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
导语
特情引诱是辩护人在毒品类犯罪中经常使用的辩点之一,但事实上,是否认定特情引诱较多依赖法官的综合判断。今天推送21个未认定特情引诱的案例,从反面帮助辩护人更好地把握实务裁判尺度。
📋 权威依据: 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中关于特情引诱案件处理的规定。
一、具有牟利目的、积极迎合买家——不构成犯意引诱
案号:(2016)粤刑终1200号——举报人罗某向王海殴提出购买冰毒,王海殴即联系崔义,崔义又联系谢有宝寻找货源。双方约定以10万元价格交易2公斤甲基苯丙胺,谢有宝等人在公寓内查验毒资、试吸毒品后通知吴国平携带毒品到场交易,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90克(含量74.9%)。
裁判观点: 本案确系公安机关通过特情介入,但谢有宝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迎合买家的要求提供毒品用于交易,本身即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思,故不属犯意引诱。
二、案发前已有贩卖行为——不存在特情引诱
案号:(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6号——蒲路长受"阿明"雇佣在中山市向他人贩卖毒品;次日又按"阿明"电话要求在坦洲镇取得一包海洛因(净重209.03克),以68000元价格卖给王显中,交易时被布控抓获。
裁判观点: 公安人员系根据贩毒人员的举报,将具有毒品犯罪嫌疑的蒲路长布控抓获,且其在被抓获前已受"阿明"雇佣贩卖过毒品,不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
三、平时已持有毒品伺机出售,或明知对方持有毒品积极居间介绍——不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案号:(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5号——江涛在得知陈某兵有意购买冰毒的情况下介绍伍杰汉与其认识并密谋交易,约定以18万元购买1000克冰毒。伍杰汉在交易完成后离开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资18万元和疑似冰毒2包。
裁判观点: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伍杰汉平时已持有毒品且待机出售牟利,而江涛在明知的情况下积极促成两人的毒品交易,足以证明二人主观上本来就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意图且无意限制数量。本案虽存在公安机关运用特情的情况,但尚不属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四、短时间内即携带大量毒品前往交易——举报人仅提供交易机会
案号:(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37号——罗文湃携带冰毒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酒店向他人贩卖,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准备贩卖的甲基苯丙胺997.4克(含量74.4%)及身上冰毒0.93克。
裁判观点: 罗文湃在证人李某提出交易后的短时间内即携带大量毒品前往交易,证明李某所交易的对象是已经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李某所提供的只是毒品交易的机会,不属犯罪引诱。
五、短时间内即筹集大量毒品,且交易数量系双方商定——不属于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
案号:(2015)粤高法刑四复字第16号——在押毒贩黎某向公安机关揭发江振炬涉嫌贩卖毒品,在公安控制下通过电话联系江振炬,商定以每公斤1.8万元交易氯胺酮10公斤。江振炬向他人购入10公斤氯胺酮后纠集江某乙携带毒品交易,被抓获时查获氯胺酮10080克(含量75.9%)。
裁判观点: 江振炬在接到求购电话后短时间内即筹集到大量毒品,且交易数量由双方共同商定,可证实其本就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具备贩卖该数量毒品的能力,不属于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
六、涉案人员中无特情身份提出购买要求——不存在特情引诱
案号:(2017)粤刑终1107号——邝雄友、陈剑刚、诸天明等人多次购毒贩毒,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破获全案,缴获甲基苯丙胺合计数千克。陈剑刚虽曾被列为特情耳目,但系因协助抓获他人,在本案中未以特情身份向邝雄友提出购买毒品或协助侦破。
裁判观点: 本案系公安机关掌握到诸天明有贩卖毒品嫌疑后展开侦查并破获此案,陈剑刚在本案中没有以特情身份向邝雄友提出购买毒品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故对邝雄友不存在特情引诱。
七、特情人员被多次邀约、催促后才商定交易——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案号:(2016)粤刑终921号——黄登舜、林荣贵贩卖毒品得手后要求吴韶武介绍买家,在吴韶武介绍谢某后,二人先后以提供样品试吸、电话催促等方式积极主动邀约交易,谢某在多次邀约催促下才与二人商定交易数量、价格和地点,然后才向公安机关举报。
裁判观点: 黄登舜、林荣贵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早已有之,谢某在二人多次邀约、催促情况下才商定交易并举报,交易及数量由双方商谈确定,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八、举报人提出购买后快速准备好毒品,且住处亦查获大量毒品——并非犯意引诱
案号:(2016)粤刑终710号——张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方清城涉嫌贩卖毒品,民警安排张某向方清城购买毒品。方清城来到约定地点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8.25克,随后在其租住处查获毒品一批和电子秤等物。
