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最高可判三年;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本罪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同类行为主要依据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种行为方式。一是引诱,如以奖金、出场机会为条件劝运动员使用;二是教唆,说服、怂恿运动员使用;三是欺骗,隐瞒成分或谎称是营养品;四是明知运动员要参加重大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他人使用的,属于从重情节。
限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法条明确限定竞赛范围,并非所有体育活动中使用兴奋剂都构成本罪,一般的商业赛事、业余比赛通常按反兴奋剂条例处理。
和毒品犯罪要分清。兴奋剂与毒品是两套管制体系。部分兴奋剂品种同时被列入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目录,走私、贩卖这类物质的可能按毒品犯罪处理;本罪针对的是竞赛场景下的使用与提供行为。
常见追问
问:队医按教练要求给运动员用药,谁担责?答:要按各自的作用认定。提出要求、组织实施的人员属于组织、强迫,通常从重;具体经手提供的人员按提供兴奋剂处理,作用大小影响量刑。
问:运动员自己主动用,提供的人有事吗?答:明知其参赛仍提供的构成本罪,不因运动员主动而免责。
律师建议:辩护重点在竞赛性质与主观明知。应核查赛事是否属于法条限定的重大竞赛、所涉物质是否确属兴奋剂目录,并核实当事人对用途与成分是否知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