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上市公司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做假账、瞒报重大事项,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可判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看损失和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一百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达到当期披露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达到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单罚制是重要特点。本条的刑罚只落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上,不对公司本身判处罚金。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情形的,同样依照本条处罚。
常见追问
问:财务人员只是按老板要求做的账,会被追诉吗?答:会被纳入调查范围。是否追责要看其在造假中的地位作用、是否明知、是否直接策划或者组织实施。
问:虚增利润的比例怎么算?答:以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为基数计算,达到百分之三十是立案追诉情形之一,具体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为准。
律师建议:辩护重点在数额与比例的核定、责任层级划分。应核查会计差错更正记录、审计意见、监管问询回复,理清当事人在决策链条中的位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