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一个值得深思的案例
案情:2019年,A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生效民事判决,其告知律师B并聘请B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明知系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判决仍接受代理,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获得执行款500万元。问:B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可转换为:明知系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民事判决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法律现状:司法解释未将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调解书纳入虚假诉讼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正式入刑:“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施行,明确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等标准。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列举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
1.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 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要点解析:第(三)项明确"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应认定虚假诉讼罪,但不包括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规定,申请立案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得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二、理由一:申请执行阶段并未捏造新的事实
虚假诉讼罪成立的关键之一是:行为人必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且捏造事实应为无中生有、完全捏造。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纸文书,还包括判决义务能得以履行。具体到单起诉讼或单个判决,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所依据的事实为同一事实。在执行阶段,行为人并未捏造新的事实欺骗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或调解书。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审判阶段的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如在执行阶段再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则会出现重复评价。
三、理由二:虚假诉讼已在审判阶段既遂,申请执行发生于犯罪既遂后
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从既未遂的角度看,无论是以立案亦或开庭审理作为既遂标准,法院作出判决后,虚假诉讼行为已既遂。申请执行行为发生于犯罪既遂之后,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申请执行行为,不宜再以虚假诉讼罪评价。
文首案例中的B虽明知民事判决系通过虚假诉讼而取得,但是在犯罪既遂后加入,根据共犯原理,不能以虚假诉讼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四、理由三:申请执行行为并未制造新的法益侵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无法定事由,诉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义务则转变为自然债务。部分观点因此认为:主动申请执行的行为让生效判决得以强制执行,制造了新的法益侵害。
但事实上,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后,已经损害司法权威或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作出判决后直至判决被依法撤销前,侵害法益的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存在。该不法状态并非由于申请执行行为造成的,而是在先的提起诉讼行为造成的。因此,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申请执行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生效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书,不应再以虚假诉讼罪定罪。
五、结论与延伸思考
结论:法纳君认为,未参与法院审理阶段的虚假诉讼,仅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书的,不宜认定虚假诉讼罪。文首案例中,律师B明知判决系虚假诉讼所得仍代为申请执行,因执行阶段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其加入时犯罪已既遂,故B不宜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此类案件,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三个层面:一是行为阶段,当事人是否仅参与执行阶段、未参与审判阶段的虚假诉讼;二是是否捏造新的事实,执行阶段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否仍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无伪造执行依据、虚构执行标的等新欺骗行为(若在执行阶段另行伪造证据、虚构执行内容,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三是既遂节点,虚假诉讼在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既遂,事后加入者难以构成共犯。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上述分析限于"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调解书"本身;若行为人另行实施了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仍可能触犯相应罪名。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入罪标准在法释〔2018〕17号施行后已相对清晰,但执行阶段的延伸行为定性在实务中仍存在争议空间。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此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是否参与审判阶段""是否捏造新的事实""既遂节点与共犯成立"三个维度展开辩护。
虚假诉讼罪、申请执行常见问题解答(FAQ)
Q1:申请执行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判决书,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一般不构成。法释〔2018〕17号第二条第(三)项只将"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列入虚假诉讼罪情形,未包括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且执行阶段未捏造新的事实、申请执行发生于犯罪既遂后,不宜以虚假诉讼罪评价。
Q2:律师明知判决是虚假诉讼所得,还帮忙申请执行,有风险吗?
就虚假诉讼罪而言,因执行阶段不构成该罪、加入时犯罪已既遂,一般不宜以虚假诉讼罪共犯定罪。但律师仍需审慎评估执业风险,若在执行阶段另行参与伪造证据、虚构执行内容等行为,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建议发现委托事项涉嫌违法时及时终止代理并留存沟通记录。
Q3:虚假诉讼罪中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怎么理解?
根据法释〔2018〕17号,捏造事实限于无中生有、完全虚构(积极捏造),也包括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等消极捏造;部分篡改、夸大事实的不属于本罪的"捏造"。行为人必须"提起"民事诉讼,且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Q4:虚假诉讼罪判多少年?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Q5:广东地区对虚假诉讼罪的查处有什么特点?
广东民商事案件量大,虚假诉讼防范压力大,法院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异常诉讼"会主动审查,对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的案件审查严格。建议当事人遇到疑似被虚假诉讼侵害时,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及时固定证据、申请再审或刑事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