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导语
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与言词证据相比,物证因其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证明力更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甚至关键之作用。司法实务中,物证的认定和采信标准较为严格,尤其在毒品犯罪中,毒品提取、保存难度高,毒品数量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期。
辩护人常常从毒品的提取、保管、流转、含量等角度寻找辩点和突破点,而这些均无法避开物证的审查——一旦可以排除相关非法物证,则可大大提高辩护成功率。本文选取部分因控方物证被法院排除从而使得被告人被判无罪或罪轻的毒品犯罪案例,将物证没有被采纳的裁判要旨归纳如下。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2016年7月1日施行)。
一、物证照片没有附制作说明书、被告人没有签认,真实性客观性存疑被排除
案号:(2017)川1302刑初361号——被告人吕林芮先后贩卖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被抓获后当场供认贩毒事实并主动交出部分毒品,侦查人员又在其住处搜出其他毒品,共净重47.9775克。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提供的毒品照片(有编号)一组,是公安机关在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后提供的,未有制作说明书说明制作时间、经过等;照片上也没有被告人辨认后逐一签字认可的文字,无法判断该照片是否是在被告人面前、有见证人见证情况下制作的。该组照片的制作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法院不予采纳。
二、没有在查获现场对毒品依法封存,导致查获毒品缺乏唯一性、排他性被排除
案号:(2017)渝05刑终780号——被告人李楠贩卖海洛因给刘某,后刘文革贩卖海洛因给吴某、黄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同年8月3日,李楠在家中被抓获,民警从其房间客厅茶几下一绿盖方形塑料盒内查获海洛因98.72克,并查获毒品疑似物及白色不明物质。
裁判要旨: 根据2016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人员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对提取、扣押的毒品及包装物进行现场封装。本案发生于该规定正式执行期间,办案民警查获毒品疑似物或不明物均未依照规定进行封存;且无证据证实该毒品疑似物从查获地点到公安机关的保管人及保管状态。故公安人员在办案地点所称量的毒品与从李楠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无法认定为同一批,因缺乏唯一性、排他性,均不能认定为毒品。
三、搜查笔录制作程序违法、毒品化验报告程序违法,物证缺乏合法性被排除
案号:(2016)粤刑终1289号——被告人李钢鍪雇请同案人李海炮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水某",因"水某"拒收,李海炮携带毒品返回途经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现场搜获疑似毒品一袋,经鉴定净重4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要旨: 1、搜查笔录没有被搜查人李海炮的签名,亦无拒绝签名的注明,见证人签名未能清晰体现、没有注明其具体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得到证实,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2、根据《搜查笔录》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同样不具备合法性应予排除,且搜查笔录显示查获毒品400克、鉴定报告记录480克,相差达80克之多,现场查获材料与送检材料之间不具备同一性,属于两个不同的物品;3、鉴定机构对毒品质量进行鉴定超出了委托机构的委托事项,该报告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四、检材被污染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物证缺乏客观性被排除
案号:(2018)粤刑终637号——被告人叶永治伙同他人在老厝制造毒品,公安机关查获制毒窝点并提取生物检材烟头15枚。后经DNA比对鉴定,一枚烟头为叶永治所留。
裁判要旨: 1、现场扣押清单显示扣押了42项物品,但现场笔录没有阐述具体在哪个位置扣押了这些物品;2、现场提取烟头的数量不明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共在2个烟灰缸内提取15枚烟头,但现场照片仅显示有8个烟头,侦查机关的解释缺乏可信赖依据,且没有烟灰缸实物证据进一步确认;3、检出叶永治DNA的烟头在哪个烟灰缸提取不清楚,因现场勘查是对制毒现场和叶永治家同时进行,不排除DNA物证被污染或搞混的可能性。根据留有DNA生物痕迹的烟头证实叶永治到过制造毒品现场的证据并不确实,缺乏客观性。
五、毒品原物灭失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物证缺乏客观性被排除
案号:(2016)辽14刑终19号——被告人刘冬梅以8100元卖给刘洪艳假冰毒30克,刘洪艳又以9900元卖给王凌宇,后刘冬梅给王凌宇更换冰毒10克,后案发。
裁判要旨: 刘冬梅贩卖的30克毒品因其已经灭失,没有实物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采纳刘冬梅、刘洪艳、王凌宇的供述,认定该30克毒品属假毒品。
六、搜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未当场称量毒品,物证缺乏唯一性、准确性被排除
案号:(2019)吉03刑终190号——宋洪刚采用把冰毒用胶带缠在矿泉水瓶外侧从楼上扔下的方式贩卖毒品,后唐亮、宋洪刚、崔闯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唐亮住处搜查出43袋毒品,经鉴定有42袋含有甲基苯丙胺,重量为60.916克。
