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兜底罪名,它规制的是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
正因为刑法条文对"其他危险方法"未作明确列举,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决定法律适用,由此产生一个突出问题:本罪存在被当作"口袋罪名"扩张适用的趋势。偷盗井盖、破坏高速公路隔离设施等行为,原本多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但在舆论压力下,有些案件被改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文以广东省公开的289个有效案例为样本,归纳"其他危险方法"的具体行为方式、认定标准与裁判要点,帮助当事人、家属及辩护律师理解本罪的边界,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中找准辩护方向。
📋 权威依据:本文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各级法院公开裁判文书。
一、「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与放火、决水、爆炸相当
并非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落入"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根据司法实践,认定"其他危险方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危险性程度相当。行为造成的危害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而非单纯造成部分人的心理恐慌或其他轻微后果。
第二,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现实危险。行为必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并形成一种必然性、现实性、紧迫性的具体危险。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辩护时首先要审查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相当"的危险程度。若行为仅造成轻微后果、危险不具有紧迫性,或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少数人,则可能不构成本罪,应考虑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辩护。
二、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占比最高的行为类型
在广东省289个有效案例中,有103宗案件的"其他危险方式"是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占本罪总数的35%。这一类型又可根据行为原因、行为目的进一步细分:
(一)因纠纷激愤冲撞人群
案号:(2018)粤0607刑初78号程某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程某成与他人在酒吧门外发生争执,后不顾车前有多人的情况,驾驶汽车向与其发生争执的人群冲撞。后没有驾车离开现场,而是在路口斑马线位置掉头再次冲向人群,来回企图冲撞人群直到被逼停。期间造成被害人李某1、梁某、陆某1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陆某1、李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程某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要点解析:本案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驾车反复冲撞人群,虽仅造成轻微伤,但行为本身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性,且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判决同时说明,若行为人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一次冲撞,可能按故意伤害罪等处理。
(二)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冲撞
案号:(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钟某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钟某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甲驾驶并搭载黄某乙的1辆自行车尾部,造成黄某甲死亡、黄某乙轻伤一级。后钟某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行驶约1公里时又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钟某明再次驾车逃离时撞停于土坡上,后被抓获。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钟某明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要点解析:本案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的典型。逃逸过程中的二次肇事,说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危险程度显著升级,故对第二次肇事单独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吸毒后驾车冲撞
案号:(2018)粤1802刑初360号李某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李某思吸食毒品氯胺酮后,驾车搭载陈某2外出,途中多次违反交通规则行驶。后与肖某1、陈某1、刘某1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李某思、陈某2受伤,四辆汽车受损,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经鉴定,陈某2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李某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盗窃后驾车冲撞拦截车辆
案号:(2018)粤52刑终180号全某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盗窃案
来源: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全某忠与谭某实施盗窃后驾乘小轿车逃离现场,途经揭阳市榕城区时遇民警及联防队员布控拦截。当时周边车辆和行人众多,全某忠不接受检查,不顾周边群众和行人安全,驾驶小轿车加速撞向停放在前方的摩托车企图逃走。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全某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五)斗殴后驾车撞向围观群众
案号:(2018)粤1881刑初281号许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许某驾车与谭某因货车乱停发生争吵并扭打。后许某被谭某叫来的帮手打了一巴掌。许某将车倒至距离大排档门口10多米处后,突然加速向前行驶撞向围观群众,并撞入商店门口摊位,致袁某1、蓝某1、谭某2等8人被撞伤。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许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案例启示:从上述案例可见,认定驾驶机动车冲撞构成"其他危险方法",关键在于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否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辩护时应重点审查:冲撞对象是否特定、危险是否现实紧迫、是否因受刺激情绪失控等情节,这些均可能影响定罪与量刑。
