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止审理,是指案件因法定情形不再继续审理,诉讼就此终结;它和「中止审理」(暂停审理、之后恢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发生在审判阶段、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就裁定终止审理。
最常见的情形是被告人死亡,以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其他还包括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刑等。
一、六种不追责情形(刑诉法第十六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终止 ≠ 中止
终止审理:诉讼结束,不再恢复。
中止审理(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被告人患重病无法出庭、脱逃、自诉人患重病等,暂时停止;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家属常见追问
问:终止审理等于无罪吗?
答:不等于。终止审理是程序上的诉讼终结,法院一般不对被告人作有罪或无罪的实体评价;因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但其违法所得仍应依《刑法》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处理。
问:终止后还能再追究吗?
答:同一犯罪事实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可依法另行主张,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权利。
问:中止和终止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中止是「暂停」,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终止是「结束」,不再继续。
四、律师建议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遇到「案子停了」,家属应先弄清是中止还是终止、依据是什么;涉及追缴、民事赔偿、财产处置的,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别错过权利主张期限。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