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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强迫他人裸聊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边界与实务解析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1 天前)

强迫他人在网络上裸聊,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本文从卖淫认定的法律演变入手,梳理裸聊行为可能涉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边界,并结合强迫儿童裸聊的真实判例,解析「点对点」与「点对面」裸聊的定性差异。

强迫他人裸聊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边界与实务解析

强迫他人裸聊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边界与实务解析

考过司法考试的法学生都知道,司法考试历史上有一道经典的论述题:裸聊是否应当入罪?答案众说纷纭。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裸聊案例的定性涉及不同的罪名,主要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或者针对儿童实施的猥亵儿童罪。

例如:将裸聊的视频录制后发送给他人观看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此牟利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微信群或QQ群内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招募他人观看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那么,如果强迫他人在网络上进行裸聊,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如果不构成,又构成何罪?本文从卖淫认定的法律演变入手,结合真实判例与罪名边界,系统解析这一实务难题。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及相关规定。

一、卖淫认定的法律演变:从传统性交到「进入式性行为」

传统意义上认为,卖淫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交服务。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卖淫行为认定作出过明确答复:"卖淫嫖娼一般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至此,实务领域对卖淫行为确定采取广义解释的方法,认为具体性行为采取何种方式不影响对卖淫行为的认定——即除通常意义上的两性性交行为外,将非正常的"鸡奸"行为也解释为"性行为"。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2017年7月25日施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文对该解释进行详细解读,认为"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以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而手淫、乳推等接触式("开放式")色情服务,一般由行政处罚规制,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辩护解析:"进入式"与"接触式"的区分,是办理组织、强迫卖淫案件时"卖淫"概念辩护的核心切入点。最高法法官的文章明确列举肛交、口交属于进入式性行为,手淫、乳推等被排除在外——辩护人应当紧扣这一标准审查涉案行为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向司法机关提交最高法权威解读作为参考依据。

二、强迫裸聊:实务中尚无按强迫卖淫罪定性的案例

目前,尚未有案例将强迫他人视频裸聊的行为定性为强迫卖淫罪,但有案例将强迫裸聊的行为定性为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

案例:何某强迫儿童裸聊案(猥亵儿童罪)

2017年6月初,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与小雪(化名)和小丹(化名)成为网络好友。聊天过程中,何某分别向两人发送黄色短片,并扬言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模仿片中动作与其裸聊,便进行报复。受了惊吓的小丹和小雪只能言听计从,两次事件后两人不敢再登录社交网站。何某随后利用网络空间又找到两人的朋友小琳(化名),谎称是小丹的哥哥,并用相同手段对小琳进行逼迫。视频过程中,何某截取小琳裸照,后期更以要将裸照发到小琳学校为要挟,要求小琳继续与他裸聊。惊恐之下,小琳将此事告诉家长,家长立即报警。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6月5日至6月12日期间,何某明知小丹、小雪、小琳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在用手机与其进行QQ视频聊天过程中强迫三名儿童裸聊。法院认为,何某明知本案被害人均系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通过QQ视频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要点解析:该案中,何某以威胁手段强迫儿童裸聊,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定罪,而非强迫卖淫罪。这提示:针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强迫裸聊,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并从重处罚;针对成年人的强迫裸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实务中仍存在争议空间。

三、「点对点」裸聊与「点对面」裸聊:定性分野的关键

所谓"传播",一般是指散布或者使他人可以得到或获取,即传播必须具有一定范围的公然性,或者说必须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获取或使用。在此意义上,网络裸聊并不能一概视为传播行为。

(一)"点对点"式裸聊:公民私德范畴。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私密性——裸聊在双方之间秘密进行,并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性的感情,这种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要求。因而这种通常发生于夫妻、情侣之间,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的陌生人之间的裸聊,仅仅是公民私德范畴内的行为,应该依靠道德约束,而不应该动用刑罚调整。

(二)"点对面"式裸聊:侵害善良性风尚。与之相反,"点对面"式的裸聊情况有本质区别——这种裸聊方式使人类的各种性行为公开化,违背了人类的性羞耻感,严重侵害了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

四、强迫"点对点"裸聊的定性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强迫他人进行裸聊的行为定性,应当结合行为对象与行为方式综合判断:

1. 强迫不满14周岁儿童裸聊的,司法实践明确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且从重处罚;

2. 强迫成年人在封闭聊天室内进行"点对点"裸聊的,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组织淫秽表演要求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表演);

3. 未录制视频、拍照用于传播的,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4. 强迫他人进行"点对点"裸聊的,作者认为同样不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卖淫"的认定以发生进入式性行为为实质标准,虚拟空间的裸聊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此类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三个层面:一是行为对象是否系不满14周岁儿童(决定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及从重处罚);二是裸聊的具体方式与内容(点对点还是点对面、是否有传播行为、是否有进入式性行为);三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传播、牟利目的。就强迫裸聊这一新兴行为模式,其是否入罪、以何罪入罪,还有待立法规制或司法判决的验证,这恰恰为辩护提供了空间。

强迫裸聊、裸聊犯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裸聊本身违法吗?

夫妻、情侣之间或陌生人之间的"点对点"私密裸聊,属于公民私德范畴,一般不构成犯罪;但"点对面"式的公开裸聊、组织淫秽表演、录制传播淫秽视频等行为,可能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罪名。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具有公开性、传播性与牟利目的。

Q2:强迫他人裸聊,构成什么罪?

强迫不满14周岁儿童裸聊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强迫成年人裸聊的,目前实务尚无按强迫卖淫罪定性的案例。若裸聊过程中伴随威胁、敲诈(如以裸照要挟索取财物),还可能涉及敲诈勒索罪;若向他人传播裸聊视频,则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具体罪名需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Q3:强迫卖淫罪中的"卖淫"如何认定?

根据法释〔2017〕13号及最高法解读,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性交以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而手淫、乳推等接触式服务一般不认定为卖淫,由行政处罚规制。"进入式"与"接触式"的区分是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Q4:网上威胁他人裸聊并截取裸照,怎么定性?

若以裸照相要挟继续裸聊,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针对成年人)或猥亵儿童罪(针对儿童);若以裸照要挟索取财物,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将裸照、视频对外传播,还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侮辱罪。数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

Q5:广东地区对裸聊类案件的处理有什么特点?

广东是网络犯罪高发地区,涉及裸聊、网络卖淫的新型案件较多,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聊天记录、视频文件)的审查日趋规范,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相对精细。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行为对象、行为方式、主观目的三个层面开展针对性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