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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怎么审查?形式、内容、排非三大突破口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11 天前)

贿赂案件中行贿受贿行为隐蔽,实践中多以「一供一证」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定案。本文从形式审查(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审查(高度一致、缺乏细节、录音录像比对)、排非三个层面,系统梳理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审查方法,并结合真实案例解析疲劳审讯、时间重合、录像与笔录不一致等突破口。

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怎么审查?形式、内容、排非三大突破口

导语

在贿赂案件中,行贿与受贿行为往往非常隐蔽,实践中多以行贿人、受贿人的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判断贿赂行为的实际发生。因此,贿赂案件中言词证据往往表现为"一供一证"——即受贿人每供述一笔,行贿人必将对应证明一笔,乍看上去严丝合缝、铁证如山。

但是,作为辩护人,面对"完美"的言词证据,更要擦亮眼睛,努力从细节处找到突破口。本文从形式、内容以及排非三个方面,聊聊贿赂案件言词证据审查。

一、形式审查:从言词证据的形成流程找突破

在审查言词证据时,首先需要花时间对言词证据的形成流程进行审核——从笔录作出的时间、持续的时间、笔录作出的地点以及制作笔录的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签认等形式要件上寻找突破。这个部分的审查看似枯燥,也很容易被忽略,但一旦抓住关键,可能动摇整个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一)言词证据的时间审查

时间审查的主要要点有三:

1、审查笔录的具体制作时间、制作频率,审核是否存在疲劳审讯问题。

案例:苏某受贿案(疲劳审讯排除)——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宣布拘留前,一共制作了三份有罪的供述笔录。经法院审理查明:三份笔录是从7月3日晚上21点52分开始至7月4日16点29分期间制作的,而第二份笔录是在7月4日凌晨1点20分询问,距离第一次笔录制作结束刚刚过去2个小时。最终法院认定三份笔录都属于疲劳审讯,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统计笔录制作的持续时间,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常理的笔录。

在一起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中,案件有11个行贿人的证人证言,由于涉案的时间跨度较大,每份证人证言均有6-8页不等。但经辩护人统计发现,11份证人证言在制作笔录的持续时间上毫无规律:正常的是在2个小时左右制作完成,而有的仅半个小时就制作完成,最离谱的是一位证人从早上九点一直持续到晚上21点。综合这些笔录中的内容,辩护人很容易得出这些笔录制作过程中不符合常理的部分。

3、对比多份笔录或多人笔录的制作时间,审查单份笔录是否出现审讯或询问时间重合的问题。

多份笔录制作时间对比是特别容易忽视的问题,但可能是最有力撼动言词证据的客观突破点。

案例:樊某行贿案(时间重合排除)——侦查卷宗中一共有六份樊某的供述,其中有两份供述出现了时间重合的问题:第一份笔录发生在8月10日下午14:25至15:45,但第二份笔录发生在同日下午15:15至16:55,显然两份笔录的制作时间出现无法理解的异常。即使最后侦查机关作出解释,但法院最终仍然排除了这两份笔录。

要点解析:时间审查的核心逻辑是"物理上的不可能"——同一时间段不可能同时制作两份笔录,同一时段不可能由同一人接受两份审讯。这类客观矛盾一旦查实,往往可以直接动摇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将其排除。

(二)言词证据的制作地点审查

目前职务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前经过监委留置,因此大部分言词证据均是在监委办案留置点制作,并且根据规定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审查该问题上,主要是会见时与被告人核实: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笔录制作地点要求的情况,并且与被告人核实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

(三)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办案人员的身份审查

案例:广州花都区法院某受贿案(人员重合排除)——辩护人对比了被告人5份供述和同案行贿人的三份供述发现,其中一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制作时间竟然与同案中行贿人的一份供述时间相互重叠,并且制作两份笔录的侦查办案人员是相同的两位。最后,法院排除了这两份供述,也直接将受贿金额进行了核减。

案例:申某等三人贪污案(同名不同字未被支持)——辩护人以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出现同名不同字的情况为由,要求排除这些供述,初衷是以此证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代签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审讯程序是否合法。不过遗憾的是,该案的审理法院并未支持辩护人排非的要求。

辩护解析:"人员+时间"双重重合是极具杀伤力的客观矛盾——同一组侦查人员不可能同时讯问两名不同的对象。而"签名同名不同字"等瑕疵,法院未必支持排非,但可以作为质疑笔录真实性的辅助手段使用。

二、内容审查:从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找突破

审查完形式上的要点后,则需要详细分析、比对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在"一供一证"的相互对应情况下,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反复审查推敲。

