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太长?一分钟速览核心观点
• 法律定性:测谎报告(CPS多道心理测试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仅能作为证据审查的辅助手段。
• 出现场景:多见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及盗窃、交通肇事等案件;以 Alpha 数据库检索到 287 起相关案例。
• 裁判分歧:各地法院态度不一,一类明确排除其证据资格,一类将其归入“鉴定结论”。
• 质证路径:可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作形式性质疑,并从实质内容上否定其证明力。
测谎报告,是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运用专门的测谎仪器设备,记录被测对象在回答所设置问题时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加以分析判断,从而作出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一旦遇到控方提交或法院依申请启动的测谎报告,应当以何种姿态应对?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长期以“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法”研究裁判规则,本文即以 Alpha 数据库检索到的 287 起测谎相关案例为样本,系统梳理测谎报告的法律性质、各地法院的裁判分歧,以及辩护人的质证要点,供刑事辩护实务参考。
作为专注刑事诉讼的辩护团队,我们认为,厘清测谎报告的证据资格边界,是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伪科学”进入事实认定的一道关键防线。
一、测谎报告经常出现在哪些案件中?
在 Alpha 数据库以“测谎”或“心理测试”为关键词检索,可检索出 287 起涉及测谎的案例。从罪名分布看,测谎报告主要出现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中:其中故意伤害罪涉及测谎的有 63 起,占比 22.0%;故意杀人罪 33 起,占比 12.5%。其他罪名中,盗窃罪占比 7.7%,交通肇事罪占比 9.4%。这一分布说明,测谎报告多出现于言词证据相互矛盾、事实真伪难辨的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中,也常见于盗窃、交通肇事等依赖口供与陈述定性的案件。

二、测谎报告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法定证据?
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会将测谎报告附卷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那么,测谎报告是否属于证据?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予以否定——测谎结论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审查的辅助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CPS 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 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亦明确:心理测试结果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三、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如何认定测谎报告?
如前所述,测谎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实务中的做法极为混乱,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侦查机关做完测谎后,是否必须将报告附卷移送公诉机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表现出较大随意性——往往对被告人不利时移送,对被告人有利时则可能不移送;其二,除控方提交外,辩方也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证人进行测谎,法院是否准许同样是实务争议热点;其三,各地法院对测谎报告的认知和裁判规则并不统一,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情形:
(一)不认定为法定证据种类,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典型裁判认为,测谎报告既非法定证据,检察院不出示即不违反程序。
典型案例1:(2016)浙06刑终863号。
上诉人主张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所作的测谎报告应作为证据提交,但法院认为测谎报告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院未出示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典型案例2:(2016)苏0312刑初508号。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对证人进行测谎测试,法院认为测谎不属于正式证据,未予准许。

(二)将测谎报告纳入“鉴定结论”
亦有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将测谎报告归入鉴定结论类,实质上赋予其证据地位。
典型案例3:(2013)南溪刑初字第4号。该判决虽未明确载明测谎报告的性质,但在“本院查明”部分将其归入鉴定结论类。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三类裁判分歧,恰恰说明测谎报告的证据资格在实务中远未统一。对辩护律师而言,既要预判受案法院的可能立场,也要在报告被“打包”进定案依据时主动发声。结合我们对 287 起案例的大数据梳理,凡法院将测谎报告作为定案关键依据的,多发生在言词证据一对一、客观性证据薄弱的案件中——这正是辩护人应重点布防、及时申请排除或补强的环节。
四、辩护人如何质证测谎报告
若诉讼中出现了测谎报告,且辩护人认为该报告不宜作为定案依据,即可从测谎报告的形式与实质内容两个层面提出质疑。
(一)从形式上提出质疑:不具有证据资格,申请排除
1)真实性角度
测谎结论的准确性目前并未达到 100%。因个人阅历、性格等因素影响,被测者对测试问题的生理反应各不相同;而测谎技术尚缺乏清晰、明确的鉴定标准与规则,现有司法条件无法保证测谎结论的真实性足以作为证据使用。
2)合法性角度
首先,《关于 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已明确否定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形式,测谎结论不在其中,也无法归入任何一种。就书证而言,书证是以其记载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文字、图形材料,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测谎结论并未对案件事实过程作出说明,仅反映被测人言语的真实性程度,属主观层面内容;就鉴定意见而言,其解决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对实体“物”的鉴定,而测谎结论针对的是人的心理、生理状态,已突破“物”的概念,亦非针对案件本身的专门性问题,故测谎结论不具有合法性。
3)关联性角度
根据被测者对测试问题“是”或“否”的回答所得出的结论,并不能直接说明案件具体过程。测试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模糊,结论所认定的或排除的仅是一种涉案可能性分析,不像书证、物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具体环节,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不具体、明确,故与证明对象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从实质上对测谎报告内容提出质疑
测谎报告所编制的测试问题,只能反映犯罪嫌疑人在回答具体问题时的情绪起伏,提示其可能存在说谎的可能性,但无法证实案件发生的整体情况,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辩护人可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指出测谎结论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防止其被不当放大为定案依据。
六、辩方核心审查要点总结
第一,定性先行:先确认测谎报告是否属于法定证据。依据两高批复与规则,其非法定证据,仅作审查辅助。
第二,形式排除: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件切入,论证其不具备证据资格,申请予以排除。
第三,实质否定:指出测谎只能反映情绪起伏与说谎可能,无法证明案件事实整体,不能替代客观证据。
第四,地域应对:关注广东(广州)法院裁判倾向,在言词证据薄弱案件中提前布防,必要时申请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测谎结果。鉴于上述地域特点,建议涉案当事人及时咨询广州本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获取针对性策略。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核心观点:测谎报告的本质是“可能性分析”而非“事实认定”。辩护人的职责,是在其被不当引入事实认定之前,以证据三性为武器,守住未经证实的测谎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底线。在控方或法院对测谎报告持肯定态度时,辩方应援引前述裁判分歧与规范性依据,以类案规则强化论证。
七、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测谎报告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吗?
答:不能。依据《关于 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及《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测谎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辅助手段,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问:辩护人可以申请对被告人或证人进行测谎吗?
答:可以提出申请,但法院是否准许存在争议。实务中,有法院(如(2016)苏0312刑初508号)以测谎“不属于正式证据”为由未予准许;也有案件在控辩双方合意下启动。辩护人申请时应明确其辅助审查定位,并准备好被驳回时的备选质证方案。
问:对被告人有利的测谎结果,侦查机关必须移送吗?
答:目前法律未强制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将测谎报告附卷移送。实务中常出现“不利则移、有利则不移”的随意性,辩护律师应主动申请调取,或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请求办案机关依职权核查。
问:法院把测谎报告当作“鉴定结论”怎么办?
答:可当庭或书面提出定性异议,援引两高批复与程序规则,论证其非法定证据、不具合法性;同时以真实性、关联性缺陷强化排除请求,并记入庭审笔录以备上诉使用。
问:在广州遇到测谎报告相关案件,应如何委托律师?
答:建议尽早委托专注刑事诉讼、熟悉本地裁判规则的辩护团队。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可结合类案大数据与地域裁判倾向,在侦查阶段即介入评估测谎风险,制定针对性质证与排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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