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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新派与旧派刑法的正面战场:从贝卡利亚到龙勃罗梭、李斯特的百年之争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0 天前)

刑法为什么要处罚犯罪人?刑罚的正当性从何而来?本文梳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实证学派)百年之争的脉络:从贝卡利亚、康德、费尔巴哈的报应论,到龙勃罗梭、菲利的社会防卫论,再到李斯特与宾丁的正面交锋,解析罪刑法定、死刑存废、犯罪构成体系等核心议题的思想源头。

新派与旧派刑法的正面战场:从贝卡利亚到龙勃罗梭、李斯特的百年之争

导语

刑法为什么要处罚犯罪人?刑罚的正当性从何而来?这些看似"无用"的追问,恰恰是理解现代刑法制度的一把钥匙。本文承接"刑事法学流派之间的battle"系列,梳理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与刑事近代学派(新派)百年之争的脉络。

上篇回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更注重"个人本位",更多在理性哲学范畴进行讨论。贝卡利亚、康德、费尔巴哈等大神们完成了反封建的历史壮举。然而,前期旧派的思想管用了一个世纪后,便遭到了现实的挑战。

一、时代背景:旧派理论为何遭遇现实危机

根据历史的发展,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40、50年代,正好是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二次工业革命如火如荼。但国家光顾着经济发展,却忽略了对社会的关注:

  • 资本家剥削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吃不饱穿不暖,受不了只好反抗,但反抗是要被送上审判席的;

  • 底层人士更加对社会产生怨恨、报复之心,不公平不正义之事随处可见。

然而,主张报应论的康德和费尔巴哈早已作古,老百姓辩解"反抗自己是正当防卫"没人听;主张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的贝卡利亚要是活到这个时期,恐怕也不好意思说公众自愿和"国家"这个剥削机器订立什么劳什子契约吧。总之,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和犯罪,基于旧派大神们的理论主张所制定的法律,已经不能解决民生问题。国家这时候要是不想出点什么新招重新修订刑法,平民恐怕又要造反了。

二、龙勃罗梭的"手术刀":天生犯罪人论与社会防卫论

在哲学家、法学家称霸刑事法学圈一个世纪后,主攻自然科学的龙勃罗梭杀出了重围,用他的"手术刀"为刑事法学理论切开了一个口子,开出了另一副治理国家的"药方"——社会防卫说

古典学派说过,犯罪的原因是个人意志自由的选择,刑罚权来源于社会契约,因为约好了上交刑罚权,出于契约守则,犯了罪的人就得接受惩罚。可若是契约条款本身就不合理,人们能上哪说理去呢?于是有了龙勃罗梭的惊世之言。

后世对于龙勃罗梭的印象,大概只记得是一位通过解剖人的头颅得出了人分为"天生型犯罪人、激情型犯罪人、精神病型犯罪人及偶然犯罪人"的"疯子"。但是龙勃罗梭在讨论刑罚权时,所依据的是实实在在的自然科学——达尔文的进化论,而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形而上学抽象概念。

龙勃罗梭主张:刑罚是原始社会对破坏共同准则的反应,是对原始社会的防卫。因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防卫和处罚也是必然的,刑罚权应当以自然必要性和自我防卫权为基础。因此,"社会是一种客观存在之物,受到进化理论的支配,而犯罪人犯罪是对社会的生存条件的侵害,因此,为了社会自身进化,社会必然要对于侵害其生存的犯罪人进行打击。"当然,不少人也看出来了,龙勃罗梭对于"犯罪的必然性"的理论基础是人的生理构造居然自带犯罪属性。这论调搁谁都无法认同,丝毫没有逻辑和概念。

三、加罗法洛与菲利:从刑事人类学派到刑事社会学派

加罗法洛和菲利作为龙勃罗梭的忠实粉丝,自然也赞同这一套理论,加罗法洛甚至还进一步细化了犯罪人的类型。所幸的是菲利还说了点别的,否则他的名气也不会比加罗法洛大一些:

菲利认为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因此,需要社会提供其他政策来缓解刑罚的负荷,甚至替代刑罚。当然,菲利没说刑罚完全没用已是客气,他还是认为刑罚的作用在于作为行为底线维护了社会稳定。

要点解析:三人虽然都属于刑事近代学派(新派),但内部仍有区分。龙勃罗梭和加罗法洛注重对不同犯罪人本身的研究,内容多为犯罪学;而菲利更侧重对社会整体的研究,内容混合了犯罪学、社会学还有刑事政策。因此,菲利与龙勃罗梭二人又分别代表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并称"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对刑法最大的贡献,就是促使刑事政策的产生和发展、刑罚种类的多样性,也让刑法学这门学科进入到更加科学化的研究中。

四、正面战场:李斯特与宾丁之争

新派与后期旧派的正面战场,主要发生于李斯特卡尔·宾丁之间:

  • 卡尔·宾丁,1841年生,成名于1872年著的《规范及其违反》;

  • 弗兰茨·冯·李斯特,1851年生,成名于1881年编著的《德国刑法教科书》。

本来仅从理论主张上而言,二人都各自有建树,但都互看不顺眼。维基百科如此描述这场争论:"Binding was Liszt's great adversary, and many of Liszt's central views were formed in response, or at least in contradistinction, to Binding's."(李斯特是宾丁最强烈的反对者,并且其许多主张都是对宾丁的回应,或者至少是相反的观点。)说白了,就是指名道姓的反对宾丁。

