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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虚假行为如何定性?八大案例与罪与非罪的界限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3 天前)

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伪造产权证、虚报面积、抢建抢种、编造租赁合同、冒认坟墓、办假户口……哪些行为会被定罪?本文梳理八个真实判例,解析拆迁补偿虚假行为的罪名认定规则,提炼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两个关键点。

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虚假行为如何定性?八大案例与罪与非罪的界限

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虚假行为如何定性?八大案例与罪与非罪的界限

拆迁中,被拆迁人为了获得或者多得拆迁补偿款,经常采用伪造文件、虚报数量、虚构面积、抢种抢建等方式来获取更多补偿。这些行为哪些可能被定罪处罚?定什么罪?本文通过梳理八个真实裁判案例,并结合法律分析,解析拆迁补偿虚假行为的定性规则。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通过伪造产权证书、批复等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7)粤刑终500号——钟某与同案人刘某,由同案人黄某(已判决)在虚假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上加盖某村某社公章并出具《证明》,使钟某位于某区某村3、4号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得以按宅基地标准征收,获得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98万余元,钟某分得其中的221万余元。终审判决钟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要点解析:伪造产权证书、批复等权属文件,使无证建筑"合法化"从而按更高标准获得补偿,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量刑往往较重。

二、同样伪造证件,为何这里只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号:(2015)郊刑初字245号——常某名下有3套房屋,但只有一个土地证,根据拆迁规定按"一证一补"形式补偿。常某为了获得更多补偿,私自提供了2本伪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给房地产公司,最终多获得60多万元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常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是:房地产公司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越权放任补偿,造成被告人常某客观上占有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偿款66万余元及三套房屋,导致无法认定常某对以上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诈骗的故意不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

辩护解析:本案是区分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典型样本——即使使用了伪造证件,若无法查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补偿方明知或放任审查、未因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错付),则不构成诈骗罪,仅对其伪造证件的行为单独评价。这为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定性辩点。

三、通过虚构、虚报数量或面积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6)吉0323刑初226号——2015年伊通满族自治县修建伊长公路过程中,需要征用伊通满族自治县后某地村民的宅基地和园田地。在测量征用土地边界时,被告人周某、李某、孙某、夏某虚指地界,谎报土地面积骗取补偿款,分别骗得补偿款3万余元、2.6万余元和2.4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构成诈骗罪。

四、通过违法抢建、抢种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7)鄂0111刑初1199号——2011年3月,被告人叶某军在明知他人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共同出资以他人名义违法抢建房屋的情况下,提供土地并出资3万元参与抢建。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

要点解析:抢建、抢种行为本身虽是行政违法,但若其目的在于骗取补偿款,且实际骗取了补偿,则可能升格为刑事犯罪——诈骗罪。关键在于抢建、抢种行为与骗取补偿款之间的因果关系及非法占有目的。

五、通过编造虚假租赁合同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6)吉0104刑初433号——2006年,被告人王某福与王某预谋利用其在某村的一块土地在拆迁过程中骗取补偿款,与村支书马某编造虚假土地租赁合同,又取得了相邻的一块土地,并通过虚设办公地点、抢建厂房、虚增设备、虚假评估等方式骗取占地补偿款人民币191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福构成诈骗罪。

六、通过冒认、冒领方式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7)粤13刑终146号——因建设仁深高速公路需征用龙门县平陵镇相关山地,按征地工作要求迁移坟墓的群众可得到对应的迁坟补偿款。2016年5月,被告人丘某清找到李某、徐某,让其二人通过冒认坟墓的方式骗取迁坟补偿款,约定骗取后给予其二人每座坟墓6000元报酬。丘某清先在黄沙村白石组的山地寻得2座无主坟,并带李某确认墓地位置,由李某、徐某一起到镇国土所办理假墓地登记、迁坟补偿等手续,意图骗取迁坟补偿款共计4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丘某清构成诈骗罪。

七、通过临时租用、租赁的方式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7)鲁1102刑初125号——2014年春,某公司与某村委合作对村片区进行旧城改造。被告人秦某招为获取拆迁补偿款,经与被告人秦某孝事先商议,在其本人未实际养殖狐狸的情况下,租用秦某孝养殖的狐狸638只,骗取某公司赔偿款31900元。法院最终判决秦某招构成诈骗罪。

八、办理假户口、假出生证明骗取补偿款——定诈骗罪

案号:(2015)河刑初字第29号——2013年6月,被告人郝某哈得知本村拆迁将按每户人口数发放拆迁补偿款后,产生虚报人口数骗取补偿款的想法。郝某哈电话联系在老家的被告人王某燕(其妻),授意王某燕"弄"一张《出生医学证明》以办理假户口骗取拆迁补偿款。2013年8月,王某燕通过家人在老家的卫生院"办理"了一张新生儿"郝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寄给郝某哈。2013年11月,郝某哈用该《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他相关手续为"郝某"在本村落户,并于2013年12月领取了"郝某"的拆迁补偿款、奖励款共计151000元。法院最终判决郝某哈构成诈骗罪。

九、法律分析:区分罪与非罪的两个关键点

通过阅读大量案例,结合法律与实践,对于这类通过虚报、伪造虚假证件或其他欺骗隐瞒方式获取补偿款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诈骗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点有两点:

关键点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2015)郊刑初字245号案中,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为了加快拆迁速度而放任审查,无法查实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可定性为诈骗罪,而只对其伪造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换言之,若补偿方对虚假事实明知或放任,未陷入错误认识,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核心要件难以成立。

关键点二:补偿主体是否因受欺骗而错付。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方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财产。若补偿主体并非因为行为人在获取资格过程中的欺骗行为而错付补偿,则不宜以诈骗罪评价,该不法行为应当另行评价。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拆迁补偿类案件,应当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因欺骗而错付"两个核心要件展开:第一,审查补偿方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否存在放任甚至鼓励虚假申报的情形;第二,审查行为人获取的资格(如户籍、权属)本身是否真实——若资格真实、仅获取过程存在瑕疵,则补偿主体并非因欺骗而错付;第三,审查补偿款的发放流程与审批环节,判断"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

拆迁补偿、诈骗犯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虚报拆迁面积多领补偿款,会构成犯罪吗?

可能构成诈骗罪。虚报面积、虚指地界等行为使征收方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多支付补偿款的,属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诈骗罪。但若征收方明知或放任审查、未因欺骗而错付,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Q2:伪造土地证、房产证骗取补偿,定什么罪?

通常定诈骗罪;但若无法查实非法占有目的(如补偿方放任审查),则可能仅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两罪量刑差异巨大,定性辩点是此类案件的核心。

Q3:抢建、抢种多拿补偿款,违法吗?

抢建抢种本身属于行政违法,征收部门可不予认定补偿;若抢建抢种的目的在于骗取补偿款且实际骗取了补偿,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拆迁公告发布后的抢建抢种行为,司法机关通常会重点审查其主观目的。

Q4:用假户口、假出生证明多领人头补偿,构成什么罪?

若通过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假户口,虚增人口领取补偿款,构成诈骗罪;伪造证件行为属于手段行为,通常被诈骗罪吸收或从一重罪处罚。但若户口本身是真实办理的(仅办理过程有瑕疵),则补偿主体并非因欺骗而错付,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Q5:广东地区拆迁补偿类案件有什么特点?

广东城镇化进程快、拆迁项目多,涉及补偿款骗取案件多发。法院总体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与"因欺骗而错付"两个要件,对伪造证件类案件区分诈骗罪与伪造证件罪的界限较为精细。建议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定性与数额开展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