或核对过辨认过程,声称公安机关只是让其辨认是否认识该人。且该辨认过程记载的并非被辨认人的样貌特征,而是对涉案事实的描述,不符合辨认目的和要求。

质证要点:此类情况,不应采信辨认过程,并据此认定被辨认人属于涉黑组织成员。辨认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辨认人的真实辨认内容,侦查机关代笔"加工"的过程记载,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瑕疵二:辨认对象的照片与案发时样貌差距较大

对于那些有亲历性的辨认人(如被害人)而言,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辨认时未故意遮挡样貌,辨认结果仍可能受到辨认人自身辨识能力、案发时间久远、案发现场环境复杂以及辨认对象样貌已发生巨大改变等因素影响。更遑论那些在情急之下目睹案发的无关第三人,仅记住犯罪嫌疑人部分特征,即能根据一张免冠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能否达到辨认目的令人怀疑。

质证要点:辩护律师应通过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询问时的笔录,对比二者对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征的描述,判断辨认人是否有条件辨认。得到肯定答案后,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提供了具有类似特征的照片、嫌疑人的照片是否为近照。能够互相印证并合理的,辨认笔录方具有真实性。

瑕疵三:无见证人在场

与搜查、扣押、勘验笔录不同,法律对辨认笔录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实践中,大部分案例对于没有见证人在场、又未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辨认笔录,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或其他证据补正的,仍可能被采信;但如未经补正,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 案例启示:(2018)晋0423刑初119号贩卖毒品案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的辨认笔录均无见证人签名,制作程序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瑕疵四:侦查人员明示、暗示

实践中要特别警惕没有见证人在场或同步录音录像的辨认笔录,因为这种情况极易受到侦查人员的明示或暗示,甚至草率了事。尤其是辩护人无法亲自询问被害人或证人,更无法提供线索,仅凭提出疑点,难以查实并推翻该份证据。

🔍 案例启示:(2014)揭中法刑二终字第41号抢夺案中,证人虽然曾对被告人作出辨认指证,但在法院和检察机关联合调查核实时,证人承认第一次辨认时公安人员对其进行过提示,其实际上无法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法院据此对该辨认笔录依法予以排除,并最终因证据不足改判被告人无罪。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辨认笔录是"眼见未必为实"的典型证据。对无见证人在场、无同步录音录像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高度警惕暗示、诱导风险,通过会见、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等方式挖掘线索,必要时申请排除该证据。

三、辨认笔录质证的实务路径

一、审查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将辨认笔录与辨认人的询问笔录、供述进行比对,核查辨认过程记载与辨认人真实辨认内容是否一致。

二、审查辨认照片的适格性。核查照片是否为近照、是否具有类似特征混杂、辨认人是否有条件辨认。

三、审查程序要件。核查辨认是否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主持、辨认人是否个别进行、辨认前是否见到辨认对象。

四、关注瑕疵证据的处理。辨认笔录存在瑕疵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综合判断;存在法定排除情形的,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在广东,辨认笔录质证有哪些实务注意?

一、善用广东地方规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列举了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包括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没有个别进行、辨认对象数量不合法、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等,辩护律师可据此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二、重视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广东地区公安机关在重大案件辨认中普遍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应申请调取并逐帧审查,关注辨认前侦查人员是否向辨认人展示对象、是否存在言语或动作暗示。

三、关注辨认与案发的时间间隔。广东涉黑、涉恶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辨认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越久,辨认可靠性越低,是质证的重要突破口。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辨认笔录看似是"铁证",实则程序瑕疵频发。若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辨认笔录的取证过程,发现程序违法情形的,依法申请排除,为案件争取有利空间。

辨认笔录质证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辨认笔录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Q2:辨认嫌疑人应该有多少人、多少张照片?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张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数量不达标的,辨认笔录存在瑕疵,可能影响采信。

Q3:没有见证人在场的辨认笔录一定无效吗?

不一定。与搜查、扣押不同,辨认笔录未强制要求见证人在场。但没有见证人且无同步录音录像的辨认笔录,若未经补正或无法合理解释,依法应当不予采信。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此类辨认笔录的取证过程。

Q4:辨认笔录被排除了,案件就会无罪吗?

不一定。辨认笔录被排除,意味着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如果案件还有其他充分证据(如DNA、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仍可能定罪。反之,若辨认笔录是唯一的定案证据且被排除,则可能出现证据不足、无罪的结果。

Q5:在广州地区,辨认笔录质证应该重点查什么?

建议重点审查: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对象、是否个别辨认、照片是否为近照且数量达标、有无见证人或同步录音录像、辨认过程记载与签认内容是否一致,并结合广东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提出质证意见。如有疑问,欢迎联系我们获取专业的证据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