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最高可判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 年起民营企业高管也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本条增加了第二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修正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两类主体,两种入罪标准。国有企业董监高的入罪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实践中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的多在五十万元以上;民营企业董监高的入罪标准是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落脚点在公司损失,而非行为人拿到多少好处。
利用职务便利是核心。通常是利用掌握客户资源、采购渠道、定价权的便利,把业务截留给自己控制的公司,或者安排亲属经营同类业务。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兼职、投资一般不构成本罪。
常见追问
问:只是投资朋友的同行公司,算经营同类营业吗?答:要看参与程度。仅财务投资、不参与经营的,通常不构成本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输送利益的,风险很高。
问:离职后自己开公司做同类业务,有事吗?答:关键看行为发生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属竞业限制的民事范畴,不构成本罪。
律师建议:辩护重点在同类营业的认定与数额核算。要核查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客户是否重叠,逐笔核对指控的非法利益数额,剔除与职务便利无关的收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