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信息高度共享的当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成为了一种低成本的犯罪手段,且散布速度十分迅速。又因侮辱、诽谤系自诉犯罪,受害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成本太高、难度太大,此类犯罪屡禁不止。通过案例检索发现,诽谤罪案例共约1874件,其中自诉案件1548件,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广,不仅容易给受害人心理和生活造成消极影响,也会严重影响网络空间秩序。
诽谤罪自诉案件中最棘手的争议之一,是被告人所散布的"事实"究竟是捏造的还是客观真实的——若该"事实"为客观真实,则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事实真假"的证明责任到底由谁承担?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规则,系统解析这一举证责任分配难题。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
一、网络诽谤入罪的三个条件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若要成立诽谤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捏造事实——包括直接捏造事实和篡改网络上原有的事实;
2.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捏造的事实;
3. 情节严重——包括如下情形: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点解析:实践中,双方争议往往在于被告人所散布的"事实"是其捏造还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若该"事实"为客观真实的事实,则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问题的提出:自诉人要证明"事实虚假"吗?
不言而喻,自诉人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例如所散布内容系被告人发布、以及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问题来了:自诉人的举证责任,是否包括证明被告人所散布"事实"的虚假性呢?
通过检索案例可以发现,大量诽谤案发生在情感纠纷中。以此情景假设:甲(男)、乙(女)系夫妻,乙怀疑甲与丙(女)存在不正当关系,便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散布丙与丁(男)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丙因不堪压力而对乙提起自诉。现需证明丙是否与他人存在不正常关系,这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作如下分析:
(一)若由自诉人丙承担举证责任
丙须证明其与他人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即"证无",对她而言显然存在难度。丙充其量只能要求丁提供证言证明二人关系,除此之外很难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而这一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十分值得怀疑——证人丁与本案事实认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考虑到自身家庭和社会评价,必然会作出有利于丙的证言。由此看来,完全由丙承担"证无"的举证责任并不合理。
(二)若由被告人乙承担举证责任
乙须证明其所散布事实系客观真实,即丙与丁存在不正当关系。对乙而言,由于该事实是其在网络上散布,其本人必然掌握了一定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等)才能作出这一判断,否则便存在捏造事实的嫌疑。因此,由乙承担"证有"的证明责任,似乎比要求自诉人"证无"合理得多。
(三)由被告人承担的困境
但是,若由乙承担证明责任,则意味着其不能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导致真伪不明时须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这与刑事诉讼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相矛盾。此外,这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也违背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辩护解析:究竟如何处理这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关键在于明确"真实性证明"这一行为的性质。如果直接将其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也是对"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挑战。
三、解决路径:将"真实性证明"解释为违法阻却事由
倘若将"真实性证明"解释为被告人的违法阻却事由,上述矛盾便能得到缓和:
当被告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性时,便能阻却违法性;
若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按照这一思路,在上述案件中,举证责任仍应由自诉人丙承担,即应由丙提供证据证明乙所散布事实的虚假性。对被告人乙而言,若其能提供证据证明丙与丁存在不正当关系,则其将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散布事实的真伪,该不利后果应由自诉人丙承担。
四、现实困境:自诉人取证难与"自诉转公诉"的探讨
诽谤罪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往往无公权力介入调取证据。虽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这一规定具体落实依旧存在困难。目前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并无申请调查令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诉人并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显然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在检索到的1548件诽谤罪自诉案件中,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判决无罪的案件多达960件——超过六成的自诉案件未能进入实体审理或未能定罪,足见诽谤罪自诉维权的艰难。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有学者提出,诽谤罪自诉维权的根本困境在于举证能力的失衡,可以考虑在特定情形下扩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范围,使部分网络诽谤案件可以适用公诉程序——诽谤罪的取证、举证困难现状或能得到大大缓解。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作为自诉人还是被告人,都应当重视证据收集与举证策略,建议在案件早期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诽谤罪举证责任常见问题解答(FAQ)
Q1:网上被人诽谤,想起诉追究刑责,需要证明什么?
需要证明三方面:一是被告散布的内容系其发布(或组织、指使他人发布);二是该内容系捏造的事实;三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点击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等)。同时诽谤罪属自诉案件,需自行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Q2:被告散布的内容是真是假,谁来证明?
通说认为,自诉人应承担"该事实系虚假"的证明责任;被告若能证明所散布事实真实,则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被追责;若双方都无法证明真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由自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Q3:被人诽谤但自己收集不到证据,怎么办?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实践中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注意及时固定网页截图、转发记录等电子证据,必要时申请公证保全。
Q4:转发别人的诽谤内容,会被追责吗?
视主观状态而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网络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若不明知是虚假事实而发布、转发的,即使造成名誉损害,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构成诽谤罪。
Q5:广州地区诽谤罪自诉案件有什么特点?
广东地区法院对诽谤罪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较为审慎,对"情节严重"标准的把握相对严格。作为自诉人应重点收集点击量、转发量证据;作为被告人则应围绕"事实真实性""无诽谤故意"展开抗辩。建议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制定针对性证据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