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导语
毒品的提取扣押是毒品检验程序的第一步骤,若在提取扣押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无法补正,辩护人可直接申请排除相关证据,扣减相应查获毒品数量。
本文要讲的就是毒品提取查扣现场证据的审查要点。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及毒品案件证据收集相关规定。
一、审查查获毒品是否进行分组分装
分组分装是涉案毒品进入证据保管链条的第一步,需要根据现场勘验附图及照片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查获毒品的分组进行细致审查。
辩护人首先需要根据现场勘验图及照片,来确认各涉案毒品的查获位置,不同位置查获的毒品必须进行相应分组提取。
对于同一位置的毒品,第一次分组是根据毒品的性状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如果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称是不同批次的毒品或者毒品存疑的,则需要进行二次分组,再进行后续的称量取样鉴定等环节。据经验判断,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批量同包装毒品,可以进行二次分组;犯罪嫌疑人在查获当场提出或者之后的讯问过程提出。
案例一:(2018)川0504刑初410号——被告人王建军贩毒被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其身上及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0.7克、数包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共净重4.84克(被告人称有部分是毒品辅料)、一大袋银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25.92克。
程序问题: 侦查人员对涉案的数包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进行扣押时,未将被告人王建军辩称不是毒品的透明小塑料袋包装单独分组;同时,在进行称量时,未依法分别称量,而是混合称量(共净重4.84克)。
裁判观点: 被告人的辩解内容与抓捕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当庭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侦查人员未将被告人王建军辩称不是毒品的透明小塑料袋包装单独分组,后续也未依法分别称量,程序违法,导致无法认定涉案净重4.84克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不能客观认定毒品数量,4.84克不计算为贩卖数量。
辩护提示:在吸毒人员偶发性贩卖毒品的案件中,要特别注意不同的毒品批次区分问题,分别计算持有毒品和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当庭或讯问中提出部分毒品系辅料、非毒品的辩解时,应当关注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单独分组、分别称量。
二、检查毒品的标号特征
在查获毒品后,侦查人员会对毒品进行编号,并在扣押清单、提取清单上详细记载被查获毒品的性状、颜色、数量、包装特征、查获位置等信息。此处的编号将一直沿用至毒品鉴定环节,所以辩护人需要注意全卷中有关毒品上述相关特征的描述是否一致,否则可以对毒品的同一性提出质疑。
审查要点:重点比对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等各环节文书中对毒品性状、颜色、数量、包装特征、编号的记载是否前后一致。若出现编号错乱、特征描述矛盾、数量不符等情形,毒品的同一性即存疑,相应毒品数量可能被扣减。
三、是否现场查获毒品并进行封装
侦查人员应当在案发现场对毒品有关场所、物品及时准确发现,然后对毒品进行分组分装、编号等提取、采集工作,最后现场对毒品进行封装,并在密封物证袋上做好相应的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分别签署,以保证毒品的封闭性、同一性。
见证人审查:对于见证人的审查,辩护人需要注意综合卷宗证据判断见证人是否为本案协警——若是,可以提出见证人不适格的异议,主张程序瑕疵、申请不予采信相关的笔录。称量取样笔录中一般会载明缴获毒品封存完好,具体的查扣封装一般会在查获过程中体现,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毒品由侦查人员完成分组分装提取后装入密封袋中,并由相关人员签署。
案例二:(2019)鄂01刑终234号——李小萍经事先联系周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6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李小萍身上现金1000元及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案发两小时后审讯时在该手提袋查获22袋冰毒和1袋麻果,期间红色手提袋脱离李小萍持有保管)。
程序问题: 在抓获现场,侦查人员未查获红色手提袋内22袋冰毒和1袋麻果,毒品没有现场查获并进行封装固定。
裁判观点: 公安机关查获手提袋到从手提袋中紫色钱包内查获毒品时隔两个多小时,且不在案发现场。该手提袋有两个多小时不在李小萍的控制下,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不能证明从该手提袋紫色钱包里搜出毒品来源的合法性,且查获22袋冰毒和1袋麻果程序违法,无法认定该毒品属于李小萍。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毒品案件,涉案毒品证据保管链条各步骤的合法性对毒品的同一性认定以及下一阶段的检验程序至关重要。辩护人应当从三个层面系统审查提取扣押环节:一是分组分装是否规范:不同查获位置、不同批次、被告人辩称非毒品的物品是否依法单独分组、分别称量;二是标号特征是否一致: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鉴定文书中的毒品性状、颜色、数量、编号记载是否前后一致;三是现场封装是否到位——毒品是否在案发现场当场封装固定、有无脱离嫌疑人控制的时间空档、见证人是否适格。程序瑕疵一旦查实,即可申请排除相关证据、扣减毒品数量,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毒品数量的认定直接决定毒品犯罪的量刑档次,提取扣押环节的程序审查是毒品案件辩护的基础性工作。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涉毒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分组分装""标号同一性""现场封装"三个程序关口展开审查,重点把握证据保管链条中的程序瑕疵。
毒品提取扣押、毒品案件辩护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毒品提取扣押程序有问题,能排除毒品数量吗?
能。毒品的提取扣押是毒品检验程序的第一步骤,若在提取扣押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正,辩护人可直接申请排除相关证据,扣减相应查获毒品数量。(2018)川0504刑初410号案中,因未将被告人辩称非毒品的物品单独分组、混合称量,法院认定程序违法,4.84克不计算为贩卖数量。
Q2:什么情况下需要二次分组?
不同位置查获的毒品必须分别分组提取;同一位置的毒品,第一次按性状或包装外观特征分组,若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称是不同批次或毒品存疑的,需进行二次分组后再称量取样鉴定。
Q3:毒品没有现场封装,有什么后果?
毒品应当在案发现场当场分组分装、编号并封装固定,由侦查人员、嫌疑人、见证人签署。若毒品未现场查获封装、且脱离嫌疑人控制存在时间空档,来源合法性存疑——(2019)鄂01刑终234号案中,红色手提袋脱离控制两个多小时后再查获毒品,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无法认定毒品属于被告人。
Q4:见证人需要回避吗?
见证人应当适格。若见证人为本案协警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辩护人可以提出见证人不适格的异议,主张程序瑕疵、申请不予采信相关笔录。
Q5:广东地区毒品提取扣押审查有什么特点?
广东毒品案件量大,法院对毒品证据保管链条的程序审查日趋严格,强调分组分装、编号同一性、现场封装的规范性。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提取扣押环节的程序瑕疵开展针对性辩护,争取毒品数量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