裁判要旨: 1、上诉人唐亮并未在搜查现场,且公安人员作为见证人搜查涉案毒品,虽说明现场围观人员及邻居不配合搜查,但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搜查、扣押笔录中注明情况,未能提供相关活动的录像,搜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理应排除;2、搜查笔录记载白色晶体袋包装数量与录像所示、扣押清单不符。搜查现场有称重器具,但搜查人员未对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进行称重,未进行物证编号,事隔8日后才对该白色晶体进行称重,不能排除物证来源的唯一性、准确性。在唐亮家提取到物证白色晶体的相关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应排除。
七、扣押物证没有当面清点、扣押清单制作程序违法,物证缺乏合法性客观性被排除
案号:(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购毒人员联系被告人卓某购买两公斤冰毒,伏击的公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在其随身挎包内缴获冰毒988克,又用其车内钥匙进入住所查获冰毒5包(共880克)。
裁判要旨: 1、本案毒品的搜查笔录未当场开列清单,扣押过程没有录像,公安机关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搜查笔录记载时间为3月18日,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制作时间均记载为3月19日——毒品等物证于3月18日早晨即已缴获,相关扣押清单却相隔一天后才制作并由持有人、见证人签字,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排除;2、本案见证人参与了本案的侦查抓捕工作,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见证人,理应排除;3、因本案的所有物证(包括毒品),没有合法真实的相关提取扣押笔录、清单,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应予以排除;4、与物证有关的毒品检验报告,因相关毒品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排除。
八、物证与犯罪事实没有客观联系,因缺乏关联性被排除
案号:(2014)开刑初字第104号——被告人赵浩燃在明知收件人的邮包内有冰毒的情况下,让出租车司机取件并运送,赵浩燃在接取邮包时被抓获,在该邮包内查获冰毒两袋,重量为48.2207克。
裁判要旨: 因提取物证清单(鞋、鞋盒、持有人李某甲)与被告人赵浩燃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客观联系,因此该物证法庭不予采信。
九、毒品没有当场、当面提取,物证不具有排他性被排除
案号:(2018)赣刑终71号——被告人刘桂萍携带507克甲基苯丙胺和37.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坐车返回萍乡,在高铁北站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乘坐的小车上查获上述毒品。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搜出疑似毒品后,没有当场、当时、当面提取、封装,而是将该包疑似毒品重新放入涉案汽车内,并将涉案汽车开回办案中心,直至21个小时后的第二天下午才进行搜查、封装。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包疑似毒品在长达21个小时内仍然原封不动地保留在车内;此外,毒品包装上也没有提取到刘桂萍的人体痕迹物证。因此,在案的该包毒品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认定为刘桂萍所有。
十、扣押毒品时未对原始状态和移动前后拍照录像、保管程序存在瑕疵,物证缺乏排他性被排除
案号:(2018)粤1284刑初118号——被告人蒋某向"阿某"购买毒品"摇头丸"后放置家中伺机出售获利,后在租住处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蒋某指明的藏毒位置当场搜出"摇头丸"两包、"K粉"两包。
裁判要旨: 1、侦查机关的制作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对扣押的疑似毒品物未进行现场封装,未使用封条贴封包装、作好标记和编号,无侦查人员、被告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贴封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2、没有对毒品移动前后的状态进行拍照固定,无对扣押物品进行现场称量,称量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3、难以判断扣押物与疑似物是否一致——从案发现场前往办案中心过程中,有很长一段时间被告人与疑似毒品物处于人物分离状态,导致在蒋某家中查获扣押的疑似毒品物缺乏排他性。侦查机关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补正,不能证明物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应予以排除。
综合辩点:四个寻找无罪或罪轻的方向
辩点一: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越紧密,则其证明力越高。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案件需要证实的事实没有客观的联系,便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2014)开刑初字第104号案中,公诉人提供的物证清单与案件事实无关,不具有关联性而予以排除;如果是被告人用于分装毒品的包装袋,因其与贩卖毒品存在内在联系,可认为该物证存在关联性。
