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咨询热线:020-83550387节假日应急联系:18011709716/13580551009
实务文章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有多难?12个无罪案例与5类裁判要旨深度解析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将近 6 年前)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仅占全国诈骗罪案件的0.0027%。本文以12个再审改判无罪案例为样本,从诈骗三环节证据链出发,系统梳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新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关联案件纠错、缺乏共同故意等5类无罪裁判要旨,并给出广东地区实务建议。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有多难?12个无罪案例与5类裁判要旨深度解析

刑事案件的无罪率本就极低,一审未能判决无罪的案件,进入二审、再审后改判无罪的难度更大。诈骗罪作为常见多发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结构性特点决定了其出罪路径与其他罪名有所不同——诈骗是复合行为,包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三个环节,任一环节的证据存疑,都可能动摇全案。

根据公开数据库检索,全国诈骗罪案件中裁判结果为无罪的案例约占0.125%,其中再审改判无罪的更是少之又少。本文从再审改判无罪的12个真实案例出发,系统梳理5类无罪裁判要旨,结合诈骗罪三环节的证明要求逐一解析,为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提供可操作的实务参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统计口径以公开数据库检索结果为准,数据存在滞后性,具体案件情况仍应以裁判文书为准。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及(2018)最高法刑再6号、(2016)辽14刑再3号、(2015)梨刑再初字第1号、(2014)长中刑再终字第00455号、(2019)湘0407刑再1号、(2017)沪刑再4号、(2020)吉0723刑再1号、(2017)陕0202刑再1号等再审改判无罪裁判文书。

一、再审改判无罪:诈骗罪案件中罕见的"夹缝求生"

诈骗罪案件的出罪难度,首先体现在裁判结果的统计上。根据公开数据库以"诈骗罪+裁判结果:无罪"为条件的检索结果(数据截止于2020年9月10日前),全国诈骗罪案件中:

  • 判决无罪的案例共551个,占全国诈骗罪案件的0.125%

  • 一审判决无罪的386个,占全国诈骗罪案件的0.087%;

  • 二审改判无罪的149个,占全国诈骗罪案件的0.034%;

  • 再审改判无罪的仅12个,占全国诈骗罪案件的0.0027%

(注:以上数据均未经过人工筛选,以数据库计算的数据为准。)

在这12个再审改判无罪案例中,再审启动方式呈现出明显的结构性特征:上级法院提审的有3个,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有5个,发回重审再审的有2个,抗诉再审的有1个,依职权主动再审的有1个。从时间跨度看,历时最久的是31年8个月零11天(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历时最短的是1年11个月零13天(依职权再审)。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再审程序是刑事辩护中难度最大、但一旦成功即彻底改变案件结果的救济途径。对于诈骗罪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的启动方式以法院主动纠错(提审、指令再审、依职权再审)为主,抗诉再审占比极低。辩护律师代理申诉、再审案件时,应当优先梳理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上的硬伤,为启动再审提供充分理由。

二、无罪理由之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占比50%)

在12个案例中,50%的案例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诈骗罪是复合行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三个环节,认定时须考察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过程、三个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证据链完整度。三个环节各自存在独立的出罪空间。

(一)虚构行为与错误认识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

在(2016)辽14刑再3号案例中,申诉人乌某为提高鲁西黄牛售价,谎称自己是记者身份,并在签订购买合同时伪造了某办事处的公章,目的是提高信誉、确保成功购牛。原审有罪判决均认为该行为的目的是骗取购牛农户的购牛款,并以此向银行申请免息贷款。

再审法院基于同样的证据认为:购牛户认可乌某给出的价格,到底是基于前期洽谈时利用了记者身份、签订合同时伪造了办事处公章,还是基于乌某能够办理贷款贴息,原因不明。如系前者,属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如系后者,则乌某即使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其也确实办理了贷款贴息,购牛户购牛是为了获得贷款贴息,并未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据此改判无罪。

要点解析: 虚构事实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不当然等于诈骗既遂。只有当虚构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系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才能闭合。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被害人交易的真实动机究竟是什么?是否存在与虚构行为无关的其他交易原因?

