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胁从犯可以从宽到很大幅度。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依法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与自愿参与的主犯、从犯不同,其参与犯罪带有被迫性。
认定胁从犯,核心是审查是否存在"胁迫"——被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迫不得已参与;如果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失去选择余地,甚至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犯罪。
实务中,胁从犯多出现在传销、诈骗、开设赌场等组织性犯罪中,新成员被迫参与的情形较常见;但"被迫"必须有证据支撑,如威胁、恐吓的聊天记录、他人证言等。
家属如果了解当事人是被人胁迫参与,应尽快向律师说明情况,由律师收集威胁、强迫的相关证据,这是认定胁从犯、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关键。
广州及广东地区对胁从犯认定持审慎态度,要求胁迫事实有证据支撑,单纯称"害怕"难以认定,需要具体胁迫行为与因果关系的证明。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胁从犯一旦认定,处罚显著从宽,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明"被胁迫参与",建议及早委托律师取证。
温馨提示:本文为法律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