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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中「完全捏造」如何界定?以无权处分房产诉讼为例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6 天前)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构成要件,司法实务通说认为「捏造事实」应限定于无中生有、完全捏造,不包括部分捏造。本文通过无权处分房产案例,解析「完全捏造」的界定标准、审查方法及辩护要点,为虚假诉讼罪辩护提供参考。

虚假诉讼罪中「完全捏造」如何界定?以无权处分房产诉讼为例

虚假诉讼罪入刑以来,如何界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中的"完全捏造",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的争议焦点。司法实务界已形成基本共识: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应限定于无中生有、完全捏造,而不包括部分捏造。但即便明确了这一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完全捏造",仍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通过一个无权处分房产的案例,解析"完全捏造"的界定标准与审查方法,为虚假诉讼罪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一、案情与争议焦点:存在真实交易却伪造合同起诉

基本案情: A与B系婚外情关系,A与B非法同居期间,以B的名义购买一间商铺。B死亡后,因B的法定继承人不知B名下的财产状况未能办理继承手续,该商铺由A实际管理和占有,A将商铺出租给第三人收取租金。

后A将该商铺以低价出售给C,双方签署商铺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和交付条件。C依约向A支付房款,A在收取房款后将商铺交付给C。

C购买商铺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遂伪造一份有B签名的商铺买卖合同及其他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商铺买卖合同有效并由B协助C办理商铺过户手续。C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将商铺过户至自己名下。案发后,公诉机关以C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C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是:B、C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真实交易,C捏造B、C买卖商铺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C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理由是:C虽然捏造了B、C买卖商铺的事实,但C和A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和纠纷,C为办理过户手续捏造部分事实,但没有捏造交易,不符合"完全捏造"和"无中生有"的特征,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C捏造B、C买卖商铺的事实是否属于"完全捏造"。

二、规范依据:"捏造事实"应限定于"完全捏造"

虚假诉讼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虽理论界对于捏造事实的程度界定尚存争议,但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基本共识,认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应限定于无中生有、完全捏造,而不包括部分捏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规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是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关键。从"捏造"的文义看,其强调的是从无到有地制造,而非对既有事实的部分篡改。因此,只要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和纠纷,即便提起诉讼时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也因不符合"完全捏造"特征而不宜以虚假诉讼罪论处,相关伪造证据行为应另行评价。

三、案例评析:单起诉讼看"完全捏造",整体审查看"真实纠纷"

第一种观点的合理性: 从单起诉讼的视角看,C伪造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起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为B和C,双方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如果将纠纷和交易仅限于该起诉讼,该部分事实确实属于完全捏造,是一起无中生有的诉讼。

第二种观点的合理性: 但仔细分析本案,C伪造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因,在于其与A签署了商铺买卖合同。C从主观上认为其已向A支付案涉商铺的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商铺,其有权获得该商铺的所有权。虽因A属于无处分权人,C在法律上很难获得商铺的所有权,但不可否认A和C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和纠纷,C正是基于该真实的交易而伪造合同和其他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卖人无处分权时,买卖合同有效,只是物权变动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如签订合同后经权利人追认或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物权变动有效;如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无法取得处分权或所有权,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时,可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为非善意第三人时,则可能丧失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民事法律对涉及无权处分的交易予以保护和容忍,而不是一律无效。

回到本案: C隐瞒与A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捏造与B买卖合同的事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认定B和C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实际上B并未向C出售过商铺。因此,从单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看,C属于完全捏造。

但事实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C即使明知A无权处分仍然购买案涉商铺,为法律所允许,且可预期有权向B或B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在该类纠纷中,B或B的法定继承人虽未签订合同,但因B为案涉商铺的登记权利人,B的法定继承人与A和C同为该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该买卖合同包括两层法律关系:一是A和C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A和B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或代理关系。一旦提起诉讼,C可以同时起诉A和B的法定继承人,也可单独起诉A。A和C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C和B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真实的纠纷。C为了取得商铺的所有权、求得胜诉判决,故意隐瞒与A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而只起诉权利人,应属于部分捏造事实

🔍 案例启示: 本案的核心辨析在于审查视角的选取。认定虚假诉讼罪,应看实质而非局限于单个诉讼的事实。将后期诉讼与前置纠纷割裂,据此认定相关涉诉行为成立虚假诉讼罪,容易扩大打击范围。对C伪造证据的行为应予以评价,但并不合适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四、审查"完全捏造"的两个切入点