(二)一对一证据且被告人否认,无法证明虚构事实

在(2015)梨刑再初字第1号案例中,申诉人施某被指控在称重过程中,采用在地秤中安装遥控装置的方式虚增粮食重量。该节事实仅有施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在称重现场的证人依某的证言可以证实,后施某否认安装遥控一事。同时,施某还在称重现场向检查员行贿,检查员虽予以接受,但并不知道安装遥控一事。

再审法院认定:该节事实属于一对一证据,无法证实。仅有行贿行为不能证实存在诈骗的故意,改判无罪。

要点解析: 当虚构事实环节仅有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形成一对一证据,且被告人当庭否认时,按照证据裁判规则,控方未能完成证明责任。辩护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敏锐识别"一对一证据"结构,主张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

(三)财物去向缺乏原始证据,货款不能认定全部系诈骗所得

在(2014)长中刑再终字第00455号案例中,因原审未全面搜集能够证明货物去向的原始单据,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货物总量和重复计算的货物,且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货款去向已交由被害人。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该部分货款不属于诈骗。

要点解析: 针对财物交付环节,必须依靠原始、客观的证据认定。书面证据虽证明力较高,但也须区分是一方提供还是双方认可、是否属于原始材料。在未收集到原始材料的情况下,应当遵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归于控方。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的最主要理由,其核心在于诈骗三环节的证据链完整性。辩护律师应当逐环节拆解:虚构事实环节有无客观证据印证?错误认识环节能否排除其他交易动机?交付财物环节有无原始单据、资金流水佐证?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可能成为改判无罪的突破口。

三、无罪理由之二:再审期间出现新证据

在12个案例中,再审期间出现新证据的有2个,但完全因为新证据改变原事实认定而改判无罪的仅有1个,即(2019)湘0407刑再1号案例。

该案中,原审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20万元用于缴纳承包医院保证金,但拿到款项后并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用于吸毒和赌博,事后也未如期偿还借款,被害人报案导致案发。再审期间出现的新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由监察委进行询问。询问中,被害人自认其仅仅是因为原审被告人不还钱,便动用公权力将其抓起来,逼迫还钱。案发后,原审被告人已通过家属全部还清借款。

再审法院据此改判无罪。

要点解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害人主动推翻"被骗"的陈述,自认其报案的真实动机是催收债务。当然,能够遇到被害人主动自认的概率极低——此种情形极可能将被害人自身陷入被刑事追责的境地。寄希望于收集新证据推翻原有事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这一路径并非完全不存在,辩护律师在代理申诉再审案件时仍应积极排查。

四、无罪理由之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认定事实错误"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前者是指现有证据充足或已穷尽所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对证据所形成的事实理解不同、证据标准把握不同,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后者则更像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证据未全面搜集、证据未达到定案标准、存在一对一证据等,都影响了事实认定和法官心证,作出无罪判决对被告人而言更为公正。

(一)符合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不构成虚构事实

在(2018)最高法刑再6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理由是:现有证据证实被指控的诈骗行为其实符合商业惯例和双方的交易习惯,交易双方予以认可,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即使产生了所谓的"财产损失",也只是民事纠纷中的违约,不能扩大为刑事犯罪。

要点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重申了刑民界分的基本立场——商事交易中的瑕疵履行、违约行为,只要符合交易惯例、双方认可,就不能任意拔高为诈骗犯罪。这是经济活动中刑事风险边界的重要标杆案例。

(二)虚开发票但资金并非套取款项,未侵犯财产权益

在(2017)沪刑再4号案例中,上海高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理由是:原审被告人即使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其用于个人购房的112131元资金来源并不是套取的钢材款;从工程结算方式来看,也不是原审被告人一人可以决定款项的决算,客观上并不会侵犯被害单位的财产权益。

要点解析: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遭受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客观上未造成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或者行为人根本无法单独决定款项处分,则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涉商事纠纷的诈骗指控,辩护的重心在于还原交易的全貌——交易习惯、结算方式、款项决定权归属、财产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将刑民交叉案件拉回到民事违约的轨道,是此类案件最重要的出罪策略。

五、无罪理由之四:关联案件审查中发现错误,法院主动纠错

在(2020)吉0723刑再1号案例中,一审法院因审理关联案件时,发现前生效判决的事实与正在审理的案件事实有关联(属于其中的一起),且发现前生效判决的被害人就是正在审理案件的被告人,遂主动纠错,再审改判无罪。

