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导语
英剧《皇家律师》第一集是入室抢劫案子:犯罪嫌疑人闯入一位85岁老人家中盗窃,被老人发现后,殴打老人并拿走财产。后经过老人的指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一名男子。看似板上钉钉的案子,女主玛莎律师接到案子后,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关键证据的问题。
在第一次开庭时,控方律师和法官的提问都显示出被害人的辨认是有效、可信的,法官内心确信被害人曾是一名训练有素的军人,其证言的真实性和辨认结果可信度非常高。第一次庭审以辩方的不利告终。但是,玛莎律师根据获得的唯一有效信息,即被害人在辨认时依靠独特的数数方式,在第二次庭审时实现了大逆转:通过自己辨认、请无关第三人辨认以及被害人当庭辨认三种方式,成功质疑了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录像(本案唯一的定案证据)。由于侦查机关的暗示和诱导,导致被害人错误辨认,最终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关于辨认笔录审查判断的规定。
一、什么是辨认
辨认,分为对人的辨认和对物的辨认。对人的辨认,是为了确定被抓获的人是作案的人;对物的辨认,是为了确定作案工具、赃物等与案件有关的物。
事实上,在我国,对人的辨认的固定形式是通过制作辨认笔录。基于这一固定形式,我们几乎没有机会在庭上看到当庭辨认的情形,而更多依赖于静态的人脸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背影或者模糊图像的辨认,等等,有时甚至会出现时隔十年、二十年的辨认、辨认自己、辨认目的与被辨认对象嫁接等情形。
由于我国刑诉法及其解释对辨认笔录的要求较低(下文皆指对人的辨认),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辨认的取证过程要求不一,导致法官对辨认笔录的采信标准也比较低,使得辨认笔录的重要性不足,辨认也沦为补强证据。
辨认笔录的审查要点如下:
1. 辨认笔录的制作主体: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检察院、海关、国安、监察委等具有侦查权、调查权的主体;形式要件:2人以上签名;
2. 辨认对象:原则:同类(类似特征)混杂;数量: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张;
3. 辨认过程:不能明示或暗示;同一辨认对象,辨认人个别(单独)进行;辨认前不能见到辨认对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辨认笔录,应当直接不予采信,不能作补正解释。
二、辨认笔录的常见4大瑕疵
然而,现实是,我们的辨认笔录仍然存在诸多瑕疵问题,仅仅符合上述条件,并不能使一份辨认笔录具有可信度。主要有以下问题:
瑕疵一:辨认过程与辨认人签认的内容或者供述情况不一致
辨认笔录常常需要载明辨认的过程和结果,该部分内容是由公安机关书写形成。但有些公安机关在书写的时候,是作为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理解或者引导记载,实际上辨认人在辨认的时候,只能确定自己是否认识被辨认人,或者在进行指认的时候,签认的内容与公安机关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案例:在一个涉黑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制作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时,记载的辨认过程是辨认人辨认出涉黑组织成员是林某某,但辨认人在自行签认的时候,仅辨认了某号照片是林某某。在庭审时,辨认人更是否认自己在辨认时未详细阅读或核对过辨认过程、结果,公安机关只是让其辨认是否认识该人。且该辨认过程记载的并非是被辨认人的样貌特征,而是对涉案事实的描述,不符合辨认目的和要求。
质证要点: 对于辨认过程记载与辨认人签认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不应当采信该辨认过程,并据此认定被辨认人属于涉黑组织成员。
瑕疵二:辨认对象的照片与案发时的样貌发生较大差距
对于那些有亲历性的辨认人(如被害人)而言,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未对样貌进行故意遮挡的情况下,依然会受到辨认人自身辨识能力、案发时间久远、案发现场环境复杂以及辨认对象的样貌已发生巨大改变等因素影响,从而得出辨认未必可信的结论。更遑论那些在情急之下案发的无关第三人,仅记住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特征即能根据一张免冠照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达到辨认目的,就令人值得怀疑了(参考(2017)粤06刑终422号)。
质证要点: 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询问时的笔录,审查二者对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征的描述,判断二者是否有条件辨认。在得到肯定答案后,在审查辨认笔录时,重点关注侦查机关是否提供了具有类似特征的照片以及嫌疑人的照片是否为近照。能够互相印证并合理的,辨认笔录方具有真实性。
瑕疵三:无见证人在场
与搜查、扣押、勘验笔录不同的是,由于法律对于辨认笔录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因此,实践中大部分案例对于没有见证人在场、又未予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过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证据补正的,仍然可以采信辨认笔录;如未经补正,依法应当不予采信(参考(2017)苏1302刑初311号危险驾驶案、(2018)晋0423刑初119号贩卖毒品案)。
质证要点: 无见证人在场且无同步录音录像的辨认笔录,未经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提出不予采信的意见。
瑕疵四:侦查人员明示、暗示
实践中,要警惕没有见证人在场或者同步录音录像的辨认笔录,因为这种情况极易受到侦查人员的明示或者暗示,甚至是草率了事。尤其是辩护人无法亲自询问被害人或者证人,更无法提供线索,仅凭提出疑点,是难以查实并推翻该份证据的(参考(2014)揭中法刑二终字第41号抢夺罪无罪案例)。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涉及辨认笔录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围绕四个层面展开质证:一是程序形式:辨认笔录制作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2人以上签名、辨认对象是否同类混杂(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张)、辨认人是否个别进行、辨认前是否见到辨认对象;二是内容一致性:辨认过程记载与辨认人签认内容是否一致,辨认过程记载的是样貌特征还是办案人员的理解引导;三是客观条件:辨认人是否有条件辨认(亲历性、辨识能力、时间久远度)、辨认照片是否为近照、样貌是否发生较大改变;四是程序保障:有无见证人在场、有无同步录音录像,无见证人且无录像的辨认笔录未经补正应不予采信。辨认笔录一旦被排除,指控的关键证据即可能动摇,尤其在被辨认人身份认定系案件唯一或关键证据时,质证价值巨大。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辨认笔录是许多案件的关键证据,但"眼见未必为实",辨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瑕疵与不确定性。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刑事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辨认笔录的程序形式、内容一致性、客观条件、程序保障四个层面展开系统质证。
辨认笔录、证据质证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辨认笔录的法定要求是什么?
对人的辨认:辨认对象应同类(类似特征)混杂,数量不少于7人、照片不少于10张;辨认人应个别进行辨认;辨认前不能见到辨认对象;辨认笔录应由2人以上侦查人员签名。不符合条件的辨认笔录应当直接不予采信。
Q2:没有见证人在场的辨认笔录,还能采信吗?
视情况而定。由于法律未强制要求辨认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实践中无见证人在场又未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或其他证据补正的仍可采信;未经补正的,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Q3:辨认过程记载和辨认人签认的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辨认过程部分由公安机关书写形成,可能带有办案人员的理解或引导。若辨认人签认内容与公安机关记载不一致(如只辨认了某号照片,而笔录记载其辨认出具体人员身份),且辨认人当庭否认核对该辨认过程,该辨认过程不应采信。
Q4:辨认照片和本人现在样貌差距很大,辨认还有效吗?
辨认效力存疑。辨认人受自身辨识能力、案发时间久远、现场环境复杂、辨认对象样貌改变等因素影响,辨认未必可信。辩护人应审查辨认人是否有条件辨认、辨认照片是否为近照、是否提供了具有类似特征的照片。
Q5:广东地区辨认笔录质证有什么特点?
广东法院对辨认笔录的审查总体较为规范,但对无见证人、无录像的辨认笔录经补正后采信的比例较高。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辨认笔录的四个层面开展针对性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