审查是否属于"完全捏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其一,审查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 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中,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主要有三种:一是逃避或虚增债务,如离婚纠纷中故意虚增债务以求多分财产;二是侵占他人财产;三是为实现合法债权或免除合法债务,如行为人拖欠案外人债务,但合同签订等程序或手续存在瑕疵,一旦正常提起诉讼难以获得胜诉判决,双方合谋虚构事实提起诉讼。对于第三类情形,则需进一步审查诉讼与实际纠纷之间的关联性。

其二,审查实际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处所说的纠纷不应局限于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或事项,而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纠纷。如存在纠纷,则需审查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再将实际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事实与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及事实进行对比,比对审查两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实际纠纷事实(A)与诉讼事实(B)的关系主要包括三种:平行关系、交叉关系和包含关系

实际纠纷事实与诉讼事实为交叉关系和包含关系时,应谨慎认定是否属于"完全捏造"。因为交叉与包含关系意味着诉讼事实并非完全无中生有,而是植根于真实纠纷的部分加工,行为人对纠纷本身享有真实的诉的利益。

五、综合辩护要点:围绕"真实纠纷"组织辩点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论证"存在真实纠纷、并非无中生有"。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其一,还原前置交易与纠纷。 重点查明行为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是否与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债务或侵权关系。只要前置纠纷真实存在,行为人基于该纠纷提起诉讼,即使诉讼策略、证据形式存在瑕疵,也难谓"完全捏造"。

其二,区分"捏造法律关系"与"捏造证据形式"。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是虚假诉讼罪的本质;而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仅是手段。若行为人本就享有实体权利,仅因举证困难或程序需要而伪造合同签字等形式要件,属于"手段违法"而非"关系捏造",可能通过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或民事制裁另行评价。

其三,善用"交叉关系""包含关系"判断。 将实际纠纷事实与诉讼事实进行对比,若二者为交叉或包含关系,则说明诉讼事实与真实纠纷存在实质关联,应谨慎认定"完全捏造";若二者为平行关系,即诉讼事实与任何真实纠纷均无关联,则更接近"无中生有"。

其四,审查行为目的与结果。 若行为人提起诉讼是为实现合法债权、解决真实纠纷,而非逃避或虚增债务、侵占他人财产,即便证据存在瑕疵,也应以民事处理为原则,慎用刑事手段。

六、广州及广东地区实务注意

在广东地区的虚假诉讼罪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完全捏造"的认定较为审慎,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重视前置纠纷的实质审查。 广东地区法院审理虚假诉讼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行为人在诉讼之前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或纠纷,审查视角往往超越单个诉讼,综合考察当事人的整体经济往来。

其二,关注"刑民交叉"的处理边界。 广东实务对涉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瑕疵等刑民交叉案件,普遍强调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的纠纷,倾向不轻易入罪。

其三,善用证据审查程序。 虚假诉讼案件中的"伪造证据"往往可以通过笔迹鉴定、形成时间鉴定、交易流水比对等途径澄清。当事人被追诉时,应尽早申请鉴定并提交真实交易证据,还原案件全貌。

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尽早咨询专注刑事辩护的广东本地专业律师,以便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获得针对性的虚假诉讼罪辩护策略指导。

虚假诉讼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如何理解?

司法实务界基本共识认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应限定于无中生有、完全捏造,不包括部分捏造。即只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完全无中生有地提起民事诉讼,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Q2:存在真实交易但伪造证据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需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和纠纷,只是为满足诉讼形式要求而捏造部分事实(如伪造合同签字),属于部分捏造,不符合"完全捏造""无中生有"的特征,一般不宜以虚假诉讼罪论处,但应对伪造证据行为另行评价。

Q3:如何审查是否属于"完全捏造"?

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行为人提起诉讼的目的(逃避或虚增债务、侵占他人财产、为实现合法债权);二是审查实际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实际纠纷事实与诉讼事实进行对比。二者为交叉关系或包含关系时,应谨慎认定"完全捏造"。

Q4:出卖人无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只是物权变动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Q5:隐瞒真实交易、伪造合同起诉权利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存在真实前置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隐瞒与第三人交易的事实,伪造与权利人的合同起诉,属于部分捏造而非完全捏造。因行为人对纠纷享有真实的诉的利益,一般不宜以虚假诉讼罪论处,伪造证据行为应另行评价。

Q6:广东地区虚假诉讼罪案件如何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建议尽早咨询广东本地专业刑辩律师。实务中应重点还原前置真实交易与纠纷、区分"捏造法律关系"与"捏造证据形式"、善用交叉包含关系判断,并积极申请笔迹及形成时间鉴定,争取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澄清事实、不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