原本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王某通过伪造假房产证向他人借款、骗取借款不归还的事实,被重新查明为:是关联案件的被告人故意让本案的原审被告人伪造假房产证,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进行抵押,以此出借款项给原审被告人。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贷,而非诈骗。

要点解析: 像这样在同一法院审理的两个关联案件中发现错误、法院主动纠错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其揭示的审查路径具有普遍意义——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即使是形式上有瑕疵的担保),与虚构事实骗取借款,具有本质区别。辩护律师应当从法律关系的实质出发,区分"借贷+担保"与"骗取借款"。

六、无罪理由之五:共同犯罪中缺乏共同的直接故意,共犯无罪

在(2017)陕0202刑再1号案例中,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贾某兰利用自己收集的农户资料和杨某茹利用工作之便提供的农户资料,以及贾某兰私自截留和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向财政所虚报申报家电下乡电脑48台,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其中,杨某茹提供农户资料用于虚假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18200元。

再审法院认为:杨某茹为贾某兰提供农户资料,虽然客观上为贾某兰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创造了条件,但无证据证实杨某茹与贾某兰有共同诈骗的预谋或意思联络,主观上不存在共同骗取家电下乡补贴的直接故意,改判杨某茹无罪。

要点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共犯,须有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不可能一部分人是直接故意、一部分人是间接故意或过失,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帮助行为的客观存在,不等于共同故意的成立。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涉共同犯罪的诈骗指控中,"明知"与"共谋"是两个不同的证明层次。行为人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如提供资料、场地、账户),但缺乏与主犯的共同故意或意思联络的,不能认定为诈骗共犯。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帮助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犯罪计划的主观认知程度。

七、广州及广东地区实务注意

结合广东省诈骗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本所提示以下实务要点:

第一,数额标准适用广东省地方规定。根据法释〔2011〕7号的规定,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广东作为经济发达地区,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高于全国基准,辩护律师应当精确核对指控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防止数额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重。

第二,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广东高发,此类案件往往证据体量大、上下游链条长,当事人多被认定为帮助取款、提供银行卡、出租微信号等帮助行为。辩护的重点在于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与参与深度,争取从犯、胁从犯的认定,甚至出罪。

第三,再审程序方面,广东法院对申诉复查、再审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与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重点提交能够证明原审事实认定错误的新证据,或指出原审证据采信违反法定规则的具体情形。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诈骗罪案件的辩护空间,本质上存在于"三环节证据链"与"非法占有目的"两个战场。无论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阶段,尽早固定交易背景、款项流向、被害人真实动机等客观证据,都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常见问题(FAQ)

Q1:诈骗罪案件一审被判决有罪,还有机会改判无罪吗?

有机会,但难度极大。数据显示再审改判无罪的诈骗罪案件仅占全国诈骗罪案件的0.0027%左右。核心在于两点:一是要有充分的再审理由(新证据、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二是要有持续申诉的耐心,此类案件历时少则两年、多则数十年。

Q2: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真实交易基础或履约能力、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是用于挥霍、赌博、隐匿,还是用于经营)、是否有逃匿行为、是否虚假承诺且根本不打算履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往往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Q3: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定诈骗罪吗?

不能。诈骗罪认定需要完整的证据链。若虚构事实环节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或证据之间为"一对一"且相互矛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犯罪。实践中,法院对仅有言词证据的诈骗指控持谨慎态度。

Q4:借钱不还,会构成诈骗罪吗?

不一定。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了关键事实。如果借款时有真实的资金需求、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只是事后因经营失败等原因无法偿还,属于民事纠纷。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借款的,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Q5:被他人利用、帮忙转了钱或提供了账户,会被认定为诈骗共犯吗?

视主观明知程度而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资金系诈骗所得,或者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诈骗犯罪,缺乏共同诈骗的直接故意,依法不构成诈骗共犯。但如果明知是诈骗仍提供帮助(如明知是诈骗款仍帮助取现、转账),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Q6: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中,最常见的原因是什么?

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占比约50%。具体表现为:虚构事实与错误认识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一对一证据无法定案、财物去向缺乏原始凭证等。这也提示辩护律师:无论在哪个阶段,证据链的审查始终是诈骗罪辩护的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