辩点二:物证原物是否灭失。 如果物证原物灭失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该物证因缺乏客观性不能成为认定行为人有罪的证据。毒品原物对于认定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2016)辽14刑终19号案中因毒品灭失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该30克毒品为真毒品;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原物灭失仍被采纳的情形——如(2016)黑0281刑初62号案,虽毒品原物灭失,但有被告人的聊天记录进行佐证,对指控罪名予以认定。因此,毒品原物灭失时,要综合判断是否有言词证据等佐证,若无其他证据佐证,则不具有客观性,理应排除。
辩点三: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基础与保障。如果搜查、扣押的程序违法,则搜查、扣押的清单等都属于非法证据,理应排除。但司法实践中,如果搜查、扣押程序仅仅是有瑕疵,公安机关能够进行补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则法院不会将其排除——如(2019)赣0103刑初140号案,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检查笔录见证人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且全程拍摄视频客观反映了毒品查获情况,该证据不能排除;而(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案中,搜查笔录未当场开列清单、扣押过程没有录像、见证人资格不合法,理应排除。
辩点四:检材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保存完好。 在毒品犯罪中,对毒品或者相关物证的检验鉴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由于侦查人员的违法操作导致检材受到污染,或者检材来源不清楚,使得检材丧失合法性,或者无法排除现场扣押的毒品是否为送检的毒品而被排除。如(2018)粤1284刑初118号案中,因从案发现场到办案中心过程中被告人与疑似毒品物长期处于人物分离状态,无法判断查获扣押的疑似毒品物与送检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因此被法院排除。对于现场查获的毒品原物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如果检材来源不清楚、检材没有保存完好,相应的鉴定报告因检材不具有合法性同样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毒品案件,物证审查应当围绕"三性"展开:一是关联性——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客观联系(作案工具、毒品包装物等与贩卖行为存在内在联系的才具有关联性);二是客观性——毒品原物是否灭失、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照片等复制品是否有制作说明和签认;三是合法性——搜查、扣押、封存、称量、取样、送检各环节是否符合公禁毒〔2016〕511号《程序规定》(现场封装、当场称量、编号一致、检材同一、见证人适格等)。程序瑕疵若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则不排除,重大违法且无法补正的则坚决申请排除——物证一旦排除,毒品数量即被扣减,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毒品物证的审查直接关系毒品数量的认定与量刑档次。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涉毒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物证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个维度展开系统质证,重点审查毒品的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取样、送检全链条的程序规范性。
毒品物证排除、毒品案件辩护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毒品物证被排除,能扣减毒品数量吗?
能。毒品的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取样、送检程序违法且无法补正的,相关物证及鉴定意见应予排除,相应毒品数量被扣减。如(2017)渝05刑终780号案,因未现场封存导致毒品缺乏唯一性排他性,查获的98.72克海洛因不能认定为毒品。
Q2:搜查程序有什么常见违法点?
主要包括:搜查笔录无被搜查人签名或未注明拒绝签名、见证人参与侦查抓捕不适格、未当场开列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与搜查笔录时间不符、未对搜查过程录像且无法合理解释等。程序重大违法且无法补正的,相关物证应予排除。
Q3:毒品没有当场称量,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公禁毒〔2016〕511号《程序规定》,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未当场称量、未进行物证编号、事隔数日后才称量的,不能排除物证来源的唯一性、准确性,相关称量记录及鉴定意见可能被排除(参照(2019)吉03刑终190号案)。
Q4:毒品原物灭失了,还能认定数量吗?
视情况而定。若原物灭失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相关数量不予认定(参照(2016)辽14刑终19号案);若有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毒品确实存在,仍可认定(参照(2016)黑0281刑初62号案)。
Q5:广东地区毒品物证审查有什么特点?
广东毒品案件量大,法院对毒品证据保管链条的程序审查日趋严格,强调现场封装、当场称量、检材同一性、见证人适格的规范性。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物证三性开展系统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