裁判观点: 张某向方清城提出购买毒品后,方清城很快就准备好了用于交易的毒品,且在其租住处亦查获大量毒品,交易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并非犯意引诱。
九、首次通电话即表示有毒品交易,且系毒品再犯——无犯意引诱、数量引诱
案号:(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68号——特情人员罗某打电话给唐振光提出购买冰毒1公斤及麻古200粒,唐振光表示有货,双方商定交易时间和地点。唐振光在租住处向罗某及民警假扮的"老板"出售毒品后被当场抓获。
裁判观点: 罗某第一次打电话询问是否有货时,唐振光当即答复有上述数量的毒品,之后双方商定交易时间地点,罗某未对唐振光实施任何诱惑行为;结合唐振光是毒品犯罪的再犯,足以认定其犯罪故意并非因引诱而产生,交易数量也无因引诱而增加的情况。
十、一拍即合,迅速组织大量毒品用于交易——不存在犯意引诱
案号:(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8号——肖某乙向警方举报吴俊勇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安排肖某乙与其联系购买,双方约定以6万元购买一公斤甲基苯丙胺。吴俊勇遂联系李木炳提供毒品,交易时二人先后被抓获,缴获毒品1000克。
裁判观点: 本案虽系公安机关安排特情人员介入侦查,但吴俊勇一拍即合、迅速组织大量毒品用于交易,可证明公安机关并不存在犯意引诱。
十一、向特情人员交付毒品后还另行推销其他毒品——存在贩卖故意
案号:(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2号——潘华为贩卖毒品牟利托熟人孟某代为联系买主,在酒店房间内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孟某介绍的买家出售冰毒,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查获冰毒合计539.7克。
裁判观点: 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贩卖毒品是潘华主动而为。潘华在向假扮买主的公安人员交付150克冰毒后,还另行向其推销冰毒和麻古,可见其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存在犯意引诱情形。
十二、短时间内进行交易、未就数量提出异议——不存在犯罪引诱和数量引诱
案号:(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34号——李某某联系何进华以每克110元购买200克冰毒,何进华随即联系余健强购买,余健强当晚便从"阿龙"处赊购到毒品并前往交易,交易时被抓获。
裁判观点: 何进华、余健强事先已掌握有毒品的购进渠道,能在短时间内进行数量较大的毒品交易,不属于犯罪引诱。所谓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本案中李某某提出购买200克犯意,何进华、余健强未就数量提出异议,也未存在强化、扩大贩卖数量的问题,不存在数量引诱。
十三、特情介入之前就有积极寻找买家的行为——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案号:(2018)粤刑终317号——黎伟华、招伟铭共谋贩卖毒品,由黎伟华联系毒品、招伟铭寻找买家,招伟铭通过微信向谭某1发布有大量毒品待售的信息,谭某1将该涉毒线索反映给公安机关。经民警安排谭某1向招伟铭提出购买2千克冰毒,后因上家未按约送货而未果。
裁判观点: 黎伟华、招伟铭在公安机关运用特情介入之前就已经产生贩卖大宗毒品的犯罪故意,且已实施了寻找买家的具体行为(招伟铭在微信中明确讲"帮我放货吧,我朋友度有四公斤"),本案并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更不存在双套引诱的情形。
十四、系侦查发现、无特情介入——不存在犯意引诱
案号:(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10号——林华富将6块毒品海洛因交给戚荣要求以不低于每块106000元的价格出售,戚荣随后电话联系吴德告知"有货",吴德表示要购买3万元毒品海洛因,戚便叫吴带钱和电子秤到其租住屋交易。
裁判观点: 吴德归案后多次供认本次贩毒作案前曾向戚荣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转卖他人,并非贩毒初犯,与戚荣间已形成毒品交易默契。吴德贩毒犯意的产生和贩毒行为的实施基于其与戚荣间的毒品交易习惯,不存在被动犯罪的问题,且本案自始没有特情介入,也不存在犯意引诱。
十五、一拍即合、积极寻找上家、主动要求特情人员购买更多毒品——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案号:(2018)粤刑终1428号——谢某因涉嫌贩毒被羁押期间举报梁小青贩毒,电话联系梁小青要求购买10克海洛因。梁小青随即联系农某强交易毒品,并告知谢某10克太少、至少要"一饼"(约350克)才交易,两人谈好以10万元交易一饼海洛因。交易时农某强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349克。
裁判观点: 本案虽是谢某先提出购买毒品,但梁小青一拍即合,随即积极主动寻找贩毒上家,并主动告知谢某所购买的毒品数量太少、至少需要购买1饼才交易,说明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十六、未直接接触特情人员,完全按同案人要求准备交易毒品——无犯意引诱与数量引诱
案号:(2017)粤刑终355号——杨广洲与陈某1通过电话洽谈以7万元交易冰毒2000克,随后杨广洲打电话给卢健南准备好交易用的毒品,卢健南自行出资向他人购买毒品后与杨广洲一起前往交易,被抓获时缴获甲基苯丙胺1890克(含量76.3%)。
裁判观点: 本案虽由他人与杨广洲先达成毒品交易协议,但卢健南没有接触到杨广洲之外的人员,完全是按杨广洲的要求组织毒品交易货源,对其而言不存在犯意引诱与数量引诱的情形。
十七、涉案毒品数量较小、无证据证实存在引诱——意见不予采纳