(一)警惕"高度一致"的言词证据

由于贿赂案件中行贿、受贿是对偶行为,言词证据中自然呈现出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供述基本印证的特点,比如行贿受贿笔数、金额、币种、地点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种"高度一致"的言词证据——特别是在贿赂事实持续时间较长的案件中,行贿笔数繁多、每次的贿赂金额又不高的情况下,行贿人、受贿人的供述在笔数、金额、币种、地点等细节上却能完全一一对应,甚至将两份笔录对比后发现行文、措辞、审讯问题的排布等都很雷同。

要点解析:此时辩护人需要特别注意,并在会见时询问被告人笔录制作时的情况——很有可能被告人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进行供述,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侦查人员直接提供材料、让被告人照抄照念的情况。正常人对多年前的琐碎事实不可能记得如此"分毫不差","高度一致"本身就是反常信号。

(二)警惕过于笼统、没有细节的言词证据

审查言词证据时,辩护人需要特别注意细节问题——比如行贿人、受贿人是否对送钱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等细节作出一致的供述,特别是如关于是否将钱款放置于办公桌、茶几等特定位置,或放入对方衣袋,或钱款用信封、报纸、塑料袋包装等情况的描述,两者是否供述相互印证。

要点解析:在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一般可靠性较高。相反,如果行贿人或受贿人只笼统交代"某年某月收受了对方所送钱款"或者"向对方送了多少款项",那么证据的可靠性就相对较弱——缺乏具体细节的"对价性"供述,难以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

(三)重视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的比对

无论是监察委办理留置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都是程序合法的必然要求。言词证据是一种审讯的记录,特别是在双方地位相对不平等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极容易被误导或被误解,而在心理作用下,很难冷静地审查笔录中记录内容与自己的供述是否一致。

案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录像与笔录不一致)——辩护人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比对发现,受贿人在有罪供述中对是否收受了110万贿赂款的问题上,回答是"收了10万",但笔录中却记录"是的,我收了",与受贿人自己的供述完全不一致。因此向法院申请排除这份非法证据。

要点解析: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是排非的有力武器——"收了10万"被记录为"收了110万",属于典型的"记录与供述不符",笔录真实性存疑。

三、排非的现实困境:监委同步录音录像调取难

不过,由于目前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如何衔接尚未理顺,在现实的案件办理中,辩护人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监委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难度较大,大部分监委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提供。这个问题急需解决,以保证职务犯罪审判和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辩护律师的思考路径:办理贿赂案件,言词证据审查应当"先形式后内容":第一步,核查笔录时间、地点、人员等形成要件,重点排查疲劳审讯、时间重合、人员重合等客观矛盾;第二步,比对行贿人与受贿人供述的细节印证程度,警惕"高度一致"与"笼统无细节"两个极端;第三步,比对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发现不一致的依法申请排非。形式要件上的客观矛盾,往往是动摇"一供一证"铁证最有力的突破口。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提示:贿赂案件言词证据"一供一证"看似铁证如山,实则最考验辩护人的细致功夫。在广州及广东地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尽早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围绕"形式要件客观矛盾""供述细节印证度""录音录像比对"三个层面展开系统审查,依法争取非法证据排除与事实核减。

贿赂案件言词证据审查常见问题解答(FAQ)

Q1:贿赂案件为什么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

行贿受贿行为隐蔽,多为"一对一"进行,缺乏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实践中多以行贿人、受贿人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判断贿赂行为是否发生,形成"一供一证"的证据格局。正因如此,言词证据的审查质证对辩护至关重要。

Q2:疲劳审讯形成的供述能排除吗?

能。若笔录制作时间显示连续长时间审讯、夜间持续讯问且缺乏合理休息,可能被认定为疲劳审讯,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参考苏某受贿案——三份供述在不足19小时内连续制作,第二份距第一份结束仅2小时,法院认定疲劳审讯予以排除。

Q3:两份笔录制作时间重合,能作为突破口吗?

能,这是最有力的客观突破点。同一时间段不可能同时制作两份笔录,若多份供述或多人笔录出现时间重合,或同一组侦查人员同时讯问两名对象,该证据真实性严重存疑。参考樊某案、广州花都区案——法院均排除了时间重合的笔录并核减了受贿金额。

Q4: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高度一致,有问题吗?

需要警惕。正常人对多年前的琐碎事实不可能记得"分毫不差",若笔数、金额、币种、地点甚至行文措辞都高度雷同,可能存在按侦查人员要求供述、照抄照念的情况。辩护人应会见核实笔录制作过程,必要时申请排非。

Q5:广东地区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审查有什么特点?

广东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委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言词证据多为留置期间形成。实践中调取监委留置期间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一定难度,辩护人应尽早申请调取,并以形式要件客观矛盾(时间重合、人员重合、疲劳审讯)为主要突破口,同时比对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依法争取排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