宾丁的理论主张(后期旧派·规范论):宾丁认为,惩罚是合理的,而且只有在国家对违反国家规范的行为作出反应时才有正当理由。因此,犯罪的实质是违反了实在法的规范,而不是犯下不法行为。刑法并不是对正义的要求,或者像康德所希望的那样是一种"绝对命令",而是作为执行国家权力的国家工具,国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选择使用(这种思想有助于维护国家权威)。宾丁在承认意志自由论的前提下,认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犯罪人违反了刑法条文,而是其行为恰恰落在刑法条文包含的内容。他把"犯罪人违反的法律规定"称为"规范"(不限于成文法,也不属于习惯法,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一种规范),其理论因此被称为"规范论"。且不论这一原因找得是否有理,光是其对规范的划分(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确立规范的独立地位,就已经对犯罪论和责任论起了"先例性"的作用,乃至对整个德国刑法学界的思想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被认为是德国继费尔巴哈后最有影响力的刑法学家。

李斯特的理论主张(新派·目的刑论):李斯特指责宾丁和他的同修古典主义者提倡毫无意义的惩罚,坚持认为惩罚在现代文明国家是合法的,必须达到某种目的。惩罚本身永远不会是目的,惩罚必须(并且确实)寻求保护合法之物。他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是由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决定的,因此,刑罚的对象是行为人,而非犯罪行为。"行为因与行为者立于不可分立之密切关系,法之所以处罚行为者,乃因其已经实行一定行为而非其他行为。换言之,刑罚以及责任之对象,并非行为,而系由于实行行为所证明之'行为者的犯罪情操''行为者对于法秩序之态度'以及'行为者之全部的心理特征',此即系行为者之反社会及危险性是也。"

简单来说,就是犯罪的原因是行为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是古典学派所说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者是不同的。

要点解析:李斯特属于"刑事实证学派"阵营,但其主张的犯罪构成体系与贝林格同属于"古典的构成要件体系"(注意:刑事古典学派并不等于古典构成要件体系)。在李斯特和宾丁相继离世之后,贝林格(又译"贝林")、迈耶(又译"迈尔")、麦兹格(又译"梅茨格尔")继承了规范学说,各自深化了犯罪体系。

五、结语:学派之争的价值

总的来说,大神们吵归吵,但对刑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

1. 前期旧派为刑法的起源铺垫了基石;

2. 后期旧派的构成要件论形成了现代法学的犯罪构成体系;

3. 新派为刑罚论和犯罪学开辟了新的篇章。

我国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曾指出:"学派纷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一方面,刑法理论对诸多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源于基本立场的不同。如果一位研究者没有学派意识,便可能忽视自己的具体观点和基本立场的关系,进而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刑法学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门具有独特魅力的学科,它集合了法学、哲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社会学科之长处。最后,借用康德大神最有名的那句话结束这场"纷争":

常有二理,在手心焉;敬而畏之,与日更新;上则为星辰,下则为德性。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理解学派之争,并非纯粹的知识考古。报应论与目的刑的分歧,直接映射到今天量刑实践中"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博弈;规范论与实证学派的分野,也体现在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之中。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刑事案件,辩护人若能以学派视角理解刑法条文背后的立场,往往能更精准地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论证逻辑。

刑事法学流派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核心分歧是什么?

核心分歧在于犯罪原因与刑罚正当性:古典学派(旧派)认为犯罪是个人意志自由的选择,刑罚是报应(报应论)或社会契约的产物,对象是犯罪行为;近代学派(新派)认为犯罪由个人和社会因素共同决定,刑罚的目的在于防卫社会(社会防卫论),对象是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

Q2: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是什么?

龙勃罗梭通过解剖研究提出犯罪人可分为天生型、激情型、精神病型及偶然犯罪人四类,认为部分犯罪人具有天生的犯罪属性,刑罚是社会的自我防卫。该理论因缺乏逻辑和概念支撑备受质疑,但其将实证方法引入刑法学,推动了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发展。

Q3:报应论和目的刑论有什么区别?

报应论(康德、宾丁等)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惩罚本身就是目的,犯罪是违反规范的应得之罚;目的刑论(李斯特等)认为惩罚本身永远不会是目的,刑罚必须达到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对象是行为人而非行为。这一分歧影响至今,体现在量刑中"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博弈。

Q4:犯罪构成理论是谁创立的?

现代犯罪构成体系的雏形源于后期旧派的构成要件论。贝林格、迈耶、麦兹格(又译贝林、迈尔、梅茨格尔)继承了宾丁的规范学说,各自深化了犯罪体系,形成古典的构成要件体系。注意:刑事古典学派并不等于古典构成要件体系,李斯特虽属实证学派阵营,其犯罪构成体系与贝林格同属古典体系。

Q5:学刑法流派对办案有什么实际用处?

理解流派之争有助于把握刑法条文背后的立场与逻辑:报应论与目的刑的分歧映射量刑中责任与预防的平衡,规范论与实证学派的分野体现在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中。辩护人具备学派视野,能更精准地理解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论证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