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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虚假诉讼?八个审查方法与司法解释要点解析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4 天前)

民间借贷、继承纠纷中为何频现虚假诉讼?律师如何识别捏造事实的诉讼?本文解析法释〔2018〕17号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的四大争议点,并结合实务经验总结识破虚假诉讼的八个审查方法。

如何识破虚假诉讼?八个审查方法与司法解释要点解析

如何识破虚假诉讼?八个审查方法与司法解释要点解析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后的第一个专门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入刑后实务中经常面临的主要争议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 何谓"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何谓"情节严重";

4. 虚假诉讼罪和其他罪出现想象竞合时如何处理。

本文第一部分梳理司法解释要点及可能对未来实务裁判产生的影响,第二部分结合执业经验总结识破虚假诉讼的八个审查方法,为律师同行及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及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解释》第一条及相关法官的解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捏造的事实包括积极捏造和消极捏造。所谓积极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和虚构完全没有的事实提起诉讼;所谓消极捏造,是指隐瞒真相。《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消极捏造也属于捏造事实。

(二)捏造的事实仅限于"无中生有",不包括部分篡改事实。即捏造限于完全虚构、捏造,对于部分捏造、篡改事实的,则通过妨害作证等罪名或其他民事强制措施来规制。

(三)使用了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即可构罪,不论是否由被告人本人直接捏造。例如在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被告人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第三人冒充其儿子到庭应诉,被告人明知第三人并非其儿子,仍然与该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获得争议房产。冒名顶替者系第三人而非被告人,但被告人最终仍然获罪。

(四)民事诉讼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均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何谓「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解释》第二条明确了6项入罪标准,该入罪标准包括以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开庭审理、立案执行等时间节点作为区分,以及是否有多次虚假诉讼的行为:

1.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 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要点解析:以"虚假诉讼"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相关文书多达数千份,但最终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到2%。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部分原因在于刑法修正案(九)虽增设虚假诉讼罪,但未明确入罪标准,实务认定争议多,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入罪相对慎重。《解释》出台后入罪标准相对清晰,对虚假诉讼的认定也会更清晰。

三、何谓「情节严重」

《解释》第三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包括: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解析:《解释》出台后,"情节严重"档次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辩护人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应特别关注数额证据的审查与情节档次的辩点。

四、如何识破虚假诉讼:八个审查方法

如前所述,以"虚假诉讼"作为抗辩的案件很多,但最终被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却特别少。律师作为代理人,主要在两种场景中需要识破虚假诉讼:一是识别己方委托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以防被无辜卷入虚假诉讼,从而产生执业风险和隐患;二是识破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以防己方当事人被虚假诉讼损害权益。结合执业经验,识破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方法:

方法一:对虚假诉讼多发区的案件特别谨慎。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民间借贷、继承纠纷等领域属于虚假诉讼高发区,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因举证要求相对较低,容易发生虚假诉讼。律师接到此类案件,一定要仔细按流程审核证据、深入了解,发现破绽,从而识破虚假诉讼。

方法二:诉讼双方关系审查。如原被告双方属于前夫妻关系、亲朋好友关系或其他紧密利益体关系,则需特别谨慎。例如某案例中原被告双方虽已离婚但仍住在一起,一方起诉另一方不太符合常理,作为律师应探究清楚其中缘由,并将当事人的说法在相关证据中找到支持和印证。

方法三:纠纷基本事实审查。包括纠纷来源、相关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方式等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审查。

方法四:诉讼目标的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标是什么?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都是为求胜求赢,但有些当事人貌似就是为了求败而诉,此时律师需特别注意挖掘其求败的原因。

方法五:律师费的承担。这是检验真假的好方法。一般来说,真诉讼的律师费都是各自负担,但在某些诉讼中原被告的律师费都是同一方承担,甚至当事人特别希望原被告方的律师好好合作和相互支持,支付律师费时也特别阔绰。此时律师们得特别小心,千万别被律师费迷惑、铤而走险。

方法六:庭审对抗性审查。真正的诉讼一定无法避免对抗,但在某些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其乐融融、一派和谐,违约金按最高标准给,原告诉请全部同意、不提任何异议,涉及虚假诉讼的几率高。

方法七:快速调解结案的案件需谨慎。因快速调解的案件中法官不会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律师作为代理人仍然要按程序审查证据,不可省事。

方法八:利益对抗性审查。此处指诉讼对案外人的利益影响审查。例如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案件中,某个新诉讼的加入可能对原来的债权人产生何种影响?诉讼的发生是否对原被告最有利?如果经审查发现,诉讼越多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越有利,应该谨慎审查诉讼。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虚假诉讼有单方捏造和双方串通之分,但无论何种形式,律师作为专业人士通过证据审查切入是最好的方法。面对疑似虚假诉讼,应当围绕"双方关系—事实来源—诉讼目标—费用承担—庭审状态—结案方式—案外影响"七要素逐项排查;一旦识破,己方当事人的处理应尽快终止代理关系并留存沟通记录,对方当事人的处理则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法院申请审查。

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2: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构成。根据法释〔2018〕17号第一条,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消极捏造同样属于捏造事实。

Q3:律师被卷入虚假诉讼,会有执业风险吗?

会。《解释》第六条明确: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律师应严格履行证据审查义务,识别并拒绝代理明显虚构事实的诉讼。

Q4:民间借贷案件为什么是虚假诉讼高发区?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要求相对较低(借条、转账记录即可起诉),且多发生在亲友、关联企业之间,容易通过"虚假债务"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案外人权益等目的。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款项是否真实交付、双方关系、诉讼是否异常和谐等。

Q5:广东地区对虚假诉讼的查处有什么特点?

广东民商事案件量大,虚假诉讼防范压力大,法院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审查日趋严格,对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的"异常诉讼"会主动审查。建议当事人遇到疑似被虚假诉讼侵害时,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律师,及时固定证据、申请再审或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