三、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公共交通安全高危行为
多起因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公交司机造成严重事故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以本罪定罪的判例早有先例,广东省目前有10宗类似案例。
案号:(2016)粤03刑终2294号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何某与其母亲一起搭乘长途客运大巴车前来深圳。期间,何某怀疑其母亲携带的现金被车上乘务人员偷走,遂与乘务人员发生争吵。大巴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广深高速路段时,何某不听劝阻,持一把折叠小刀吵闹,并持刀威逼正在驾驶车辆的戴某停车未果。之后,何某仍不听劝阻,用脚踢车辆的变速器,并用小刀将前来劝阻的钟某划伤。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提示:殴打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行为发生于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直接威胁全车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安全,实践中几乎均按本罪处理。辩护重点可放在行为是否影响驾驶安全、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等责任能力问题。需要特别提示的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类行为已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剥离,增设独立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本文所引何某案判决时按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并无不当,但新发案件须注意罪名已经切换。
四、点燃或威胁点燃煤气瓶等易燃易爆物
点燃(或威胁点燃)易燃易爆物危害公共安全在本罪中也较为常见,广东省共有类似案件33宗,占总数11%;其中点燃(或威胁点燃)煤气瓶(罐)的案例有28宗,占该类型案件的85%。
案号:(2017)粤0112刑初1288号张某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张某武系某快递公司分部员工。2017年8月13日17时许,其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快递到广州市黄埔区某广场时因入口问题与保安发生争吵,在得知保安欲扣留其电动三轮车后,遂将分部的一个煤气瓶搬到广场销售中心并打开瓶阀任煤气泄漏约10分钟,同时手持打火机以点火威胁保安归还电动三轮车,后被保安控制。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张某武尚未点燃打火机即被制服且现场没有其他火源,故没有实际起火、爆炸,无法判断其是以放火还是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宜直接认定为放火罪或爆炸罪。但张某武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心态,客观上实施了打开煤气阀门并释放一定时间煤气的危险行为,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应当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点解析:本案体现了"危险方法相当性"的认定逻辑,即使未实际引燃,只要行为已形成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即可构成本罪。辩护时可从"危险是否紧迫现实"角度切入,若煤气泄漏时间极短、现场人员稀少、扩散条件有限,可主张危险程度不足以与放火、爆炸相当。
五、对人群随意开枪射击、公共场所自焚等极端行为
(一)对人群随意开枪射击
案号:(2017)粤0904刑初895号梁某锋、张某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案
来源: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梁某锋因与杨某4有矛盾,为报复杨某4,伙同张某强等9人持刀具及枪状物驾驶3辆摩托车寻找杨某4实施报复。后发现杨某4的小车停在其房屋门口,误以为杨某4在人群中喝茶,张某强停下摩托车,手持自制散弹枪走向人群,并举枪向喝茶的地方开了一枪,后与其他8人逃离现场。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梁某锋、张某强等人持枪向人群开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
(二)公共场所自焚
案号:(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16号魏某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魏某清伙同其兄携带相关材料和汽油,从东莞市乘车到广州火车站再乘火车进京。抵京后乘坐北京市20路公交车到达天安门广场旁边时,魏某清打开公交车后车窗户向外散发材料,随后将随身携带的汽油倒在自己身上,手持打火机。车上乘客见状纷纷下车,备勤特警上车制止时,魏某清遂用打火机点燃身上的汽油,特警迅速将其推倒并处置,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魏某清在营运中的公交车上故意纵火自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由于特警及时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高空坠物、冲撞加油站、持刀泼酸等行为方式
(一)高空随意抛掷物品
案号:(2017)粤01刑终441号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某单位801房,将煤气罐、铁锤、曲线锯、戒纸刀等物随意扔向楼下,致停放在楼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各1辆被砸坏。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提示:高空抛物案件定罪需把握"公共场所+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两个要件。若抛掷物品重量轻、坠落区域无人经过、未形成现实危险,应争取按民事侵权或行政处罚处理,避免入罪。需要特别提示的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高空抛物行为已单独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属情节犯,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其成立不再要求"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只要"情节严重",即处一年以下刑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冲撞加油站或威胁点燃加油枪
