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剥夺政治权利,是法院在判刑时附加或单独判处的刑罚,剥夺的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类权利,不等于坐牢。
《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单独判处),也可以附加适用(跟着主刑一起判),例如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长短和起算方式依法律规定。
家属收到判决书看到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选举投票、不能担任公职,也要注意其言行涉及言论出版自由时的限制。
还需要留意:剥夺政治权利如果附加在主刑之后,通常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于主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一般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具体以判决书载明为准。
广州及广东地区法院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刑事犯罪等案件较常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普通刑事案件相对少见,具体以判决为准。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剥夺政治权利影响选举、任职等切身权益,对判决不理解时,可委托律师分析是否构成适用错误。
温馨提示:本文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