案号:(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1481号——王某甲在增城区以50元的价格向余某甲贩卖毒品1包(净重0.3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观点: 特情侦查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一种侦查方式,本案现场视频录像中的对话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被告人并非因特情人员才产生贩毒的主观故意,且购买毒品的数量较小,无证据证实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十八、短时间内进行二次交易——有明显的贩卖故意
案号:(2018)粤0106刑初271号——举报人蒋某电话联系尹某文购买冰毒,尹某文以500元向其售卖0.61克后获利20元;间隔不到两小时,尹某文再次到同一地址以500元向蒋某贩卖0.54克时被当场抓获。
裁判观点: 蒋某联系购买毒品后,尹某文并无提出没有毒品交易,而是立刻答应、商议好价格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携带毒品赶赴现场交易,第一次交易完成后间隔不到两小时又进行了第二次交易,可见有明显的贩卖毒品主观故意,不存在犯意引诱。
十九、曾多次供述想转卖毒品赚取差价——不存在犯意引诱
案号:(2017)粤0111刑初2991号——李光彬在白云区以500元出售白色晶体2小包给罗某1,交易完成后被抓获,另在其车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共38.75克,均为甲基苯丙胺。
裁判观点: 证人的证言证实李光彬此前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李光彬亦多次供述想靠转卖毒品赚取差价,故辩护人提出的犯意引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十、行为积极、预先收取毒资并在短时间内携带商定毒品交易——不应认定为犯意引诱
案号:(2018)粤0106刑初700号——李某1微信联系曾某某商定以750元购买冰毒3克,并先行微信支付毒资、交通费及好处费共950元。当晚曾某某交付毒品后被当场抓获。
裁判观点: 本案毒品交易的犯意虽由举报人李某1提起,但曾某某不但未拒绝,还积极实施毒品犯罪行为,预先收取毒资并在短时间内携带商定的毒品至现场交易,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意引诱。
二十一、举报人多次电话联系不能简单推定犯意引诱的存在
案号:(2018)粤0113刑初625号——麦新峰经电话联系后驾车到天河区以600元向吴某1贩卖毒品一包,交易完成后被现场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举报人当日多次拨打麦新峰电话催促送货。
裁判观点: 举报人指证其通过电话联系麦新峰要约购买"K粉",麦新峰当即表示应允,随后双方谈好交易数量、价格、时间、地点。通话清单显示双方主叫与被叫、通话时间长短等情况与举报人陈述相互印证。本案虽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形,但不能简单以举报人多次电话联系就推定存在犯意引诱。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毒品案件主张特情引诱,辩护人应当从反面把握裁判尺度:法院否定特情引诱的核心逻辑是——行为人本就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特情介入只是提供了交易机会,而非诱发了犯意。具体审查时,应当关注:一是行为人是否有牟利目的、是否积极迎合买家要求;二是案发前是否有贩卖行为或是否属于毒品再犯;三是是否平时持有毒品待机出售、是否短时间内能筹集大量毒品;四是特情介入前是否已有寻找买家的行为;五是交易数量是否由双方商定而非特情单方提出。若上述因素指向"犯意早已存在",特情引诱辩点难以成立——辩护人应转向数量认定、证据瑕疵等其他辩点。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 特情引诱辩点在广州及广东地区毒品案件中适用频繁,但认定标准严格——法官综合判断"犯意是否因引诱而产生"。若您或您的亲友因涉嫌毒品犯罪被调查,建议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客观评估特情引诱辩点的成立空间,避免盲目主张而错失其他更有利的辩护方向。
特情引诱、毒品犯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什么是特情引诱?
特情引诱是公安机关在毒品犯罪侦查中运用特情人员(线人、耳目)接触犯罪嫌疑人,诱使其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侦查方式,包括犯意引诱(行为人本无贩毒故意,因特情引诱产生犯意)和数量引诱(行为人本只有少量贩毒故意,因特情引诱实施更大数量犯罪)。
Q2:犯意引诱成立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因犯意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因数量引诱实施犯罪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因"双套引诱"实施犯罪的,处罚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特情引诱成立的,直接关系量刑档次。
Q3:什么情况下法院不认定特情引诱?
主要看行为人犯意是否早已存在:具有牟利目的且积极迎合买家、案发前已有贩卖行为、平时持有毒品待机出售、短时间内能筹集大量毒品、特情介入前已寻找买家、系毒品再犯、交易数量由双方商定等——这些情形下法院通常认定犯意并非因引诱产生,不构成特情引诱。
Q4:举报人多次打电话催促交易,能证明犯意引诱吗?
不能简单推定。参考(2018)粤0113刑初625号案——通话记录与举报人陈述能相互印证,虽然存在特情介入,但不能仅以举报人多次电话联系就推定存在犯意引诱,还需审查行为人是否"一拍即合"、是否积极组织货源等实质因素。
Q5:广东地区特情引诱案件有什么审理特点?
广东毒品案件量大、特情侦查使用普遍,法院对特情引诱的认定强调"犯意是否因引诱而产生"的综合判断,从牟利目的、既往贩毒史、持毒待售状态、组织毒品能力等多维度审查。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客观评估辩点成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