案号:(2017)粤19刑终199号余某、陈某宏抢劫、抢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余某、陈某宏、管某、申某实施抢劫后,公安人员在东莞某加油站对四人实施抓捕,用车辆前后围堵余龙驾驶的小汽车。余某突然启动正在加油中的小汽车撞开前方拦截车辆企图逃跑,致使所驾车辆失控撞上1部加油机,并造成汽油泄漏。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余某驾驶正在加油中的车辆在加油站以冲撞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财产受损及汽油泄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公共场所持刀追砍路人或泼硫酸
案号:(2016)粤03刑初45号魏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魏某兴因琐事产生报复社会念头,伺机选择不特定人作为侵害目标。其驾驶电动车在深圳市宝安区等地寻找作案目标,先后持西瓜刀将被害人沈某、黄某、代某、韦某头部砍伤。后变更作案手法,先后在宝安区某商场向被害人詹某、陈某面部泼硫酸,致其面部、颈部等多处严重烧伤。经鉴定,詹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五级;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魏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采取向无辜路人持刀砍击和泼硫酸方式发泄不满情绪,导致严重伤害后果并造成社会恐慌,量刑时应着重考量,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随意丢弃有毒危险物品
案号:(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85号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孙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如意坊电器城门口,将一袋用绿色编织袋装着的磷化铝粉末随意丢弃在上址附近的一个垃圾桶内。同日15时许,环卫工人刘某甲在清运上述垃圾桶时,磷化铝发生爆炸,致刘某甲当场被炸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无证驾驶飞机严重扰乱航空秩序
案号:(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05号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已做脱敏处理):被告人黄某在未向航管部门申报航线的情况下,驾驶一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从惠州市淡水区临时机场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途中降落揭阳市地都镇停留约20分钟,后飞往汕头市南澳岛。该行为严重扰乱民航航班秩序,潮汕机场当时不得不实施航空管制,导致航班延误1架次、改线1架次,并严重干扰某空军部队的作战战备训练。
裁判观点:法院认定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法作出判决。
七、广州及广东地区实务注意
广东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裁判数据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辩护时应加以把握:
第一,案件类型高度集中。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占全部案件35%,点燃易燃易爆物占11%,这两类合计接近半数。广州、深圳、佛山等城市车流密集、人群聚集度高,驾车冲撞类案件多发。
第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是辩护主战场。偷盗井盖、高空抛物、丢弃危险物品等行为,实践中存在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辩护时应紧扣"危险相当性"标准,从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危险是否现实紧迫、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维度论证。
第三,量刑幅度跨度大。从本案样本看,量刑从有期徒刑六个月(丢弃磷化铝)到十五年(持刀砍人、泼硫酸致重伤)不等,主要取决于危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如果当事人因相关行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阅卷审查行为危险性、调取监控还原现场、论证行为对象特定性等方式,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变更罪名或不批捕,在审判阶段争取量刑从宽。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偷盗井盖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存在争议。若井盖位于人流量大、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盗窃行为可能形成对不特定行人、车辆的现实危险,实践中确有按本罪处理的案例;若位于偏僻无人区域,通常按盗窃罪处理。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形成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现实紧迫危险。
Q2:开车撞人一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不一定。若行为人仅针对特定对象(如与某人有仇)实施冲撞,通常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只有冲撞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危险具有扩散性,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3: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会怎么判?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的行为已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剥离,增设独立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司乘纠纷不再按重罪论处。只有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Q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
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醉酒驾车连续肇事、肇事后逃逸再次肇事等情形,常被认定具有放任故意而以本罪论处。
Q5: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后,有哪些辩护空间?
可以从四个方向辩护:一是行为危险程度是否与放火、爆炸相当;二是侵害对象是否特定(针对特定对象应改按故意伤害等罪);三是危险是否现实紧迫(尚未形成具体危险的可作无罪或罪轻辩护);四是量刑情节(自首、坦白、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
Q6:广州地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什么特点?
广州及广东地区此类案件以驾车冲撞类为主,法院对"危险相当性"的把控较为审慎,部分轻微行为(如丢弃危险物品仅致轻微伤)会判处较低刑期。建议涉案家属尽早咨询广东本地专业刑辩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